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 ? 国际惯例的性质
案例 某公司最近和外商签订了一个成套设备的进口合同,在合同中使用了CIF目的港的贸易术语,但又规定卖方只有在合同设备抵达卸货港后才算完成交货,如果设备迟到,卖方必须赔偿。这一要求和CIF的规定有矛盾,如发生问题,仲裁或诉讼时应依据合同还是惯例对CIF的规定办理?
[分析] 国际惯例不具有强制性,其使用以当事人的“意思自制”为原则。买卖双方在他们的合同中如果排除了国际惯例的规则或对其进行修改,则应该以合同的规定为依据。
? 六个常用的贸易术语 FOB
案例 合同为FOB。一包货物在装运港过船舷前不慎从吊钩上脱落,掉入水中,损失由谁承担?如果货物在航行途中由于海水入侵而遭损坏,损失由谁承担?
分析:卖方自己承担;买方自己承担。如果他们都对货物进行了投保,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案例 我国某公司曾以FOB条件出口日本一批荔枝。合同规定:“3月15至25日装运”,尽管我方多次催促,直至3月31日;仍未见船只踪影,于是我方转售他国,并立即向日方提出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后经仲裁,我方胜诉。问我方的理由是什么?
分析 按FOB成交的合同,租船是买方的责任。日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派船,我方所遭损失理应由他赔偿。故在签订FOB进口合同时,我方一定要注意及时租船定舱,一旦联系妥当,又该及时向卖方发出派船通知,以使卖方得以及时备货和做好装船准备。
案例 有一份FOB合同,买方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All Risks with Warehouse to Warehouse)。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装运码头途中,发生损失,事后卖方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但遭拒绝,后来卖方又请买方以买方的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同样遭到拒绝。请问保险公司有没有理由拒赔?
分析: INCOTERMS2000规定:在FOB合同下,风险划分是在船舷。因此,买方投买保险,只保其应该负责的风险(即转移后的风险),而风险转移前(如从卖方仓库运往装运码头期间)发生的风险损失,买方不负责,由买方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也当然不负责任。也就是说,在FOB合同下,虽然保险单上列有仓至仓条款,但保险公司承保责任起迄不是仓至仓,而是船至仓。可见案例中提及的风险损失不在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之内,保险公司对此不负赔偿责任。
另外,索赔人不仅应是保险单的合法持有人,而且必须享有保险利益(Insurable Interest)。对货物拥有所有权的人,一般对该货物有保险利益。FOB合同,在货物装船(越过船舷)之前;风险由卖方负责,此时卖方对货物具有保险利益;如卖方凭提单,发票等货运单据向银行办理了押汇,在买方付款赎单之前,办理押汇的银行控制货运单据,对该货物拥有保险利益;如买方已付款赎单,则对货物有保险利益的是买方。只有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才能提出索赔,本例中的买方虽然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但在损失发生时尚不具备保险利益,故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
可见,FOB合同下的仓至仓条款,保险公司实际承担船至仓责任。卖方为保障从卖方仓库至码头期间的保险利益,必须向保险公司另行投买保险,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的卖方利益险。
案例 国内某出口公司向韩国出口1万吨水泥,价值40万美元,FOB术语成交,由韩国买方租用越南籍货轮将整船货物从青岛港运至韩国某港口,支付方式为即期信用证。后因我国内货源紧张,请求韩国买方延迟派船,买方同意,但信用证不展期,付款方式按随证托收办理,我方对此并来表示反对。在信用证过期后,买方船到,我方装货后取得船长签发的提单并随附其他所要求的单据送中国银行某分行向韩国进口商办理随证托收,但待单据寄至韩国开证行后,因提单日期晚于信用证规定日期,单证不符,信用证已失去银行保证作用,韩国银行只能向进口商按D/P方式代收货款。但此时,韩国进口商借故拒不付款赎单,并声称货已失踪。经我方调查,韩国进口商在无提单情况下早巳从船方手中提走了货物,而该船从此再也未到中国港口来,我方也不能据以申请法院采取扣船拍卖等补救措施,造成我方货款两空的重大损失。请问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应该吸取什么教训。
分析:FOB出口合同,卖方除应注意买方资信外,尚还应该注意买方所派船只的信誉,最好该船公司在我国国内有办事处或常年代理机构。另外,还应在合同中订明买方在派船前应电告卖方船名、船籍,所属船公司等详情,并以我方确认为准。因为,在FOB条件下,因租船订舱由买方办理,这就为一些不法进口商与船方勾结骗取货物提供了可乘之机,以上是1992年我国发生的案例。
另外,在FOB出口合同中,尤应坚持信用证付款方式,以确保获得银行保证付款的责
任。
CFR
案例 我国曾以CFR条件从泰国进口香米,泰国把香米装船后,忘记立即向我方发装船通知,故我方也未投保。不幸货船在离港六小时后沉没。我方拒付货款。问我方是否有理由?
