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球比赛规则
1.排球运动介绍
排球运动由两队各六名选手组成,但是现在增设了自由人,该运动的目的在于使击出的球稍高于网前伸出的双手,从而使球落入对方的半场而得分。
每队的球员都有自己固定的位置,三名网前选手和三名靠近底线的选手。每一方击球过网不得超过三次,原则上一名攻击手将和一名队友在网前拦截,阻止球落入本方半场并可以通过拦截直接得分。
简单来说,运动员不得持球,不得连续击球两次。他们可以用身体的任何一个部位击球,但是如果球从球员身上的某一部位弹到另一部位时,将被认作是两次击球,按违例计算。如果球员在界外击球或击球时身体的某一部位触网将被判失分。
2.发球
每方的六名球员按顺时针方向轮流发球。每次本队获得发球权后由发球球员在本方半场的右后角将球发入对方半场重新开始比赛。发球球员可以用上手或下手发球,用拳,伸开的五指或是手臂来都可以。发球可以在底线后的任一处开球,但是规则又允许进行跳发球的队员在落下时进入场内。排球可以落入对方半场的任何一处,该发球队员将继续发球直至本队失去发球权。
3.得分
在新的得分规则下,一方在获得发球权时同时得分,即所谓的每球得分制。比赛由五局构成。在前
四局的比赛中,获胜的一方必须达到25分,或在此基础上比对方高出两分。在第五局的比赛中获胜一方只需达到15分,或在此基础上比对方高出两分。
4.自由人
新设置的自由人将是一名防守专家,可以在后排进行任意的替换,帮助本队抵御对手的进攻。自由人不得发球,拦网或是绕到前排,所以一般由一名身材矮小但是动作灵活的,能够迅速倒地救球使得比赛得以继续的球员担纲。自由人可以自由替换,为了易于区别,自由人将穿上与其他球员不同颜色的衣服。
5.换人
根据另一项被修改的规则,教练员可以在比赛期间站着向球队发号施令,但是必须呆在一个特定的区域。包括替换自由人在内,教练在每局的比赛中共有6次的机会替换队员。替补队员可以换下某一名先发队员或再被相同的队员替下。
6.其它规则
1.只有前排的球员方可拦网。
2.球员可在球越过网之前进行拦截,但是不得触网或是干扰对手。 3.拦网不算作一次击球。
4.球不得触网,也不得碰到同队的队友。 5.每个队在每局的比赛中都有两次的暂停机会。
排 球 規 則
一、比賽特性
1.排球比賽是由兩隊球員在以球網隔開的場地上進行比賽的一種團隊競技。 2.比賽的目標,是要將球擊球過網,使其落在對方球場的地面,並防止對方將球擊落在本方球場地面,每隊有三次機 會將球擊回對區(攔網觸球除外)。
3.比賽是由發球開始:發球員擊球過網,展開雙方來回對擊,直到球落地出界、或某隊未能合法將球擊回對區為止。
4.排球比賽中,球隊贏得一球即獲得一分(得球得分制),當接發球隊贏得一球時,則該隊得一分並得到發球權。
二、比賽場地:比賽區域包括比賽球場和無障礙區域。
1.規格:比賽球場為18公尺×9公尺的長方形。四周至少有3公尺寬的無障礙區。比賽場地上方的空間,從地面算起 至少有7公尺以內不得有任何無障礙物。
2.發球區:發球區寬9公尺,位於端線之後(不包括端線)。在兩條邊線的假想延長後方20公分處,各劃一條長度
15公分、垂直於端線的短線。兩條短線之間的區域為發球區,短線的寬度包括在發球區內。發球區的縱深,直到無 障礙區內。
3.球網高度 :球網掛在中線垂直上方,男子網高2.43公尺,女子網高2.24公尺。
球網高度應從球場中央丈量,球網兩端(邊線上方)的高度,必須相等,而且不得超過規定高度兩公分以上。
三、參加人員
1.每一球隊最多包含十二名球員,一名教練,一名助理教練,一名運動防護人員和一名醫師。醫師必須事先得到FIVB 國際排球總會的認可。
2.每一球隊可從十二名決定名單中選出一位登記為自由防守球員。
3.球員中自由防守球員之外,一名為球隊隊長,且須註明在記錄表上。 4.裝備:球員的裝備包括運動衫、短褲和球鞋。
5.運動衫、短褲及襪子必須全隊一致,且整齊及顏色相同。
6.隊長之胸前號碼下方應佩帶一條長8公分,寬2公分的帶子以資識別。
7.禁止穿著號碼不符規定或與同隊球員不同顏色的運動衫(自由防守球員除外) 8.裝備的更換:第一裁判可允許一名或一名以上的球員: (1)赤足比賽。
(2)局與局之間或替補以後,更換汗濕的運動杉顏色、式樣及號碼與原來的相同。
(3)天氣寒冷時,第一裁判可允球員穿著訓練服裝比賽,但全隊服裝顏色與樣式必須相同(自由防守球員除外),並
配有合法的號碼經允許後球隊球員都必須依照辦理。
四、隊長:
1.比賽開始前,隊長應在紀錄表上簽字,代表球隊參與擲硬幣。
2.在比賽中,球隊隊長若在場上,便成為比賽隊長。當隊長未上場比賽時須由教練或隊長本人指定另外一位,自由防
