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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基本原则研究
作者:金雪花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36期
基金项目:2019年度江苏省社科应用研究精品工程课题《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党纪党规与法律法规的关系问题研究》前期成果,项目号19SYC--193。 中图分类号:D922.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12.246
2018年两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在第一章总则部分,明确规定了基本原则,包括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原则,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原则,独立行使监察权原则,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协助原则、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平等原则、保障权益原则、权责对等原则、监督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宽严相济原则等,这些原则是协调的、统一的、互相联系的。
所谓法律原则,指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原理或价值准则的一种法律规范。 “法律原则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原点,就是一种根本规范或基础规范,其在一国法律体系或法律部门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体现了法律的总体精神和根本价值,是具体法律规则的出处和源头。”
法律原则的作用,在民法领域,在没有法律条文規则依据的情形下,法官可以依据原则裁量,即“民法基本原则具有扩张机能和拾遗补缺的作用”;而在“法治国家的刑事法,实行规则中心主义” ,即刑事法律原则,不可以成为法官的自由裁量依据,法官只能依据刑法的罪状条文定罪处罚。
因此,监察法律原则是整个监察法律体系的原点,在监察法中居于基础地位,体现了监察法律体系的总体精神和根本价值,是具体监察法律制度的源头,具体监察法律制度不得违背、并不得与监察法律原则相冲突。而监察法律原则是否可以作为监察官调查案件的直接依据,应分别而论:在遇到没有具体法律规则时,向法律原则寻求依据是理所当然的;但是如果涉及对监察对象职务犯罪行为及犯罪证据进行调查认定,则不得以原则为依据,因为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即只有依据具体刑事规则才可以。
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无产阶级自己的政党组织——共产党,是实现社会主义的政治保证。世界社会主义演进历史也证明,社会主义事业需要共产党提供政治、组织和思想保证。 新中国70年的发展史也证明,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2018年宪法修正案第一条明文规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因此,以法律原则明确党对监察工作的领导,既落实了党的执政意志,也体现了宪法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