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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复习题A、复习题B【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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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 复习题A、复习题B 【附答案】

《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复习题A及答案

1.合同条款概念类型

概念:当事人依程序订立合同,意思示一致,便形成合同条款,他确定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合同内容。

提示性合同条款内容:①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是指当事人的基本情况)②标的(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所指向的对象,有货物、工程、服务三种)③数量和质量(是确定标的的客观标准也是衡量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④价款和酬金(取得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向提供的一方所支付的货币)⑤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⑥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⑦解决争议的方式(解决争议的方法有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四种方式) 2.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欠缺他,合同就不能成立它决定着合同的类型,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质与量。类型有三种:①由法律直接规定②由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决定③由当事人约定。

默示条款:合同主要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类型有三种:①法律未规定也不是合同性质和类型所必须具备的当事人也无意使之成为主要条款的合同条款。②当事人未写入合同当中,甚至从未协商过,但基于当事人的行为或基于合同的明示条款或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理应存在的条款③特意待定条款,当事人有意将合同条款留待以后谈判商定的条款。 3.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权利:合同权利又称给付请求权,即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权利。

特征:①合同权利是请求权(合同权利的实现只有债务人的给付才能实现) ②合同权利是受领权 (债权人应当有效受领债务人的给付,这是合同权利的本质)③合同权利是相对权 (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的给付,不能请求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为给付)④合同权利是平等权(同一个客体之上可以成立数个债权,在清偿上也无先后顺序之分) ⑤合同权利具有请求力、执行力、自力实现、处分权能、和保持力。 合同义务:合同义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给付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合同关系所固有的决定合同类型的义务。从给付义务:不具有独立意义,仅具有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确保债权人利益获得最大满足的义务。附随义务: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在任何合同中都存在,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 4.合同的订立及成立要件

概念:当事人为了建立合同关系,通过交互的意思表示以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而形成合意的状态和过程。合同的成立是指:一种事实的状态,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成立要件:①必须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合同体现的是利益交换,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是不存在的) ②必须对主要合同条款达成一致 ③遵循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5.合同生效的概念,要件及与成立的关系P28

概念: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也就是常说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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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效力。

要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必须正确理解自己的行为性质及后果能够独立的表达自己的意思)。②意思表示真实(表意人的表意行为应当真实的反映其真实的想法)。③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的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合法的意思表示是得不到国家法律保护的)。④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如果法律明文规定了合同的形式,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

成立与生效关系:一般而言合同成立就生效,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手续办理后才生效,实践性合同标的物交付时生效。 6.无效合同的概念、特征及原因。

概念: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严重欠缺合同生效要件,不发生合同当事人追求的法律后果,不受法律保护的合同。

特征:①无效合同的违法性。(此类合同不符合国家意志,因此不能使此类合同发生法律效力)②对无效合同的国家干预。(法院不待当事人请求就可依职权主动审查合同是否有效)③无效合同不具有履行性。(当事人订立无效合同以后不得依据合同实际履行,也不因此而承担违约责任)④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合同一被确认无效便产生溯及力,自订立之日起就是无效的) 原因:①欺诈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的强行性规定的。

7.可撤销合同概念、特征、原因。

概念: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特征:①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但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和公序良俗。②必须通过撤销权的主动行使,请求撤销合同。(法律将是否主张撤销权的权利交给当事人去行使,法院不告不理)③可撤销合同在合同撤销前仍是有效的。④可撤销合同又成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原因:①因重大误解所订立的合同。(所谓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合同内容发生的误解因此而订立的合同)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一方在情势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合同)。③因欺诈胁迫所订立的合同(一方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采取威胁的办法与对方订立的合同)。④乘人之危。(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逼迫对方接受的条件不公平的合同) 8.撤销权:

a主体:撤销权仅限于当事人:①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场合,双方都有撤销权。②欺诈、胁

迫、乘人之危,受害

人享有撤销权。

b撤销权与变更权的关系: ①当事人请求变更的,法院不待撤销; ②当事人请求撤销的,法

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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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

c撤销与无效的关系: ①区别:法官可主动主张无效,但不能主动撤销; ②联系:一旦被撤

销或主张无效后,均有

溯及力; 效果上,产生返还财产责任→不当得利;一方有过错,应赔偿对方损失→缔约过失

责任。

9.效力待定合同:指合同合法,但欠缺某一个生效要件,需补正已生效的合同。

具体包括三种情形: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②狭义的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③无权处分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及可撤销合同不同:行为人并没有违法违规及社会公共利益,也不是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导致合同撤销,主要是因为有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签订合同的资格及处理能力造成的

10.合同履行的概念、原则、规则。 概念:合同履行是指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

原则:①适当履行原则:(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②协作履行原则:(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当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对方当事人协助其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③经济合理原则:(讲求效益以最小的付出成本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④情势变更原则(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致使合同履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应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 要件:①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②情事变更发生在依法成立后履行完毕之前③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⑤须情事变更使合同履行显示公平)。

