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为什么说法律不是万能的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为什么说法律不是万能的?

中政大2012级法学硕士贵阳班 孙瑾

法律万能论认为人类社会的所有问题都可以通过法律规范来解决,其片面夸大了法律的作用。现今“法治社会”成为热门词汇,许多人以为,所谓的法治社会,就是所有的东西都在法律约束之下,法治社会中人们就象孙悟空一样永远跑不出如来佛(法律)的手心。法的作用在当今社会确实不容低估,然而,法律不是万能的,更不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法律有其局限性,具体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一、法只是调整社会规范的一种手段

法律作为调整控制人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手段和方略之一,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除了法以外还有诸如道德、习惯、宗教、社会礼仪、规章制度等其他社会规范。各种社会规范实现的社会成本不尽相同,除法律以外的这些社会规范也在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更多的时候需要多种社会规范同时执行才能到达预期效果。

二、法律的作用是有限的 1、法的调整对象是有限的

法的调整对象是人的行为,即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与道德、习惯等其他社会规范不同的是,法律仅仅调整和约束人的外在行为,而不调整和约束人的内心思想和情感。

2、法律适用的范围是有限的

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得以实施的,为国家公权力的典型表现。法作为精英文化的产物,与市民社会保持一定的距离,普通市民的纯生活领域,诸如家庭关系、亲情、友情、爱情等,司法是不允许进入也是无法调整的。这些社会关系就更多的要依靠道德、习惯等其他社会规范去调整。人们的思想、认识、信仰等方面也不适宜用法律强行干预、限制、禁止。

三、法律自身的稳定性、刚性、不完整性导致了法律的局限性

法律不是万能的,任何一项法律,都不可避免地存在某种局限性。有些局限性是法律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由于人们主观的失误或客观条件的影响导致的:有

第 1 页 共 4 页

些局限性是由法律的时空特点决定的。在法律实施前,或在法律执行初期阶段上,局限性不一定会立即暴露出来,但随着法律实施的深入,某些局限性就会起作用并影响法律的贯彻执行。

法律作为规范,其内容是抽象、概括的,制定出来有一定的稳定性。法律不能朝令夕改,否则就会失去其权威性和确定性。但是,社会是发展的,法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限度。以不变的法律去调整不断变化的社会,法律必然表现出其滞后性、保守性。适应所有人的制度是找不到的,法学家们也不可能制定出一部天衣无缝、保罗无遗的法典。 另外,语言本身的不确定性而导致法律本身的不确定。对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影响法学界经常引用的例子就是“车辆不得进入公园”的规定,初看起来很清楚,但是实行中问题就来了,小孩玩的车是不是车,马车、机动车可不可以入内?因此,任何一个词,尽管人们想把它界定清楚,但是有很多边缘地带,疑难案件就存在于这些边缘地带。

四、法律执行者决定法律的正义、公平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影响。法律的制定、执行等活动都是由普通人进行的。每个人的素质有高低、知识储有量有多少。同时人的种族、偏见、丰富的感情和复杂的社会关系,这些因素都会直接影响法律裁决者对法律公平、正义的理解和体现程度。法律作为一种普通性的规则,它不是针对具体的人和事,而是针对某一类人和事,因此法律中的任何规则必然是抽象的、概括的、和普通的。抽象的规则与具体的案件结合起来,必须依靠法官的大脑,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

有关法律执行、适用、监督机关的组织结构是否合理、健全、有效。合理包括机构的设置、职责、权限、分工,没有相互矛盾或重复,做到各施其责、分工合作,而不至于出现一面人浮于事,一面工作无人去做得局面;健全包括人员、设施、经费满足工作的正常开展,法律设定的职责有特定的组织部门去完成;有效意味着有效率,执法、司法机关掌握着必要的权利及执法和司法手段,可以为执行、适用法律作出必要的、权威的、有约束力的决定。

