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___________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 等 方共同出资,设 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四条住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
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_____________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如 下:
资股东姓名 证件号码 或名称 出资方式 (万元) 出资额 出资时间 例%出比 备注 < 分期出资的, 注明各期 出资时间 合计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 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 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
由监事召
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 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 全体股东选 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 三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 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 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 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全体股东选举产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会 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符 合《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 间出现《公司法》不得任职的规定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二^一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者全部股权。
第二十二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 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其 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 视为同意转让。其 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 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 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 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 并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