规则:①履行主体:不仅包括债务人也包括债权人。②履行标的:是债务人必须实施的行为,是合同的核心内容,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所在。③履行期限: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行为的时间。④履行地点: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受领给付的地点。⑤履行方式:一般包括对标的物的履行和价款酬金的履行。⑥履行费用:债务人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

11.抗辩权的概念和种类

概念:对抗对方请求权或者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功能在于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者延期。

种类:①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给付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要件:①由同一合同互负对待给付义务②双方互负债务且均届清偿期③对方未履行债务④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的)②不安抗辩权;一方当事人应当向对方当事人先为给付,但是对方当事人在合同依法生效后,其财产状况严重恶化,可能会危及先给付一方债权的实现,如仍然强迫先给付方履行债务则违背了公平原则(要件:①缔约后对方财产状况恶化②对方财产恶化难为对待给付)。③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的一方在未履行之前,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的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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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的,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要件:①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②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③先履行方为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 12.担保的概念特征

概念:对合同义务的履行所提供的保障。

特征: ①从属性(担保合同从属于他担保的合同的本身) ②补充性 (合同担保一经成立便在主合同的基础上增加了担保义务的内容)③保障性(保障主合同债务的履行和债权人利益的实现)

种类:①物保、人保、金钱保;②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③一般担保和特殊担保;④原担保和反担保。

13.担保合同的概念及与主合同的关系 概念:为设立某种担保关系而签订的合同。

关系: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14.保证的概念、特征类型

概念:当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就其履行合同提供担保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人,经债权人接受以后,由保证人与债权人通过保证合同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代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

特征:①从属性:保证合同不能脱离主合同单独存在 ②相对独立性:保证合同不是主合同本身 ③补充性 :合同担保一经成立,在主合同的基础上增加了担保义务的内容。

种类:①单独保证共同保证。(区分标准保证人是一人还是数人)②补充责任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区分标准;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③有限保证和无限保证。(区分标准;保证的范围大小)

15.保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及成立与生效

概念: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协议。

特征:①单务合同②无偿合同③诺成合同 ④要式合同⑤附条件的合同⑥从合同。 成立: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保证合同成立。生效:保证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16.抵押的概念类型和抵押财产的范围

概念: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 类型:①不动产抵押②动产抵押③权利抵押。范围:①具有交换价值的可流通物②应当是特定物③应当是非消耗物。

抵押权产生:不动产须经法定登记方生效,动产自愿办理登记。 17.质押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的法律行为。 特征:①仅限于动产 ②具有可转让性 ③质押权以转移占有时成立并生效。种类:①动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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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②权利质押。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①抵押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质押为动产。②抵押不转移占有只需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质押则需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以交付作为公示方法。 18.留置权概念、特征、构成要件

概念: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扣留该财产,经过一定的宽限期,其债权仍得不到实现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法律行为。

特征: ①留置权是法定权 ②留置权与原债权之间具有牵连性 ③以债权人占有留置物为前提④留置权的法律效力具有双重性。

要件:a积极要件:①债权人已经占有债务人的财产。②债权人所占有的财产与债权之间具有牵连性。③债权以届清偿期。

b消极要件:①留置权的行使不得违背公序良俗②留置权的行使不得与债权人所应履行的义务相抵触③对留置物的占有不是因侵权行为取得④没有排除留置权的适用。 19.定金概念特征种类及效力

概念: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以担保其合同之债履行为目的,而预先向对方预付的一笔金钱。 特征: ①惩罚性 ②从属性③实践性④时效性⑤双重担保的效力 种类:①立约定金②解约定金③成约定金④证约定金⑤违约定金

效力:①担保上的效力(①: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交付定金的一方违约,定金将被没收。②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部分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③定金与违约金不可同时适用,只能择一。)②预付款效力③证约效力。 20.违约责任概念、归责原则、违约形态

概念:合同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规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归责:严格责任原则(又称为无过错责任、结果责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只要违反合同义务,不论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除有免责事由外,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形态:预期违约(2008年真题):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明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实际违约: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分为:①不履行:履行期限届满当事人完全不按照合同履行的行为②不适当履行:当事人虽然已经履行,但是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情形③加害给付:违约不仅造成履行利益的损失,还造成履行利益之外的其他利益的④其他违约行为。 21.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出现法定的或者约定的免责事由,导致合同不能旅行时,债务人将免除违约责任。 类型:①法定免责事由:不可抗力概念、要件、发生时间和免责前提免责范围、责任承担方式。

不可抗力概念: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要件:①具有不能预见性 ②不可避免与不能克服性 ③属于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发生的时间和免责前提: 时间:合同成立后履行期限届满前。 前提:当事人迟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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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复习题A、复习题B【附答案】《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复习题A及答案1.合同条款概念类型概念:当事人依程序订立合同,意思示一致,便形成合同条款,他确定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合同内容。提示性合同条款内容:①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是指当事人的基本情况)②标的(双方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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