五、法律运行环境的局限性 1、总体环境

第 2 页 共 4 页

国情及传统文化对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影响从国际比较的视角看,不同的国情环境对一国法律运行的影响是十分明显的。国情环境包括经济环境、政治环境、文化环境和自然环境。经济环境包括基本的社会经济制度、经济体制、某一具体的经济制度的状况以及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利益关系格局等等。政治环境包括执政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国内的阶级斗争、其他社会矛盾、政治局势稳定与否和国际关系等。

2、法律与道德的冲突

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对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影响在多元化的社会规范体系中,在多样化的社会调控方式中,道德与法律最为重要,两者是社会关系调控的根本规范,是基本的社会调控方式,甚至是核心的规范和调控方式。但是这两种基本的社会规范并不总是协调一致的,而是时常处于相互冲突之中。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在法哲学理论、治国方略以及日常法律适用方面都有所体现。

法律因强调外在形式,而内在方面往往被忽略。因为法律遵从外观主义,所以强调外部处理,不太强调内心改造。比如一个人因盗窃而入狱,被判三年徒刑,到期后预测他出去后可能还会偷,也得把他放出去。而道德则强调内心的改造,只要内心改造好了,不需要非得坐三年牢。因此中国古代重视道德教化,相对轻视法律的惩处。认为法只能治标而不能治本,道德才能治标也能治根。因此说,法治和德治是一对共同体。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在日常法律适用中,主要表现为人情、亲情、世俗道理等观念与法理上的冲突。这种冲突主要是由于道德和法律两种社会规范本身的差异,及两者变化的不同步。一方面,法律不能朝令夕改,具有一定的稳定性,相对于社会生活的变化而言具有滞后性。而道德的变化是自发的,不需要特定的程序,这就使变化了的道德观念与不变的法律规定之间可能产生矛盾。另一方面,历史的惯性使得道德不可能一下予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而改变。而法律的变化可能却相当剧烈。这样就出现了不变的道德观念与变化的法律在社会形势变化时期的冲突。

3、风俗习惯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

第 3 页 共 4 页

风俗习惯按照历史学的解读是这样的,自上而下谓之风,自古至今谓之俗。严格意义上来讲,传统中国社会是一种礼制社会,几千年的农耕社会基本没有发展变化的迹象。而礼制社会的“礼仪三百、威仪三千”正是此种关系的产物,所以流风所及,到今天仍然难改。

综上所述,我们要客观的对待法律的局限性。法律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高尚,也没有我们想象中的那样神圣,法律只是社会规范中的一种,法治只是社会治理模式中的一种。在立法过程中应当尊重社会秩序所依附的道德规范、民俗习惯等民族文化传统。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的作用是有限的,法律的优势不是凭空产生的,法律只有在适合的土壤和环境中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法治的构建不是一蹴而就的,营造法治的气氛和环境需要几代人、十几代人或几十代人的努力,法治的实施需要民众付出代价。 既然法律不是包治百病的良方,我们对法律应让他有所为,有所不为。法律不能强人所难,我们也不能强法律所难:法治虽好但它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它只是人类的一种无奈的选择,是两权相较取其轻的结果。

只有我们充分的意识到这些局限,我们在法律的运行中才能采取措施补救,力求把负面影响减少到最小。只有我们充分的意识到了这些局限,我们才能当法律不能达到我们的目的的时候,不会悲观、失望或陷入法律虚无主义的泥潭。只有我们充分意识到这些局限,我们才能以一种平常心看待法律,才能不对法治求全责备,才能客观的对待法治的不能。

第 4 页 共 4 页

为什么说法律不是万能的

为什么说法律不是万能的?中政大2012级法学硕士贵阳班孙瑾法律万能论认为人类社会的所有问题都可以通过法律规范来解决,其片面夸大了法律的作用。现今“法治社会”成为热门词汇,许多人以为,所谓的法治社会,就是所有的东西都在法律约束之下,法治社会中人们就象孙悟空一样永远跑不出如来佛(法律)的手心。法的作用在当今社会确实不容低估,然而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9dgtw0wkf48njyy27jjb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