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与劳动者权利义务
一、 劳动法基本原则【难点】
(一)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教材 38页)【05年1月单项选择题】 举例说明劳动法的具体原则,如劳动就业的基本原则,再如,劳动保 护中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原则(
会保险水平的原则(71条)。
(二)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标准(教材 38-39页) (三) 页)
(四) 页)
本人观点:教材 40-41页列举的五类劳动法基本原则中,三、四、五 类较规范,第五类最可取。教材的观点不太可取。
拓展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许建宇:《关于劳动法若干基本理论问题的探讨》一文中 \劳动义 务论的质疑”,,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 年第9期(79-80页)]
2、 冯彦君:《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法制与社会发展》, 年第1期。|
二、 劳动者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 (一) 劳动权的概念(教材 43页) (二) 劳动者的个人权利(教材 43-47页) 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1)劳动就业权(教材 43页)【05年7月、07年7月名词解释】 劳动权利能力(43页):是指公民依法能够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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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教材 40-43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作用(教材 39-40
58条),社会保险中的社
义务的资格。它表明公民依法可以成为哪些劳动权利的享有者和哪些劳动
义务的承担者。例如,劳动法第 3条规定了中国公民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
和承担的劳动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
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
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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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 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 律和职业道德。”)
劳动行为能力(43页):是指公民依法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劳动权 利和履行劳
动义务的资格。它表明公民依法可以成为哪些劳动权利的行使 者和哪些劳动义务的履行
者。劳动行为能力主要取决于或受制于下述因素: 1、年龄。在世界各国,都把年龄作为
推定劳动行为能力有无和大小的一种 法定依据。按年龄对劳动行为能力的法律意义不
同,可分为三种: (1)劳
动行为能力起始年龄,也就是最低就业年龄,未满此年龄的公民,被规定 为无劳动行为
能力人。 国际劳工组织1973年通过的138号公约《准予就业 最低年龄公约》规定,应
逐步把准许就业的最低年龄提高到与幼年人体力 智力充分发展相适应的水平,不应低于
完成国家义务教育的年龄,并在任 何情况下不应低于 15周岁,发展中国家可初步定为
14周岁;同时,准许
特定的例外情况不受此限。 在中国大陆,最低就业年龄规定为 16周岁,文
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招用未满 16周岁
的公民为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 (2)完全劳动行为能力起始年龄 ,
即成年人起始年龄,已满此年龄的公民即成年人才可以成为完全劳动行为 能力人,未满
此年龄而已满最低就业年龄的公民即未成年人则只能成为限
制劳动行为能力人。在中国大陆,劳动法规规定,不得招用已满16周岁不 满18周岁的公民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3)退休年
2
龄。在各国劳动法中,对劳动行为能力的终止年龄一般未作明确规定,而 只是规定退休
年龄。但退休年龄不能认为是推定劳动行为能力完全丧失的 年龄。按中国大陆现行劳动
法规的规定,达到退休年龄的公民,只应推定 为限制劳动行为能力人,仍然允许其从事
不妨碍老年人身体健康的劳动 。2、
健康。在劳动法中,要求劳动者必须具备自己所从事的职业所必须的健康 条件。这主要
包括三方面的限制: (1)疾病的限制。如患有乙型肝炎的公
民不得从事食品加工业的劳动。 (2)残疾的限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
疾人为无劳动行为能力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只能从事为其残疾 状况所允许的
职业。(3)妇女生理条件的限制。 例如,我国劳动法禁止招 用女职工从事危害妇女生
理健康的某些特定职业。 3、智力。它包括:(1)
精神健全。精神病患者被规定为无劳动行为能力人。 (2)文化水平。许多
国家要求,就业者必须完成义务教育。我国规定,禁止招用应当接受义务
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 (3)技术水平。例如,驾驶员、电工、电焊
