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法学概论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氏族习惯:原始社会中自发形成并世代相袭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2.国家意志:通过法律形式而获得集中表达的统治阶级意志。法律是国家意志的基本表现形式。
3.法律的工具价值:指人利用法律的功能及作用来实现一定目的的价值。
4.法律的要素:是指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或基本成分。 5.法律规范:即法律规则,是每一个单一的法定行为模式。 6.法律原则:指在一定层次的法律体系中,对法律规范具有指导意义且比较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
7.法律的渊源:指用以表现法律的各种具体形式。
8.法律概念:指对同法律相关的各种事实加以概括而抽象出其共同特征所形成的具有权威性的法律用语。
9.判例法:指以特定的法院所作的典型的或具有新意的判决中包含的原则作为判案依据的法律。
10.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社会主义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 11.法律的遵守: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恪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即守法。
12.法律的效力:指法律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内,对什么人有约束力。
13.法律的解释:法律的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的含义和适用条件所作的理解和说明。
14.法律制裁: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者,依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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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的带有强制性的惩罚措施。
15.法律责任:是指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依法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责任。
16.社会主义法律关系:受社会主义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表现为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7.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及者,即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18.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19.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资格。
20.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21.公民:通常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一个人具有哪个国家的国籍,就是哪个国家的公民,就要受那个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的约束,即依据那个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22.人身自由:我国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拘捕、限制、搜查、审问和侵害;广义的人身自由则还包括及公民的人身相联系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以及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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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人格、人格权、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是指公民作为权利和义务主体的独立的资格。公民依法享有这种资格的权利就是人格权。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即公民的人格不受侵犯。
24住宅不受侵犯:是指任何机关或个人,非经法律许可,不得随意强行进入或者搜查公民的住宅,更不允许以任何形式加以强占。 25.行政:即国家事务的管理。在我国,行政活动(亦称行政管理活动)就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做出的决定、批准的计划的执行活动。
26.行政法:规范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7.行政关系: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能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28.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
29.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即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30.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包括精神财富和行为。
31.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在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32.行政执法:行政机关依法执行法律、法规,实施行政管理的活动。 33.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以不特定的社会事实为对象而实施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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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行为,即行政立法行为。
34.行政执法的生效要件:行政机关实施的执法行为发生法律效力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35.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36.行政决定: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针对特定的事项而采取的处理决定。
38.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对于有违法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给予处罚的行政执法行为。 39.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法规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依法采用一定的方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政执法行为。
40.代履行:是指行政机关将相对人应履行的义务先交他人代为履行后,再由相对人负担费用的一种强制方法。
41.间接强制:行政机关通过间接方式(代执行或者执行罚)强制相对人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
42.直接强制:行政机关依法对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直接实施强制,以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
43.执行罚:是指行政机关通过使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相对人持续不断地承担新的给付义务的方式,以促使其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强制方法。
44.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及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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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直接就一定的物或其他对象而发生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46.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公民)或法人。
47.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48.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他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有这种资格,就是有法律上的人格,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49.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50.企业法人:是指直接从事社会生产,创造物质财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并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成立法人的条件而取得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等经济组织。 51.民事法律行为:依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即公司或法人)实施的,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合法行为。
52.占有权:依法对财产进行实际控制或管理的权利。
53.使用权:根据财产的性质或用途,依法对财产作营利或非法营利的运用或利用,而不损毁它或改变其性质的权利。
54.收益权:依法就财产收取天然的或者法定的孳息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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