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费。如因本条规定撤销课题或中止任务的,该课题负责人年内不得再申请国务院侨办课题。
第四章 课题验收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侨办政法司负责课题验收的组织工作。
第二十二条 课题验收以批准的课题申请书和签订的立项合同书中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课题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课题负责人按课题合同和任务计划书完成了研究任务;最终成果与立项时批准的“最终成果形式”相符;课题的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侨务工作的影响符合要求;经费使用合理性等。
第二十三条 课题验收程序,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课题负责人在完成研究后,向本单位科研或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由该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盖具公章后统一报送国务院侨办。验收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课题立项书》复印件;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课题申请书》复印件; .课题研究阶段性及最终研究成果(形式为以纸质印刷及光盘为载体的专著、论文(含系列论文)、研究报告、软件、数据库、专利等;纸质材料需一式两份)。
(二)国务院侨办政法司负责组织结题验收,批复验收申请,并提出“通过验收”或“不通过验收”的意见和结论,经审定后正式通知课题负责人及所在单位。课题验收通过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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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院侨办给课题负责人发放《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课题结题证书》。
第二十四条 在组织课题验收时,可临时组织专家验收小组,有关成员由国务院侨办聘任。
第二十五条 被验收课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或违反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应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 擅自修改合同或申请书中约定的考核目标、内容、研究方案;
(五) 超过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并且事先未作报告的。
第二十六条 对未通过验收的课题,课题负责人在接到通知半年之内,经整改完善有关课题计划及文件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仍未通过验收,予以撤销课题或中止任务,课题负责人年内不得再申请主持国务院侨办的课题。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侨办每四年组织一次优秀课题成果评选,并适时予以通报表彰。评奖的基本办法是:
(一)评奖的组织领导工作:评奖具体事宜由政法司负责组织,评审小组由国务院侨办专家咨询委员、政法司和其他业务司领导等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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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奖的范围:凡按本管理办法完成的课题成果,在评奖年限之内的,都属评奖之列。
(三)奖项设置:分别设置优秀课题成果奖,优秀青年课题成果奖、优秀专项调研成果奖。评奖分设一、二、三等奖;除颁发荣誉证书外,对获奖的课题主持人还将分别颁发奖金。
(四)评选程序:由政法司组织的评审小组分别进行初评和复评,最后对获奖名额进行公示。
(五)评选标准:
一等奖:研究成果在学术上有创新,或在解决现实问题上有突破,对侨务工作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二等奖:研究成果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学术界关注,或对侨务工作有比较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应用价值。
三等奖:研究成果对侨务工作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和应用价值。
优秀奖:研究成果对侨务工作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第五章 课题的保密与成果转化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侨办课题属于内部文件,课题指南、课题资料等未经批准不得公开发表。
第二十九条 如果课题负责人或承担人认为该课题成果需要公开出版,应事先提出申请,经国务院侨办政法司按有关程序审批后方可公开发表或出版发行。
第三十条 课题研究的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证明、成果报道等,应在显著位置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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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课题研究资助”字样以及课题编号。
第三十一条 强化成果转化意识,拓展成果转化渠道,充分发挥国务院侨办课题成果的应用价值。
(一)各类课题结项后,国务院侨办政法司除择优选报有关部门外,还可以根据保密程序向有关媒体推荐刊登,或结集出版。
(二)鼓励课题成果向课程、教材、教案转化,为华文教育发展服务;向决策咨询转化,为政府科学决策服务;向社会转化,为提高全社会的侨务认识服务。
(三)建立国务院侨办课题成果资料库。所有验收合格的课题成果均转入成果库集中保存、展阅,面向侨务系统开放,供侨务干部学习和工作参考。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国务院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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