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大学×××校友分会章程(草案)
(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延边大学×××校友分会 。
第二条 本会为延边大学×××地区校友自愿联合的、经向延边大学校友总会申报登记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广泛联系和团结×××地区校友,加强校友与母校之间及校友之间的联系,发扬母校的优良传统,为国家的现代化建设和繁荣富强,为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全面进步、为母校的改革与发展做出贡献。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延边大学校友总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为×××市×××路×××楼,邮编:××××××。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加强×××地区校友间、校友和母校的联系和情况交流; (二) 促进校友为国家建设和母校的发展作贡献; (三) 组织联谊活动;
(四) 编印《延边大学×××地区校友通讯录》等; (五) 其他。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有: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在×××地区的延边大学原延边大学、原延边医学院、原延边农学院、原延边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原吉林艺术学院延边分院、原延边科技大学(筹)、原延边联合大学))学习过的学生及工作过的教职工,以及被学
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等
。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参加本会者,均可申请参加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 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批评、监督本会工作,向本会提出建议。 (四) 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会章; (二) 执行本会决议;
(三) 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四)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 按期交纳会费;
(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为有效,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重要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必要时将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会长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下设秘书处为本会日常工作机构,秘书处的职责是:(一)研究、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二)总结、交流本会活动情况; (三)了解、汇集本地区校友基本信息; (四)筹措本会资金,研究财务状况;
(五)编印本地区《校友通讯录》,管理校友分会网站; (六)接待海内外校友参观、访问和工作交流等。
第二十二条 副会长、常务理事的增补。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地区校友事业做出特别突出贡献的校友,报会长批准,可以增补为副会长或常务理事。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校友中具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会章所规定的工作; (五) 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校友总会核准后继续任职。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不超过8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人数表决通过,报校友总会核准后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等。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 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