分析:由于没有投保,该笔损失无法得到补偿。我方可以拒绝付款。虽然卖方单据齐全,但他因未及时通知而使我方未能及时投保,故全部损失只能由他自己承担了。
案例 我国内一出口企业按CFR贸易术语与法国一家进口商签订一批抽纱台布出口合同,货值8万美元,支付方式为D/P即期。货物于2000年3月1日(周三)上午装昌盛轮完毕,当天因经办该项业务的外销员工作较忙,忘给买方发装船通知。第二天法商收到我装船通知向当地保险公司申请投保,不料该保险公司获悉昌盛轮已于2日凌晨在海上遇难而拒绝承保。于是法商立即来电称:由于你方晚发装船通知,以致我方无法及时投保,因货轮已罹难,该批货物损失应由你方负担并应赔偿利润及费用损失8000美元。不久我方通过托收银行寄去的全部货运单证也被代收银行退回,理由是:进口商拒不赎单。请分析在上述案件中我方应吸取的教训。
分析:按CFR贸易术语成交,在正常情况下,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转由买方承担,但INCOTERMS2000又规定:卖方必须给予买方货物已装船的充分通知??这里所说的充分,既包括内容的充分,也包括时间上的充分,也就是说卖方要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有充分的时间去办理投保,卖方发的装船时间越晚,买方投保的时间就越不充分。
本案就因为卖方未能做到充分通知才导致钱货两空。反之,如果卖方于装船时或装船后毫不延迟地给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买方也及时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了保,即使货物在买方投保之前就已在海上遇难,但在买方和保险公司均不知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仍会承担这笔 保险的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在CFR条件下卖方应及时发出装船通知的重要性。正应为如此,人们又习惯于把装船通知,俗称为保险通知。
案例 我国某外贸企业向国外一新客户订购一批初级产品,按CFR中国某港口,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交易。合同规定,由卖方以程租船方式将货物运交我方,我开证银行凭国外议付行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付了款。但装运船只一直未到达目的港,经多方查询,发现承运人原是小公司,而且在船舶启航后不久已宣告倒闭,承运船舶是一条旧船,船、货均告失踪,此系卖方与船方互相勾结进行诈骗,导致我国蒙受重大损失。请问我方应从中吸取何教训?
分析:我方应从中吸取以下主要教训:
1.进口业务,客户资信事关重大,按信用证支处方式,—开证行仅凭单据议付;与新客户做大宗买卖,更应对对方的资信作深入的调查了解,以防止上当受骗。
2.CFR条件是卖方租船,买方办理保险,对买方来说有一定风险。因此,对于大宗初级产品的出口交易,在正常情况下应争取按FOB条件成交。必要时可指定装运船只的船名或所属的船公司,以减少风险。
CIF
案例 A公司按CIF条件向国外进口商出口一批草编制品,信用证支付。A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在规定的期限并在指定的我国某港口装船完毕。船公司签发了提单,然后A公司去中国农业银行议付款项。第二天,公司接到客户来电,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草编制品全部烧毁。客户要求A公司出面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A公司退回全部货款。对客户的要求A公司应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INCOTERMS2000,CIF术语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点在装运港船舷,即货物在装船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因此,应由买方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卖方可履行协助义务。(500题-2)
案例 有一份CIF合同,货物完全按照合同规定时间和地点装船,但受载船只离港四小时后即触礁沉没。第二天,当卖方凭手中持有的提单、保单、发票等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全部损失为由,拒绝付款赎单。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有无权力凭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为什么?
