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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建设单位未取得城建档案馆出具的认可文件,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二、城建档案馆在进行工程档案预验收时,应重点验收以下容: 1、工程档案齐全、系统、完整;
2、工程档案的容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状况; 3、工程档案已整理立卷,立卷符合本规的规定;
4、竣工图绘制方法、图式及规格等符合专业技术要求,图面整洁,盖有竣工图章;
5、文件的形成、来源符合实际,要求单位或个人签章的文件,其签章手续完备;
6、文件材质、幅面、书写、绘图、用墨、托裱等符合要求。
7、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起3个月,必须向城建档案馆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
8、停建、缓建建设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9、对改建、扩建和维修工程,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档案。对改变的部位,应当重新编制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向城建档案馆移交.
10、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工程档案时,应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盖章后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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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资料归档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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