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 标准 ( 试行 )( 鄂教规〔 2011〕 3 号)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 》的
通知
鄂教规〔 2011〕3 号
各市、州、县和神农架林区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
为贯彻落实 《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 和《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 与
发展规划纲要》 ,促进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 法规、标准和规范, 我厅研究制定了 《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 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要根据本《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本地 区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规划, 制订《标准》的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 积极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 努力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各地 在实施《标准》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 请及时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二O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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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实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 与发展规划纲要》 、《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 和《湖 北省义务教育条例》 等国家和省有关法规、 标准和规范, 结合我省实 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义务教育公办普通中小学校, 是检验 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的基本依据,也是各市(州)、县(市、区) 人民政府规划、 设置、建设和管理义务教育学校的重要依据。 义务教 育完全小学以上学校原则上达到本标准要求。 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另行 规定。
第三条 本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级负责、 分类推进的原则。 省教育 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标准的实施;各市(州)、县 (市、 区)人民政府根据本标准制定本地学校布局、 建设规划并组织 实施和进行管理。
第二章 学校布局与校园规划
第四条 学校布局依据本地城镇化发展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 合理确定服务半径, 既相对集中, 又方便学生就近入学。 学校地址选 择在地质稳定、水源充足、交通便利、环境安全的地段,具有适宜规 模和可持续发展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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