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招标投标法,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国家计委印发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印发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我省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在我省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其勘察费单项目合同估算价20万元(人民币)以上、设计费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时必须进行招标:
(一)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授助资金的项目。 (四) 以上各类项目的范围明细按国家计委2000年第3号令执行。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建设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第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岐视待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指导和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地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同级建设、交通、水利、地方铁路、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执法,并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可以依据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可实行一次性总体招标、阶段性招标(可行性研究或方案设计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技术设计阶段),也可以分单项或分专业招标。 第九条 进行建设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一次性总体招标和方案设计招标,应具有经过审批机关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2. 初步设计招标,应具有经过审批机关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 技术设计阶段招标,应具有经过审批机关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4. 具有开展相应阶段勘察设计必需的可靠基础资料; 5. 进行勘察、设计工作的资金已经落实。
第十条 建设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 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一条 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遇有下列情况时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1.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其他特殊要求等原因,只有个别具备资格的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 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3. 招标费用与项目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4. 有其他特殊要求,不适宜采用招标方式的。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公告应在以下媒介发布:《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 》()民用建筑项目的招标公告也可在《山西经济日报》、《发展导报》、《山西省经济信息http://
网》(http://www.sx.ciegov.cn)发布,其中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日报》发布。 招标公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 招标项目的性质;
3. 招标项目的规模、投资总额; 4. 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时间;
5. 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实施资格预审时还应说明资格审查文件发售时间、地点; 6. 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包括时间、地点、费用); 其他事项。 .7.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时核准的有关勘察、设计招标方案和招标方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进行招标。委托招标的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代理机构;经核准可以自行招标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四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方式招标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 投标人须知(包括评标定标办法)
2. 主要合同条款,投标书、履约保函格式等; 3. 第九条规定的相应文件;
4. 项目说明书,包括对工程内容、勘察范围、设计范围和深度、图纸内容、张数和图幅,建设周期和勘察、设计进度等的要求;
5. 勘察、设计资料供应内容、方式和时间,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查方式; 6. 组织现场踏勘和对勘察、设计招标文件质疑的时间和地点; 7. 投标人计划投入勘察设计的人员、设备数量; 8. 勘察、设计费用支付方式; 投标起止日期。 .9.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其中大型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少于45日。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九条 实行资预审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向招标人递交资格审查申请书,资格审查申请书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1. 投标者的营业执照,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担保银行及证明、帐号等;
2. 投标者的资格等级证书,固定资产,人员的专业和技术构成、技术装备及应用软件;
3. 投标者的经营状况、任务分布及近5年完成类似任务情况及勘察、设计获奖情况,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与工期、同类工程实绩,近3年财务平衡表、社会信誉等;
4. 投标人正在承担的任务,包括已经开始但未完成的项目和有待开始的项目,拟承担本项目的技术负责
人、技术人员主要业绩和装备情况。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一般应包括: 1. 勘察、设计综合说明书; 2. 勘察、设计内容及图纸; 3. 建设工期;
4. 主要的施工技术要求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5. 工程投资估算和技术经济分析; 6. 第十九条所述内容(实行资格后审时)
7. 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拟投入的主要技术人员名单、资历; 8. 设计质量及后续服务保证措施; 9. 勘察、设计进度和收费报价;
10.近3年资产负债表、审计表及诉讼情况; 11.需招标单位提供的配合条件。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时间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份数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书时,应同时提交开户银行提供的投标保函,或交付投标保证金,保 万元人民币。10,最多不高于2%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价的.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六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
第二十七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人认为应当宣读的其他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 。2/3员总数的.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省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二十九条 评标时以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上阶段设计批复文件以及招标文件的要求为依据,可采取评分法和综合评仪法,一般采取综合侠议法。综合评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 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包括功能要求满足情况,技术先进性等; 2. 投入产出、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好坏; 3. 工程总投资估算是否合理,勘察设计费报价是否合理; 4. 勘察、设计进度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5. 勘察、设计资历和社会信誉。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1—3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细则重新招标。
第三十二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7天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单位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4天内一次性返还未被取消资格而又未中标 的投标者的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四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项目审批部门、监督执法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招标过程、评标过程和签订合同等招标投标情况。
第三十五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六条 项目审批部门、监督执法部门应参加开标、评标全过程。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而不招标的,监督执法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否则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批初步设计、不得列入年度计划,不得核发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承担相应经济、法律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山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