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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钢筋水泥等主要建筑原材料质量检测及相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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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钢筋水泥等主要建筑原材料质量检

测及相关工作的通知

闽建[2012]1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保证检测工作具有可追溯性、公正性,确保主体结构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钢筋、水泥等主要建筑原材料质量检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试验样品真实性 1、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材料

监理单位见证取样时应核查相关产品质量证明材料,并到生产厂家网站搜询产品质量证明书的真伪。

2、取样和送检

钢筋双倍复检、水泥取样前购买方应提前通知钢筋、水泥生产厂家或经销商指派人员参与见证取样、送检的旁证。施工单位截取的钢筋样品表面应有厂家标志、牌号、规格等标识;取样的水泥样品应分为试验样和封存样,并分开包装。钢筋、水泥试验样品在监理单位见证、生产厂家旁证下由施工单位封样后送至检测机构。

3、样品复核

检测机构收样时应核对样品与委托单是否一致。若发现截取的钢筋样品上没有厂家标志等标识或标识与委托单信息不一致的,不得收样。

二、严禁不合格原材料用于工程

检测机构应允许生产厂家等利害关系人对试验过程进行旁证。当检测结果为不合格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1、样品留置时间

检测机构应将水泥封存样保留40天;钢筋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将初次检验和双倍复检的样品留置15天。

2、结果告知和材料现场封存

钢筋、水泥经检验(复检)不合格的,检测机构应在出具检测报告后24小时内将不合格的检测结果书面通知委托方,委托方应在收到检测机构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通知厂家或经销商,并将不合格批次的钢筋或水泥封存在施工现场,不得使用。

3、检测鉴定

利害关系人如对检测结论有异议的,应在得知检测结果后7天内按《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的程序书面提出检测鉴定。

4、不合格材料退场

检测结论最终判定为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将经检测不合格的钢筋、水泥退场,并做好相应退场记录,严禁不合格原材料用于工程。

三、监督检查与处理

1、不合格材料处理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福建省建设工程检测监管信息系统”自动实时发送的钢筋、水泥检测结果不合格信息时,应立即责令责任单位暂停使用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原材料;检测结论最终判定为不合格的,还应按照《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抽测规定(试行)》(闽建建〔2011〕14号)要求,分别按已使用和未使用两种情况责令责任单位改正。同时应将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原材料处理情况及时书面反馈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2、实施差异化监管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在福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www.fjgczl.com)上定期公示检测结果不合格钢筋、水泥等主要原材料,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实施差异化监管,加大对公示的不合格钢筋、水泥生产厂家的监督抽查抽测力度。

四、本通知有效期至2017年2月。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福建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钢筋水泥等主要建筑原材料质量检测及相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扫描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钢筋水泥等主要建筑原材料质量检测及相关工作的通知闽建[2012]1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保证检测工作具有可追溯性、公正性,确保主体结构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钢筋、水泥等主要建筑原材料质量检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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