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成果评价体系,注重成果质量,注重实际价值。
1.最终成果形式可以是标准文本、论文、专著、咨询报告、软件、数据库、专利等;除学术成果本身外,项目责任人及课题组成员结合项目研究进行的课程建设、教材编写、辞书、科普文章、学术报告、咨询服务及其实际效果和社会影响等,一并纳入验收范围综合考虑。
2.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是:项目责任人按项目合同和任务计划书完成了研究任务;最终成果与立项时批准的“最终成果形式”相符,不存在署名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经费开支合理合法。最终成果须在显著位置标明“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科研项目”字样,否则验收时不予承认。
第十九条 建立项目成果奖惩制度。对成果验收为优秀的项目,予以通报表扬并作为项目责任人下次申请项目的重要参考;对成果验收为不合格的项目,一律做撤项处理,项目责任人3年内不得申报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科研项目。
第二十条 强化成果转化意识,拓展成果转化渠道,充分发挥项目成果的社会效益。
1.各类项目结项时,须同时报送3~5千字的成果摘要报告,简述本课题学术价值、创新内容、社会影响等情况,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后报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
2.鼓励项目成果向课程、教材、教学转化,为培养优秀人才服务;向决策咨询转化,为政府和企业科学决策服务;向社会转化,多做科学普及工作,为提高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为构建和谐语言生活服务。
3.项目承担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支持和资助项目优秀成果的出版,积极做好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工作。有重要应用价值的研究报告、咨询报告、调研报告,在提交有关部门之前须报送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
第二十一条 项目成果归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和省级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所有,以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和省级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名义对外发布和使用。项目承担单位有将该成果用于科研、教学的权利和经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同意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