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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办科技经营机构管制办法(1997年修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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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办科技经营机构管理办法(1997

年修正)[失效]

发文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89-2-21 执行日期:1989-3-15 生效日期:2004-6-24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审批条件和程序

第三章 经营范围和方式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费用和分配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修改,修改内容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

区、县科委对科技经营证书的管理实行年检制度。

二、第二十九条修改为:

民办科技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所在地的区、县科委责令改正;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办科技经营机构的管理,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办科技经营机构是指由科技人员自愿结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营和服务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民办科技经营机构应遵守国家的、和规章,不得泄露国家的秘密和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的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

第四条 科技、经济、工商、财税、金融、劳动人事等管理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和扶植政策,鼓励民办科技经营机构的兴办和发展,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本市民办科技经营机构的统一管理。区、县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科委)具体负责所在地区的民办科技经营机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审批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民办科技经营机构分为集体、个体(包括个人合伙)和私营三种类型。

集体所有制科技经营机构,财产归集体所有,按照集体所有制组织原则,共同出资,按劳分配,民主管理,提留公共积累,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个体科技经营机构,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私营科技经营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申请开办集体或私营科技经营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专业技术领域和经营范围。

(二)有八名以上(包括八名)专职人员(私营科技经营机构不包括投资者),其中至少有三名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具有工程师、助理研究员、讲师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的专职科技人员以及必要的财务管理人员。

(三)创办人须有大专以上学历、或有发明创造、或有科技管理经验、或有一定技术专长的非在职科技人员(包括辞职、退职、停薪留职、离休、退休、待业人员)。

(四)从事科技咨询、服务和培训业务的,其注册资金在一万元以上,从事技术开发业务的,其注册资金在五万元以上;并有必要的设施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五)有明确的组织章程。

第八条 申请开办个体科技经营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专业技术领域和经营范围。

上海市民办科技经营机构管制办法(1997年修正).doc

上海市民办科技经营机构管理办法(1997年修正)[失效]发文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1989-2-21执行日期:1989-3-15生效日期:2004-6-24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批条件和程序第三章经营范围和方式第四章权利和义务第五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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