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不得涂改、出租、出借青岛侨商总会证书。 第七条凡因证书使用或保管不当而造成严重事故者,将追究保管者的责任。 第三章印章管理 第八条印章的启用或废止按照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印章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印章的日常保管: (一)理事会授权由秘书处保管侨商总会印章; (二)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照章用印。用印前要核实签发人姓名、用印件内容与落款。盖印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 (三)印章存放地点要求安全保险,严禁携带印章离开用印办公地点。 第十条凡因印章使用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者,将追究保管者的责任。 第十一条印章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 (一)一般性事务用印由青岛侨商总会秘书长批准; (二)重大事务用印由青岛侨商总会理事长批准; (三)特别重大事务须经理事会会议批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 11 页 共 11 页
通用 商会管理制度(汇编)
第六条不得涂改、出租、出借青岛侨商总会证书。第七条凡因证书使用或保管不当而造成严重事故者,将追究保管者的责任。第三章印章管理第八条印章的启用或废止按照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印章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印章的日常保管:(一)理事会授权由秘书处保管侨商总会印章;(二)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照章用印。用印前要核实签发人姓名、用印件内容与落款。盖印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三)印章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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