守球員之外的球員擔任比賽隊長職務,一直到隊長回到場上比賽或一局結束為止。當比賽成為死球時唯有比賽隊長 有權向裁判要求:
(1)請求說明所引用規則的解釋。也可將隊友的要求或問題轉達給裁判員。若無法被接受裁判的解釋,隊長必須立即 向裁判員提出異議,保留比賽後將異議記載在於紀錄表上要作為正式的抗議的權利。
(2)依法請求比賽中止。 3.比賽結束時,隊長應:
(1)向裁判員致謝,並於記錄表上簽字以承認比賽結果。
(2)若其曾向第一裁判提出異議,可在記錄表上確認抗議的記錄。
五、教練:
1.比賽時教練坐在場邊指導其球隊打球,教練向第二裁判提出陣容單、暫停、替補要求。
2.教練在比賽前登記或核對己方球員記錄表上的姓名與號碼並簽字。
3.每一局比賽前,他應將填妥並簽字之球員上場陣容單交給紀錄員或第二裁判。 4.在比賽中,他必須坐在最靠近記錄員的球員席上,但可暫時離開。
5.要求暫停或替補球員。
6.球隊成員得給予場上球員指導,教練可以在球員席前的無障礙區,自攻擊區延長線後至熱身區之間站立或走動指導 但不得干擾或延誤比賽。
六、比賽形式
1.得分方式:(得一分)當球隊犯規時,裁判鳴笛,並依據下列規責處罰: (1)如果有二次以上連續犯規發生,只算第一次犯規。
(2)如果雙方犯規同時發生,稱雙方犯規,該球不計,重新比賽。 2.犯規結果:犯規的結果,則失一分:
(1)若接球隊犯規,則發球隊得一分且繼續擁有發球權。 (2)發球隊犯規,則對隊得一分且得到發球權。
3.勝一局:第一局至第四局,先獲得25分並至少領先2分勝一局(第五局除外)若比數24:24時,則必須領先對隊 2分為勝一局。(例26:24、27:25) 4.勝一場
(1)獲勝三局之球隊為該場比賽的勝隊。
(2)若局數2:2時,在決勝局(第五局)之比賽,先獲15分並領先對隊2分為勝。
(3)球隊未出場及陣容不完整
A.若球隊經由裁判員警告後仍拒絕出場,則宣布取消資格。以每局0:25及該場0:3的比數由對隊獲勝。
B.球隊無正當理由,於規定時間內不上場比賽,即予宣布缺席,其判結果以每局0:25及該場0:3的比數由對 隊獲勝。
C.若球隊陣容不完整以致該局或該場不能比賽時,則判該隊於該局或該場比賽失敗。對隊即獲贏得該局或該場所
需的分數或分數與局數。未能完成比賽的球隊則維持其原得的分數與局數。
七、比賽程序
1.擲硬幣:賽前第一裁判執行擲硬幣決定第一局之發球權及場地權,若須進入決勝局,第一裁判須再次進行擲硬幣的
選擇。在兩隊隊長樣前擲硬幣、優勝者可選下列之一: (1)發球權或接發球權,
(2)選擇邊場地。輸隊只有另一選擇。
(3)若再隊先後進行賽前熱身,根據規則的規定,則兩隊同時可進行6分鐘或10分鐘之熱身時間。若兩隊先後進行熱 身,則選擇先發球的球隊先行開始。 2.球隊的上場陣容
(1)比賽時每隊必須始終保持六名球員在場比賽。
(2)每局開始決定之球員位置輪轉順序均須維持到該局結束。
(3)若球隊選擇登記自由防守球員,則自由防守球員的球衣號碼必須在第一局時與6位先發球員的號碼一同標示在陣 容單上。
八.位置錯誤
1.當發球員擊球的瞬間,若有球員未按其規定位置站立,則該判球員犯規。 2.若發擊球時犯規,則以發球犯規先於位置錯誤論之,判發球犯規。 3.若發球員是擊球後的犯規,則判位置錯犯規。 4.位置錯誤之判罰如下: (1)該隊失一球。
(2)球員應立即回到正確位置。 5.輪轉
(1)整局比賽的輪轉順序、發球順序、球員位置都依陣容單來決定。
(2)當接發球員取得發球權時,該隊球員必須依順時針方向輪轉一個位置(2號位置的球員輪轉到1號位置發球,1 號球員則輪到6號位置,依此類推)。 6.輪轉錯誤
(1)當接球未按照輪轉順序進行時,即為輪轉錯誤。而產生下列結果: A.輪轉錯誤的球隊應判喪失發球權,並由對隊得一分。且擁有發球權。 B.改正輪轉順序。
(2)除此之外,記錄員應即判定犯錯的正確時間。犯規隊在錯誤期間所得的分數均須取消,其對隊所得的分數則依
然有效。若無法確定錯誤間則分數不取消,僅判犯規球隊失一球。
7.球員替補:球員替補是指裁判員允許一名球員退場,並由另一名球員上場代替其位置。
(1)替補限制
A.每隊每局最多可以准許有六人次替補,且同時可替補一名或多名球員。
B.每局開始上場的球員,僅可在該局中退場一次及再進場一次,但僅以回到原來之比賽位置為限。
C.替補球員每局僅可上場一次,以替換開始上場的球員,同時該替補球員亦僅能由原來被替補退場的球員所替換。 8.例外替換:
(1)球員受傷於無法繼續比賽時,應作合法之替補,如該隊已無合法替補之可能,則可使用例外替補,且不受規則 規定之限制。
(2)例外替換是指不在場內之任一球員替補受傷之球員,但自由防守球員與其交換球員除外,受傷球員不得再進場比 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