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计算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第五节 竣工和缺陷责任期阶段的合同管理
【2015真题】72.根据《标准施工合同》,关于单位工程验收的说法,正确的有() A.移交后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 B.所有单位工程均在工程竣工时一并验收 C.单位工程验收应由发包人组织
D.单位工程验收成果和结论应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E.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应由监理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 答案:ACDE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第六章第五节竣工和缺陷责任期阶段的合同管理一、竣工验收管理。选项B错误,在竣工验收前也可以有单位工程验收情况,也可以有甩项在缺陷责任期完成;参见教材P100
知识点:
一、竣工验收管理 (一)单位工程验收 1.单位工程验收的情况 三种情况:
一是专用条款内约定了某些单位工程分部移交; 二是发包人提出;
三是承包人建议,并经发包人同意。 2.单位工程验收后的管理
移交后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如果运行影响了承包人的后续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二)施工期运行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已竣工或工程设备安装完毕,需要投入施工期的运行时,须经检验合格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除了专用条款约定由发包人负责试运行的情况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三)合同工程的竣工验收 1.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竣工验收报告
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或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3.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合格,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实际竣工日用以计算施工期限,与合同工期对照判定承包人是提前竣工还是延误竣工。
(2)竣工验收基本合格缓发工程接收证书。经监理人复查整修和完善再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竣工日仍为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
(3)竣工验收不合格,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验收。 4.延误进行竣工验收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视为验收合格。 (四)竣工结算
1.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说明竣工结算的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审查
竣工结算的合同价格,应为通过单价乘以实际完成工程量的单价子目款、采用固定价格的各子项目包干价、依据合同条款进行调整(变更、索赔、物价浮动调整等)构成的最终合同结算价。
3.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两个14天)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将核定的合同价格和结算尾款金额提交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
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
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结算尾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4.支付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还应加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如果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条款处理。
(五)竣工清场
1.承包人的清场义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2.承包人未按规定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从拟支付款项扣除。 二、缺陷责任期管理 (一)缺陷责任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二)监理人颁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缺陷责任期满,包括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三)最终结清
结清的内容涉及质量保证金的返还、缺陷责任期内修复非承包人缺陷责任的工作、缺陷责任期内涉及的索赔等。
1.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缺陷责任期内的索赔、质量保证金应返还的余额等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果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抵减发包人损失时,承包人还应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
2.签发最终结清证书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
3.最终支付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4.结清单生效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最终支付款后结清单生效。结清单生效即表明合同终止,承包人不再拥有索赔的权利。如果发包人未按时支付结清款,承包人仍可就此事项进行索赔。
第六节 施工分包合同管理
一、施工分包合同概述
(一)施工的专业分包与劳务分包 1.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由于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相对简单,仅为一个标准化的合同文件,对具体工程的分包约定采用填空的方式明确即可。
2.施工专业分包与劳务分包的主要区别
施工专业分包由分包人独立承担分包工程的实施风险,用自己的技术、设备、人力资源完成承包的工作;施工劳务分包的分包人主要提供劳动力资源,使用常用(或简单)的自有施工机具完成承包人委托的简单施工任务。主要差异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条款的规定:
(1)分包人的收人
施工专业分包包括施工成本、管理成本、利润等全部收入;而施工劳务分包为劳务报酬,可以采用以下三种方式之一:
1)固定劳务报酬(含管理费);
2)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时计算; 3)约定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
通常情况下,不管约定为何种形式的劳务报酬,均为固定价格,施工过程中不再调整。 (2)保险责任
施工专业分包合同规定,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而劳务施工分包合同则规定,劳务分包人不需单独办理保险,其保险应获得的权益包括在发包人或承包人投保的工程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中,分包人也不需支付保险费用。
(3)施工组织
施工专业分包合同规定,分包人应编制专业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报承包人批准后执行。承包人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施工现场承包人的人员和其他分包人施工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施工劳务分包人不需编制单独的施工组织设计,而是根据承包人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施工。劳务分包人在每月底提交下月施工计划和劳动力安排计划,经承包人批准后严格实施。
(4)分包人对施工质量承担责任的期限
施工专业分包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分包人对分包工程仍需承担质量缺陷的修复责任,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期限按照施工总承包合同的约定执行。
劳务分包合同规定,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劳务分包人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不再承担责任,承包人承担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的修复缺陷责任。
(二)分包工程施工的管理职责
1.发包人对施工专业分包的管理主要表现为对分包工程的批准。
2.监理人对施工专业分包的管理不承担协调管理义务,需履行监督义务,包括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对分包人使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确认完成的工程量等。
3.承包人对施工专业分包工程的实施负有全面管理责任,承担如同主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的职责,包括审查分包工程进度计划、分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对分包人的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等。
二、施工分包合同的订立 主要包括:
(一)分包工程的范围和时间要求
(二)分包工程施工应满足施工总承包合同的要求
分包合同价款与总承包合同相应部分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因此总承包合同中涉及分包工程的价款无须让分包人了解。
(三)承包人为分包工程施工提供的协助条件 1.提供施工图纸 2.施工现场的移交
3.提供分包人使用的临时设施和施工机械 三、施工分包合同履行管理 (一)承包人协调管理的指令
1.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指令。 2.发包人或监理人的指令
分包人应执行经承包人确认和转发的发包人和监理人就分包范围内有关工作的所有指令,但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指令。
(二)计量与支付 1.工程量计量
无论监理人参与或不参与分包工程的工程量计量,承包人均需在每一计量周期通知分包人共同对分包工程量进行计量。
2.分包合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