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教案
第一章 法的基本理论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了解和掌握法的概念和特征,深刻理解法的本质,了解法的起源,理解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教学重点与难点:
法的本质;法制与民主;法律关系;法律责任。
第一节 法的起源、本质和作用
一、法律的概念
法的概念一般这样归纳:“法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其目的在于维护、巩固和发展一定社会关系和社会制度”。它包含三个部分:法的本质、特征与作用。法的目的、作用在于维护、巩固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社会关系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人之间有些什么关系呢?最基本的是生产关系、经济关系,如人们的经济往来,参加一定的生产。此外,还有政治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劳动关系等等,这些若干关系统称为社会关系。法的目的在于调整人与人的关系,要使人与人的关系朝着向有利于统治阶级需要的方向发展。
法律: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即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又称“法”)
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二、法起源的历史过程及法的历史类型 (一)法起源的历史过程
法的起源是指法在人类历史上最初是怎样产生的。在人类社会历史上,法和国家一样,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出现的社会现象。
人类在进入阶级社会以前处于原始公社时期,当时既没有国家,也没有法,社会组织是氏族制度,社会规范主要是习惯。正是这种氏族制度和习惯把原始社会的一切都调整和处理好了。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生产格工具的进步、生产力的发展和私有制的形成,产生了阶级分化、阶级对立和斗争,在这种情况下,氏族制度和传统习惯已经无法继续维持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转,不可避免地要以某种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来代替它。处于优势地位的奴隶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在政治上、经济上的统治,建立起军队、警察、监狱等一系列暴力机构和专门的管理机关,以镇压奴隶阶级的反抗并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同时,奴隶主阶级还需要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制定或认可法律,以确认、维护和发展对本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总之,为了满足奴隶主阶级统治的需要,为了确认和维护私有制的需要,为了在新的条件下满足社会调整的需要,于是,国家和法便在这种社会矛盾的尖锐冲突及不断解决中产生了。
法的产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而是经历了漫长的演变和发展过程,即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过程。原始社会的习惯规范为法的产生准备了形式和条件,原始习惯与早期的法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继承关系。但从本质上看,二者却有着原则区别:前者是氏族组织的公共行为规则,反映着氏族全体成员的愿望和要求,主要靠人们的自觉遵守和首领的威望来维持;而后者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确认和维护着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并以统治阶级掌握的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
(二)法的历史类型
法的历史类型是与社会形态相联系得概念,是依据法所赖以存在的阶级基础及其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的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
人类社会迄今已有五种社会形态,除原始社会没有国家和法律外,法的历史类型有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前三种历史类型的法,尽管它们存在于不同社会形态内,各自有不同的阶级性质和特点,但是由于它们都是建立在以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经济基础之上,都是剥削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都维护着人剥削人的制度,因此可以统称为剥削阶级类型的法。社会主义类型的法同剥削阶级类型的法有根本的不同,它建立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之上,是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是消灭剥削、消灭阶级、建设社会主义的有力武器。社会主义法是人类历史上新型的法。
三、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是法理学的一个重要的本体论问题,历史上许多法学家、思想家对法本质问题作过论述,由于他们各自研究角度、分析方法以及指导思想的差异,对法本质的认识复杂而多样。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的本质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
第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也就是说,法是社会上层建筑现象,是一种制度化的意识形态。所谓意志,是指有目的的意识,属于社会生活中的主观范畴。法体现着一定的意志,但不是“社会所有成员”的意志,在不同阶级之间存在着基本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法所反映的只能是该社会中在经济上,从而在政治上居于统治地位并掌握了国家权力的那个阶级,即统治阶级的意志,并通过权利义务的具体分配使统治阶级处于优势地位。同时,法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一部分人的意志,虽然这种意志往往是通过一定的代表者或代表机关来宣告的。这些个人或机关必须反映和体现他们所代表的那个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否则,他们就会被本阶级所抛弃。
第二,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并非统治阶级所有愿望和要求都是法,只有那些“被奉为法律”,即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具有普遍效力,并且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统治阶级意志才是法。所以,这里所说的“被奉为法律”,既说明了法的外部特征,也说明了法的阶级本质。
第三,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存在决定意识。统治阶级意志并非凭空产生,他们的价值理念以及由此决定的法律对权利义务的安排也不是任意的,而是由一定社会的现实条件所决定的。而在各种物质和精神的条件中,最终决定法本质的是社会物质条件,因为其他上层建筑现象的存在和发展归根结底也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包括很多方面的内容,通常指地理环境、人口状况、生产方式等。地理环境、人口状况对阶级意志的具体内容当然有一定的影响,但对于法的本质具有决定意义的还是社会生产方式,包括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它们直接决定了生产资料和社会财富的占有和分配关系,决定着人们的价值观。
