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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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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饲料生产,保障饲料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是对饲料生产和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提出的基本要求,适用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

饲料原料生产企业、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参照本规范的要求,建立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第三条 饲料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对生产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实现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全程可追溯,确保饲料质量安全。

企业应当及时收集、整理、记录规范运行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并按照年度备案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按照本规范组织生产。 第二章 原料采购与管理

第五条 企业应当加强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等原料(以下简称原料)的采购管理,制定供应商(包括原料生产企业和经销商)选择、评价和再评价程序,

对供应商的资质、产品质量保障能力等进行评估,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并保存供应商评价记录和相关文件。

(一)供应商选择、评价和再评价程序,应当包括供应商评价及再评价流程、选择评价原则、评价内容等;

(二)供应商评价记录,应当包括供应商名称、营业执照编号、注册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原料通用名称、商品名称、原料生产企业的生产地址、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质量标准编号,以及评价内容、评价结论、评价日期、评价人员签名等信息;

(三)合格供应商名录,应当包括供应商的名称、原料通用名称、商品名称、原料生产企业生产地址、许可证明文件编号等信息。 企业总部统一采购原料的,企业分支机构应当复制保存前款规定的评价资料。

第六条 企业应当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列明采购原料的通用名称、商品名称、规格、数量、主要功能成分指标、安全卫生指标、验收方法等内容。

企业总部统一采购原料的,企业分支机构应当复制保存前款规定的采购合同。

第七条 企业应当制订采购与验收程序,建立接收标准,对采购的原料进行查验或检验:

(一)采购与验收程序应当包括采购流程、查验或检验流程、不合格品的处置等内容;

(二)企业应当收集并保存所采购原料的质量标准文本;

(三)企业应当根据原料的质量标准制定原料接收标准,原料接收标准包括原料的通用名称、商品名称、规格或等级、主要功能成分指标的标准值和让步接收值、安全卫生指标;

(四)企业应当逐批查验供应商(供货者)随货提供的检验报告。供应商(供货者)未提供检验报告的,企业应当对所购原料的主要功能成分指标逐批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五)除前款规定外,企业应当每3个月至少抽取5种原料,对其主要安全卫生指标自行检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检验,并保存受委托检测机构的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复印件。

第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其采购原料的名称、产地、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质量检验结果、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经办人等信息。

进货台账、购货票据等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原料仓储管理制度,实施出入库记录和垛位标识卡管理:

(一)仓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库位规划、堆放方式、垛位标识、出入库、库房盘点、环境要求、虫鼠防范、库房安全等内容; (二)出入库记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规格或等级、生产日期、生产企业或供应商代码、入库数量和日期、出库数量和日期、保管人员等信息;

(三)垛位标识卡应当包括原料名称、规格或等级、产地或供应

商代码、检验状态等信息;

(四)不同原料的垛位之间应当保持适当距离。

第十条 贮存维生素、微生物添加剂、酶制剂等对温度有特殊要求的原料,应当对温度进行监控并记录。

第十一条 存放亚硒酸钠等按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饲料添加剂应当有独立的贮存间,贮存间应当设立清晰的警示标识,采用双人双锁管理。

药物饲料添加剂应当有单独的贮存间,防止与其他饲料添加剂交叉污染。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原料的库存时间和保质期限制定库存原料质量监控制度,并保存监控记录:

(一)质量监控制度应当包括监控方式、监控频次、监控内容、异常情况处置方式等内容;

(二)监控记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监控时间、监控内容、监控结果、异常情况描述、处置措施等信息。 第三章 生产过程控制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制定工艺设计文件、生产操作规程、生产工艺参数、记录表单等生产过程控制规范性技术文件:

(一)工艺设计文件应当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及流程说明,并附生产设备清单;

(二)生产操作规程应当涵盖原料领料和配制、中控、投料、粉碎、混合、巡仓、制粒、膨化、冷却、包装、生产线清洗、设备清洁

等作业;

(三)生产工艺参数应当包括粉碎(原料名称、筛片孔径规格等)、混合(产品名称、混合时间等)、制粒(产品名称、调质温度、蒸汽压力、环模规格、分级筛上下层筛孔径规格等)、膨化(产品名称、调质温度、模板孔径等)等工艺参数;

(四)记录表单应当记录小料称量配制、小料预混合、小料投料、小料复核与交接、大料投料、中控岗位操作、制粒作业、膨化作业、包装作业、标签使用、巡仓作业、生产线清洗、洗仓回置原料使用、设备维护保养、设备维修等内容。

第十四条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一)同一生产线生产不含药物饲料添加剂和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产品的,应当遵循“无药物的在先、有药物的在后”的原则; (二)生产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产品后,继续生产不含药物饲料添加剂或改变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的产品的,应当对生产线进行洗仓处理,洗仓料应当明确标识并回置于同品种产品中;

(三)盛放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产品及其中间产品的器具或包装物应当明确标识,不得交叉混用;

(四)设备应当定期清理,及时消除残存料、粉尘积垢等残留物。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外来污染。

(一)生产车间应当设立防鼠、防鸟等设施,墙壁光滑、地面平整,无污垢积存;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饲料生产,保障饲料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第二条《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是对饲料生产和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提出的基本要求,适用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饲料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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