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美丽城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金华市婺城区美丽城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美丽办”)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行政效能,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美丽办是区委、区政府成立的金华市婺城区美丽城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围绕区委、区政府美丽城镇建设的决策部署,承担相应的指导、协调、督查、考核、宣传、社会动员等工作。
第三条 区美丽办工作在区委、区政府和领导小组领导下,切实履行美丽城镇建设工作联系、沟通、服务的枢纽职能,着力构建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办事机构。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四条 区美丽办由主任、常务副主任、专职副主任及副主任,专业组组长、副组长若干名和工作人员组成。
第五条 区美丽办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领导区美丽办的工作,常务副主任协助主任做好美丽城镇建设相关工作,副主任协助专职副主任负责区美丽办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主任召集和主持区美丽办主任办公会议和室务会议,区美丽办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主任办公会议或室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区美丽办下设综合协调宣传组、政策研究组、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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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指导组、督察评价组等4个工作组,各组组长负责本组全面工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有关规定、程序及时向办领导请示、报告。
第八条 各组应当根据各自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全面履行工作职能,切实贯彻落实美丽城镇建设各项工作部署,确保政令畅通。
第三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九条 区美丽办及各组要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工作制度和程序,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加强重要决策实施的跟踪评估,发挥专家作用,听取公众意见,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第十条 区委、区政府和领导小组关于美丽城镇建设的重大部署、决定和政策的贯彻落实,提请区委、区政府和领导小组研究的事项,重要文稿、政策性文件的起草、制订,重大项目、资金的安排,美丽城镇建设年度工作考核结果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由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区美丽办要加强美丽城镇建设工作的统筹协调。涉及美丽城镇建设的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在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议研究之前,相关部门要与区美丽办做好充分沟通衔接。
第十二条 各组提请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和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经深入调研和论证、未经协商、未充分听取有关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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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的,不得提交主任办公会议。
第四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十三条 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
第十四条 主任办公会议、室务会议和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制定的政策和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十五条 依法应当予以主动公开的事项,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载体,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十六条 加强内部监督和层级监督制度,主动征询、认真听取各有关部门对美丽城镇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自身工作。
第十七条 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导和人民群众反映的美丽城镇建设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要积极主动地调查、整改。要高度重视来信来访工作,重要来信来访及时送交相关部门予以办理和回复。
第十八条 健全工作责任体系和激励考评机制,加强对重大决策事项和重点工作的督促检查,强化效能监察,严格行政问责,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六章 加强廉政建设
第十九条 要按照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要求,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准则。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纪案件,坚决防止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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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要厉行勤俭节约、艰苦朴素,坚决反对奢侈挥霍、铺张浪费,切实降低行政成本。规范公务接待,严格车辆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经费使用规定。
第二十一条 要自觉遵守廉政准则,严格执行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其他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二条 区美丽办实行主任办公会议、室务会议、专题会议制度。
第二十三条 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常务副主任、专职副主任、副主任组成,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办公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区委、区政府和领导小组关于美丽城镇建设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研定提请区委、区政府和领导小组研究的事项; (三)讨论决定重要政策性文件制订、重大项目和资金的安排、各地各部门年度工作考核结果等重大事项;
(四)部署区美丽办重要工作; (五)通报其他有关重要情况。
主任办公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各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室务会议由主任、常务副主任、专职副主任、副主任和各组组长组成,由主任或委托常务副主任、专职副主任、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室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区委、区政府和领导小组关于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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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建设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讨论决定区美丽办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总结阶段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四)研究部署下阶段工作任务; (五)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室务会议可根据需要安排相关副组长列席。
第二十五条 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主任、常务副主任、专职副主任、副主任召集和主持,议题和参加人员由主持人确定。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区美丽办日常工作中需统筹协调或检查督促的事项;
(二)研究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领导所作的批示、指示; (三)协调落实主任办公会议的决定、主任交办的重要专项工作等。
第二十六条 参加和列席会议人员不能出席主任办公会议、室务会议、专题会议的,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与会人员会前应认真研究拟审议的事项,会上发言应简明扼要,观点明确。
第二十七条 会议要求和决定的事项,各组必须及时传达,认真贯彻落实。
第八章 公文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组处理公文应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区委、区政府关于规范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意见,按照区美丽办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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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下发及报送区美丽办的公文,由综合组先行收文登记并签署拟办(阅)意见,然后报领导阅示批办(阅)。
第三十条 在公文办理过程中,各组之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和依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三十一条 以领导小组和区美丽办名义发文,经相关副主任审核后,报主任审签。以领导小组和区美丽办名义印发的编号文件,送领导审签前一律由综合组先核稿,未经核稿的公文,一律不得送领导审签。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二条 区美丽办各组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由区美丽办统一负责。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结果,由区美丽办通报各抽调单位,考核等次作为抽调人员在其所在单位的考核结果,报区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 美丽城镇建设行动是锻炼干部的平台,是提升干部群众工作能力的有效措施。由组织部门牵头,建立区美丽办人员管理使用办法,建立干部奖惩制度,及时发现和选择优秀干部。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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