工、起重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技术考核合格并取得驾驶执照、操作 证等证件,才
可从事该项工作。 4、行为自由。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只有具
备支配自己劳动能力所必要的行为自由,才能以自己的行为去实现劳动权
利和承担劳动义务。例如,因触犯刑法而被处以自由刑的公民,在服刑期 间由于无行为自
由而无权支配自己的劳动能力,就无法行使自己的劳动行 为能力和履行劳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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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平等就业权(教材 44页)
拓展内容::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4
年第8期第13页,张文山:《论国际劳动标准与我国〈劳动法〉的修改》 一文中“平等就业权”,第16页“(三)就业歧视的司法救? °
(3)自主择业权(教材 44页)
劳动者人格独立(44页):特指人(劳动者)的尊严。劳动者通过劳 动获取物质利益天经地义,但不能以牺牲更为宝贵的人身、人格利益为代 价。劳动权的理想是确保劳动者在追求物质利益的过程中不丧失人身利益 与人格利益,即防止出现舍本逐末,为追求物质利益而丧失人的尊严的异 化现象。劳动者通过职业劳动创造着自己应得的物质利益,是创造而非乞 讨,所以,劳动者在职业劳动过程中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劳动者的意志自由(44页):是指,劳动者通过订立劳动契约进入用 人单位从而成为单位有机体中的一个成员,在意志上是要受到来自于工作 规则、劳动纪律和指示监督的限制,但并非如台湾劳动法学者黄越钦先生 所言的 人格上从属性”,劳动者在职业劳动过程中所受到的限制是
职业
从属”或称 服务从属”而非人格上的从属。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人格仍是独 立的、意志也是相对自由的,劳动者仍然可以进行自我的思考和判断,这 是劳动者作为人与机器的本质区别。即便是在职业服务的领域,劳动者也 并不是被动地接受指令,他可以也应该做出筛选和甄别,对于明显违法和 危害自己生命、财产安全的指令(如强令冒险违章作业等)是可以予以拒 绝执行的。同时,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的主动性还表现为,劳动者可以以 单位主人的意识和心态关心、过问本单位的事业发展,可以通过行使民主 参与权、集体谈判权表达和渗透自己的想法和合理化建议。
2、 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1) 报酬请求权(教材 44页) (2) 报酬支配权(教材 44页) 3、 获得休息休假的权利
4、 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 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46页) 拓展内容:
45页)
目前中国农民工职业培训存在的问题
对农民工进行职业技术培训.属于成人教育领域。长期以来.中国的 成人教育以
在农村扫盲和成人文化补习为主要任务.对于向二十多年来出 现的如此庞大的农民工队
伍进行从业技能培训. 目前城乡在教育培训条件、 设备、师资、课程等方面,都尚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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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的准备。笔者以为.当前农民工 职业培训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1、培训的投入不足
农民工职业培训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培训的投入问题 谁来投资对农 民工进行培
训 ?企业、政府还是农民工个人 ?政府有规定,企业要投入一定 的经费用于员工的职业
发展培训.但实际上多数企业没有履行对农民工进 行职业培训的法定义务。一些企业出
于控制成本的需要,还最大限度地压 低用于农民工的各种支出.使得大部分农民工无法
获得培训和提高的机 会. 而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地重复低水平劳动.在被透支体力和脑
力之 后.出现了农民工的所谓 “40岁现象” ,即到了 40岁左右. 由于文化不高、
体力不支等原因,被企业遗弃.无奈地别城返乡.但已不会干农活了。而 政府目前对农
民工的职业培训投入力度也十分薄弱。根据调查.农民工要 掌握一技之长,实现稳定就
业.培训时间基本要达到 3个月,经费一般在
8o0 — 1200 元 RMB 左右. 2004 年阳光工程按人均 100 元 RMB 补助.补 贴标准明
显偏低,很多地方由于地方财政困难.很难安排相应配套资金。
①农民工个人的收入虽然经过一再的 “最低收入” 呼吁有了一点点增加. 但 有时仍不能保障他们基本的生活所需,根本无力自己支付职业培训费用。
2.培训的规模较小。
中国国务院 2006 年发布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 (2006 年 4月出版 ) 显
示.目前中国农民工中“接受过短期职业培训的占 20 % .接受过初级 职业技术培训或
教育的占 3. 4% ,接受过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占 0.13% .而没有接受过技术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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