分析:买方无权拒绝付款赎单。CIF合同是一种单据买卖。卖方只要提供了完整的单据,即使货物已经失灭,买方也必须付款赎单。买方可凭卖方转移过来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与卖方无关。
案例 我国某公司与英一公司签订豆油出口合同。合同规定“CIF伦敦,三月装船”。我公司在2月中旬便组织好了货源,恰巧该公司的另一笔交易租用的船上有空舱,我公司便于2月17日把豆油全部装上了船。我公司本以为提前装船会使英方高兴,不想英公司拒绝付款赎单,原因是货物没按合同规定时间装运,从而给英公司带来了额外的仓储费和其他费用,并打乱了英公司的销售安排。我公司大惊,急忙又同英公司商议,提出由我方承担额外费用,但希望对方不要拒收。无奈此时豆油的国际行情又大跌,英方拒绝了我方建议,我方只好就地廉价处理了。
分析:从上例可以看出,装运时间对CIF合同十分重要。如果卖方在规定期限内无法装运,应及时通知买方,要求展延信用证。当然由此引起的费用和损失都得由卖方承担。在国际市场价格不利变动的情况下,买方往往还会借此撤销合同,要求赔偿。因此不按时装运的
代价是十分高昂的,我们须引以为戒。
案例——CIF
我出口企业按CIF条件向日本出口一批服装。合同中规定由我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并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我出口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指定的我国某港口装船完毕,船公司签发了提单,然后在中国银行议付了款项。第二天,出口企业接到客户来电,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服装全部烧毁,客户要求我企业出面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索赔,否则要求我公司退回全部货款。请问日本进口商的索赔要求合理吗?(书采用)
分析:上述案例中的合同属CIF性质,按INCOTERMS2000的规定,双方有关货物风险的划分,是以货物在约定的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的时间为界。凡是货物在装船后发生的风险,应当由买方负责。因此,既然货物是在运输途中损失,该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并由买方持卖方转让给其的保险单证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FCA
案例 A公司以FCA条件向B公司出口,A公司按合同规定把货物交给了买方指定的船公司的集装箱码头经营人,并向买方发出通知,在货物装船前,一把大火把集装箱堆场烧成废墟。问该货损应由谁承担? 如果采用FOB条件,损失由谁负担?
分析:答案是该损失由买方承担。卖方的风险责任到交给经营人之后便转移了,故与他无关。买方可以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此例中如果卖方用的是FOB的话,答案就完全不一样了。因为卖方承担的风险直至装船之后才转移给买方,装船之前的损失就得由卖方负责了。此例中如卖方又没投保的话,那损失就很惨重了。在其他方面,FCA与FOB是相似的,出口手续都是由卖方履行。
CPT
案例 一份CPT合同,A公司出口3000吨小麦给B公司。A公司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5000吨散装小麦装到火车上,其中的3000吨属于卖给B公司的小麦。货抵目的地后,由货运公司负责分拨。A公司装货后及时发了装运通知给B公司。承载火车在途中遇险,使该批货损失了3000吨,其余2000吨安全运抵目的地。买方要求卖方交货,卖方宣称卖给B公司的3000吨小麦已全部灭失,而且按CPT合同,货物风险已在装运地交至火车上时即转移给B公司,卖方对此项损失不负任何责任。请根据INCOTERMS2000,分析A公司的上述观点是否正确?
分析:本案中卖方A公司仍应对买方B公司负交货责任。INCOTERMS2000对CPT的规定为:关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自货物交至承运人后发生事故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