四、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生活的影响或功能。这种影响或功能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法作为特殊的行为规则本身所具有的作用,一般称之为规范作用,二是法还要服务于
一定的社会政治目的,承担着一定的社会政治使命。一般称之为社会作用。这两种作用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承的。
(一)法的规范作用
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1、告示作用
法律代表国家关于人们应当如何行为的意见和态度。这种意见和态度以赞成和许可或反对和禁止的形式昭示于天下,向整个社会传达人们可以或必须如何行为的信息,起到告示的作用。通过法律,人们可以知道什么是国家赞成的、应当做、可以做的;什么是国家反对的,不该做、不得做的;可以知道国家的发展目标、价值取向和政策导向,甚至可以知道从国家的观点看什么是明智之举,什么是愚昧之举。
2、指引作用
法是通过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的责任来调整人们的行为的。调整就是指引。指引作用的发挥以对法律要求的知晓为前提。指引有两种情况,第一,确定性的指引,即通过规定法律义务,要求人们做出或抑制一定的行为。第二,不确定性的指引,即通过授予法律权利,给人们创造一种选择的机会。
3、评价作用
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的作用。法律不仅具有判断行为合法与否的作用,而且由于法律是建立在道德、理性之上的,所以也能衡量人们的行为是善良的、正确的,还是邪恶的、错误的;是明智的、还是愚蠢的。通过这种评价,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念和是非标准,从而达到指引人们行为的效果。
4、预测作用
预测作用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人们相互间将会如何行为,特别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如何对待人们的行为,进而根据这种预知来做出行动安排和计划。
5、教育作用
法的教育作用首先表现为,通过把国家或社会的价值观念和价值标准凝结为固定的行为模式(规则、原则等)和法律符号(天平、保剑、蒙眼布等)向人们灌输在支配地位的意识形态,使之渗透于或内化在人们的心中,并借助人们的行为进一步广泛传播。其次表现为通过法律规范的实施而对本人和一般人今后的行为发生影响。
6、强制作用
法的强制作用在于制裁违法行为。通过制裁可以加强法的权威性,保护人们的正当权利,增强人们的安全感。制裁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刑法中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民法中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原物等;宪法中的对国家和政府中领导人的弹劾、罢免等。
(二)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作为特殊的社会规范,为实现阶级统治的社会目的而发挥的作用。从总的方面讲,法的社会作用是:法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第一,镇压敌对阶级的反抗,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建立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第二,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解决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和纠纷,增强统治阶级内部的团结,以利于实现整个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第三,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利益,保护统治阶级的财产权。第四,处理社会公共事务,执行一些具有全社会意义的公共职能。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对法定义如下: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个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第二节 法制
一、法制的概念
一般说来,法制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从广泛意义上来说,法制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制度以及由此建立起来的法律秩序。它包括三个组成部分:(1)法律,即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宪法、法律和法令,也包括其他国家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条例、章程、命令等;(2)制度,即根据宪法和法律建立起来的国家基本制度,如根据宪法制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3)法律秩序,即通过法律和制度建立起来的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其中包括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等。因此,法制是法律、制度和法律秩序的有机结合。
从狭义上讲,法制是指有法律而被严格遵守,即依法办事。当然严格守法是以法律的制定和法律制度的存在为前提的,所以我国法学家一般认为“法制”是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内容的有机统一,是依法办事的制度。从依法办事意义上来理解法制,法制主要有两层含义:首先,是指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处理与公民及其团体的关系,必须依法。也就是说,国家机关、公职人员不得滥用国家权力。其次,是指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普遍守法原则,即一切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公民、社会团体的活动,都必须合法。
二、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关系
民主问题首先是国家制度的问题。民主作为国家制度,它包括国体和政体两个方面。就国体而言,民主是指人民掌握国家的政治权力。社会主义民主是指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掌握国家权力。就政体而言,民主是指国家的政治制度或一定的政治形式,即人民通过一定的政治形式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国家。社会主义民主就是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集中制,并以此来组成自己的国家政权机关。在我国,作为政体的民主,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社会主义民主第一次把供少数剥削阶级享受的民主变成由广大人民享受的民主,它是真正的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制度,是一种新型的民主制度。
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民主是紧密相连、相辅相成的。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
(一)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
