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是致使基准地价更新不及时的另一个原因。
1.3评估公司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成果验收、公布慢 目前地价动态监测和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基本上由政府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由具有一定资质级别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来地完成。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技术路线和成熟的估价软件,评估机构各行其道,加之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个别机构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只要拿到项目,不考虑成本,低价中标。在评估工作中偷工减料,不注重估价质量,不讲究职业道德,想怎么做就怎么做,随便性大。在样点地价数据的收集过程中,应付了事,有的甚至凑数据,没有人把关、检验数据的真实性,测算方法及成果表达方式不符合技术规范;造成基准地价成果与市场实际水平相差很大,一次又一次调整,不能顺利通过基准地价成果验收。有的虽然验收通过,等到政府发文向社会公布又要历经几个月时间,一拖再拖。
三 对策建议
1.1 加强理论研究,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寻找简单易行的工作途径
一是加强地价监测工作,保持地价水平的现势性。 分权利、分用途、分区域合理布局地价监测点,全面跟踪检查复核、补设和更新监测点资料,保持监测点数量不会因为城市拆迁而减少和灭失。二是完善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统一技术路
线、统一内涵,对成果及时更新,使其更加接近于市场价格。扩大基准地价覆盖范围,加强对城郊及城乡结合部的地价管理,在这些地区增设地价动态监测点,不留管理死角。三是加强理论研究,建立各类地价信息数据库, 积极探索研发地价监测数据和基准地价更新信息系统,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基准地价成果的现势性。
1.2建立建全以土地权利为核心的新型基准地价体系,增强基准地价成果应用可操作性
一是在土地权利上有所拓展。我国土地权利有多种,日常土地管理工作中最常见的有三种:出让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建议新一轮的基准地价更新要对地价体系进行完善和探索,要建立以土地权利为核心的新型地价体系,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分别制定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及宗地地价修正体系。二是在土地用途上有所拓展。土地用途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除商业、住宅、工业三大用途之外,还涉及医疗卫生用地、教育用地、科研设计用地、文体用地、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及城市规划区内可能的农业性产业化用地等其他用途的国有土地。新一轮的基准地价在土地用途上应拓展至二级类,并对一些特殊用地基准地价加以探导,从而促进基准地价成果在社会经济中的运用更具有可操作性。
1.3加强土地估价行业监管,提高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精度和效率
一是加强土地估价行业监管,提高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精度。市、县国土部门要加强对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监管,进一步建立健全以人员管理为主、机构承担责任和风险的行业管理规章制度,保证行业的规范发展。建立土地评估机构廉洁从业和诚信档案,不断加大对土地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确保评估价格客观、真实、可靠。进行招投标时选择资质级别高、信用度好、责任心强的机构来完成,不能光看投标价格,保证成果的精确度。二要培养造就一支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土地估价队伍,从行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角度出发,以老带新,鼓励资质级别低或事业单位土地估价师参与地价动态监测和基准地价更新工作,一方面让这些估价师学以致用,发挥自身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加快了两项工作的进度,提高了工作效率,改变基准地价更新时间长,结果滞后的局面。
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和基准地价更新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