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一定的物理载体承载,也就出现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3.根据最新商标法的规定,驰名商标制度有什么改变?
答:宣传禁用“驰名商标”字样。新《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违反此规定的,根据第五十三条,“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驰名商标”原本是加强对较高知名度商标保护的一种法律概念,但长期以来,市场经营者将“驰名商标”作为一种荣誉使用在产品上或宣传活动中。市场对驰名商标这种广告效应的旺盛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饱受诟病的驰名商标制度异化问题。对于“驰名商标”的上述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局长许瑞表解释:“驰名商标不是一个荣誉概念,而是一个法律概念。建立驰名商标制度的初衷是为解决商标争议。某些企业把驰名商标当作推销产品的金字招牌,将‘驰名商标’字样印制在包装上,并广泛用于广告宣传,其实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高级经济师、中华商标协会专家委员会主任董葆霖表示:“商标法这次修改,一个核心就是加强驰名商标保护。修改后的商标法应该说是向前迈进了一步。对于驰名商标方面的一些规定,堵住了市场上不法经营者不正当竞争之路。”
此次新《商标法》增加对“驰名商标”宣传和使用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旨在将“驰名商标”回归为一种法律符号。对广大驰名商标企业来说,如果涉及将驰名商标作为广告宣传等情况,需在新《商标法》实施前尽快调整并停止宣传使用“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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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论商号权的性质。
答: 关于商号权性质的诸多观点。
①人格权说。认为商号权是商事主体在营业上用以表彰自己的名称,商号权与商事主体的存在相始终;商号权一经取得,即在一定区域内排斥其他商事主体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业名称,与财产无关。所以,商号权本质上是一种人格权(人身权)。
②财产权说。根据财产权说的观点,商号权取得后,权利人即取得商号权的专用权,这种商号权不但可以给其使用人直接带来经济上的利益,而且该权利还可以转让、继承,成为转让和继承的客体。因此,商号权应属于财产权的一种,而不能被认为是人格权。因为属于人格权的公民姓名权是不能被作为转让或继承标的的。
③折中说。认为商号权兼具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
④商事人格权说。学说认为,商号权是一种兼具了传统人格权与财产权特征的新型权利,唯有“商事人格权”概念才能准确地指称之。商号权就是一种商事人格权。
⑤知识产权说。该学说认为“商号权是商事主体对其注册的商号所依法享有的专用权,在内容上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在权利类型上属于知识产权”。大多数知识产权学者都认为商号权同商标权一样,是一种知识产权。
本文看法。我认为,商号不同于商业名称,商号只是商业名称中最核心的组成部分。商事主体的名称一经依法注册登记,商事主体即具有商业名称权和商号权两种权利,应当对商号权和商业名称权的性质分别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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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商号权的性质,我认为商号权应该归为知识产权。
①商号与商标一样,有极大的相似性。商号与商标都是起识别作用的,都是商业标记,都是商主体将其经营理念、文化创意和某种情感等内在思想意识通过文字、图案、形状的设计、安排、组合等方式表现出来的符号,都体现商主体创造性的智力成果,都专属于商事主体。两者性质如此相似,既然商标权能作为知识产权来保护,那么商号权为什么不能呢?
②商号权在一定区域内的专有性、地域性、排他性都符合知识产权的特性。只是由于商号权在时间上是随着商事主体的存续而无限期的受法律保护;在地域上,知识产权的保护涉及全国范围内,而商号权的保护则作为一种特例仅在登记范围内受保护。我认为,商号权已经符合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这两点特殊性完全不影响将商号权认定为知识产权。
③将商号权认定为知识产权已经是世界趋势,现在很多国家的立法尤其是国际公约已将商号权定性为知识产权。从我国已经加入的国际条约来看,《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1 条第(二)项规定: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是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外观设计、商标、服务商标、商号、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 条第(八)项规定:知识产权应包括“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由于公约第16 条明文规定了“对本公约,不得作任何保留”,故可以认为,我国已对上述关于知识产权的定义表示接受。由以上两个国际条约可以看出,其都是将商号和商标一同列为知识产权来加以保护的。
希望以上资料对你有所帮助,附励志名言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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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气,就是拿别人的过错来惩罚自己。原谅别人,就是善待自己。 2、未必钱多乐便多,财多累己招烦恼。清贫乐道真自在,无牵无挂乐逍遥。
3、处事不必求功,无过便是功。为人不必感德,无怨便是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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