首先,只有人民真正地成为国家的主人,才能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的意志,才能把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制定为法律。如果人民没有在事实上成为国家的主人,那就不能制定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所以说,社会主义法制是随着社会主义民主的产生而产生的。
其次,只有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才能制定出真正反映出广大人民意志的社会主义法律。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决定了它必须由人民来制定。只有动员广大人民,集中群众的智慧,才能制定出真正体现人民意志的符合客观规律的法律。
再次,只有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才能切实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实施。法律制定之后必须靠人民来执行和遵守。只有充分发扬民主,使广大人民更好地认识到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增强法律意识,才能有效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二)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 首先,社会主义法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制度的体现和保障。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通过革命斗争夺取国家政权后,必须建立适合于政权本质的国家制度,才能体现和保障人民的民主。为此,就必须制定并坚决执行那些体现和保障人民真正掌握国家权力的法律规范。取得政权的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还必须继续为扩大和发扬社会主义
民主而斗争,还必须不断地为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而斗争。
其次,社会主义法制是人民运用国家权力实现自己意志的体现和保障。人民的国家、人民的政权,不仅应按人民的意志组成,而且必须按人民的意志活动。制定社会主义法律并严格要求依法办事,就是要保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人民的意志办事,这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为了保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人民的意志办事,不仅要运用法律规定和保障人民有选举、监督和罢免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要在法律上严格划定他们的职权范围,而且还必须要求他们的公务活动都有法律上的根据。
再次,社会主义法制是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体现和保障。社会主义民主的另一个重要表现,就是除少数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阶级敌人和犯罪分子外,广大公民都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社会主义法制是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的体现和保障。要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就必须镇压敌人的破坏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制裁一切违法行为。只有这样,才能使每个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得到切实的保障,才能使每个公民发挥出自己的聪明才智,以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从而为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实现创造更多的机会,提供更充分的物质保障。
总之,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必然要寻求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更好形式,必然要求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完善和社会主义法制的进一步加强。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关系,对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人民群众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正确有效地保障和行使自己的权利和自由,自觉地履行自己对社会的神圣职责,以保证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障和促进国家现代化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法与道德
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道德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现象,它的内容与评价标准总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道德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道德与法律之间存在着相互渗透的关系,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某些道德规范往往具有法律效力,这表明了道德的法律性。统治阶级总是力图通过法律的形式,把本阶级的道德准则上升为法律,使之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其二,法也体现一定的道德精神,亦即法律的道德性。在法律规范中,凝结着立法者关于善与恶、合理与不合理、正义与非正义的基本道德价值判断。法和法律的规定,总是同人们关于正义的观念、关于公平的观念、关于捍卫人的自由、权利和尊严的观念、关于社会责任和义务的观念等联系在一起。
在社会调整系统中,道德调整与法律调整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第一,从调整对象上看,道德主要通过对人们的内心和思想动机活动的调整,来影响人们的外部行为;而法律则主要指向人们的外部行为,要求人们外部行为的合法性,行为是人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领域”。从这个意义上讲,二者是内在调整与外在调整的有机统一。第二,从调整范围上看,一般说来,道德调整地范围比法律调整地范围要广泛的多,几乎涵盖社会生活的每一个领域和一切社会关系;而法律调整地范围通常限于那些要求并且有可能由国家评价和保障的社会关系,一般性的违背道德的行为不在法律调整地范围之内。从这个意义上讲,二者是广泛调整与局步调整的有机统一。第三,从调整地内容上看,道德调整的意义在于要求个人对他人、个人对社会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这种义务的履行并不以行为人取得某种权利为条件;而法律调整地重心是对行为人的权利保障,它的主体内容是要求行为人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之间的一致性,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二者是义务设定与权利保障的有机统一。第四,从调整手段上看,道德调整主要建立在社会主体的伦理认同和道德评价的基础上,它主要通过人们内在信念和社会舆论的谴责来保证人们对道德规范的遵守;而法律调整则主要通过有组织的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其实施,具有国家权威性,行为人对法律规范的违反,必然招致相应的法律制裁。从这个意义上讲,二者是道德评价与国家强制的相互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