积不超过1/4者;
(2)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 (3)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4)建筑顶部透空栏杆。
4. 本细则第2.2.2条,第3、4款所包含区域的建筑高度按照极限建筑高度执行。
第3.8条 建筑间距
1. 在计算建筑间距、日照间距、建筑退界时,应考虑建筑外墙保温层、装饰层的厚度。
2. 日照间距及日照间距系数
(1)正南北向低、多层、小高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1.35。 (2)高层住宅建筑与北侧、东西侧住宅主朝向需满足日照时数要求。 3. 低层、多层、小高层、高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
(1)新建低层、多层、小高层住宅小区的内部日照间距应通过与其正面相邻建筑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予以保证。住宅日照间距不考虑不同方位的折减系数。
新建多层、小高层住宅建筑与基地外受其影响的住宅建筑的间距采用双控,即在满足日照系数或最小间距的基础上,需满足日照时数要求。
(2)新建高层住宅建筑应与受其影响的周边地区统一规划,并应进行日照计算分析,保证高层住宅建筑之间及受其影响的周边地区住宅建筑的有效日照时间符合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4. 被遮挡住宅建筑含有非住宅用房的,从其最低住宅层计算日照间距。
第3.9条 日照分析
1.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日照影响分析
(1)拟建建筑对周边现状、在建或规划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场地可能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
(2)拟建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场地可能受到周边现状、在建或规划的建筑日照遮挡影响的。
2. 各类建筑、活动场地的日照应满足以下要求
(1)新建高层居住小区规划方案布局阶段,以建筑结构墙体为基础简化建筑形体形成模块(不考虑被遮挡建筑形体变化产生的自遮挡影响),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的要求,模块主朝向日照连续线段全部满足大寒日2小时日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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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建住宅建筑施工图设计阶段,其居住空间的日照应按照《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的要求执行。
(3)现状住宅建筑的日照时间低于国家现行标准的,周边用地的开发建设不应减少其现有的日照时间。
当被遮挡建筑为项目基底外现状建筑,应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的要求,被遮挡建筑主朝向都应符合日照标准,现状低于日照标准的不再继续降低。
当被遮挡建筑与遮挡建筑为同一项目内的规划新建住宅,并属于同一次规划批准的,被遮挡建筑可以按照《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的要求执行。 第3.10条 阳台
1. 房屋标注阳台、露台、设备平台、花池等建筑空间,无论其名称如何,符合阳台定义的,按阳台计算建筑面积。阳台与室内居室应通过墙、窗、门等进行实质分隔,两者之间应有结构性墙体(如剪力墙、结构柱)。
2. 面积计算规则
(1)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单个阳台水平投影面积大于等于10㎡或进深大于2米的计算全面积。
(2)居住建筑每层的阳台(含入户花园、设备平台等)投影面积之和不得超过该层建筑面积(不含阳台)的15%,否则超出部分应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3)与阳台相接的附属构件(如花池、设备平台等)底板标高差应不小于0.3米,投影面积小于1.5平方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如住宅采用集中布置方式,每户设置一处,其设备须同步设计、同步安装、同步验收,投影面积小于4.0平方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利用阳台分隔形成的花池、空调机位等,均作为阳台计算建筑面积。
(4)各类非住宅建筑设置的阳台,均按其结构底板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面积。
(5)永久性顶盖未全覆盖的露台、挑台、连廊,当上盖进深大于1.0米时,按其覆盖部分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阳台顶盖距底板超过两层的(不含两层),视为未覆盖,不计算面积。
(6)二层设阳台位置的底层如不作为阳台,无出入口的不计算建筑面积,有出入口的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执行。
第3.11条 飘窗
1、飘窗(凸窗)进深(自墙体内边线至飘窗外边线)不得大于 0.9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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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大于等于0.45米的飘窗(凸窗)不计算建筑面积;飘窗(凸窗)的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小于0.45米时,窗台至窗顶的净高大于2.1米的飘窗,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窗台至窗顶的净高大于等于1.5米、小于等于2.1的飘窗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窗台至窗顶的净高小于1.5 米的飘窗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四章 附则
第4.1条 本细则由扬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4.2条 本细则未包括的内容,按国家、省现行技术规范执行。 第4.3条 农村住宅建设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4.4条 本细则自2015年07月01日起试行,同时《扬州市市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扬府规[2010]1号)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依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录 计算规则及术语释义
1. 建筑面积计算
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及时限按扬规政字[2014]38号执行。 2. 建筑基地面积计算
建筑基地面积按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计算,但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和河道蓝线内的面积不计入。
3. 容积率:一般情况下指某一基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基地面积的比值。
4. 绿地率: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5. 建筑密度: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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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建筑的基底面积:建筑物接触地面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7. 绿地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
8. 檐口高度指阁楼室内地面至屋面与建筑主墙相交处的高度。
9. 阳台:指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与栏板,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
10. 飘窗:与房屋室内相连通,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应设置在主体结构之外,且窗台最外侧下方无结构性墙体维护。
11. 闷顶:建筑顶层屋面不开设任何窗、建筑居室内部不开设任何上人孔洞、屋面层内部不进行分隔,检修孔开设在楼梯间公共部位的建筑顶部密闭空间。 12. 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13. 设备平台:指供空调室外机、热水机组等设备搁置、检修且与建筑内部空间及阳台不相连通的对外敞开的室外空间。
14. 结构层高: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两层结构层之间的吊顶、降板、设备夹层等构件设施均不纳入结构层高计算。 15. 结构净高: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下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16. 建筑间距计算
(1)建筑间距为相邻两栋建筑外墙之间最小垂直距离,外墙有凸出时(局部凸出的结构柱除外),按凸面外缘计算。
(2)建筑物北侧遮挡阳光的局部出挑(如阳台、楼梯平台、挑廊等)、局部突出部分的总长超过相应建筑边长二分之一的应从突出部分垂直投影线计算。少于二分之一的可不计入,但突出部分连续长度超过8米的,按突出部分垂直投影线计算。
17. 建筑的日照计算高度
在计算建筑日照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
(1)从北侧建筑地面层(计算层)窗台面(距室内地坪0.9m高)起算,到南侧建筑顶部遮阳线的高度。
(2)建筑物局部出挑遮挡阳光的,计算高度部分同12-(2)。 (3)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6米以内,且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面积八分之一的;遮挡阳光面宽度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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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遮挡阳光面总宽度二分之一,且连续长度不超过8米的,不计入建筑计算高度。
18. 建筑合理层高中所提及的相关建筑功能规范用语以《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为准。
19. 本细则吸纳扬州市相关规范性文件有《关于推进市区公共停车场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14]111号、《市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13]166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升市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管理水平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11]77号、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化发展的知道意见》扬府发[2014]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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