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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盲点的存在和扯皮现象的发生。
(二)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尽快明确企业“大包干”销售费用扣除的规定,如:按销售人员销售产品收入的一定比例扣除,以解决基层所得税征管的实际困难,做到依法征税,公平税负。
(三)建议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发生重大事故损失如:火灾损失、人员死亡损失等,可根据实情比照地震灾害造成财产损失的核定征收企业,在年终或汇算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申请及实际情况重新核定。
(四)明确工资薪金“合理性”量化指标。明确企业工薪扣除标准。制订与新税法相配套的《工资扣除管理办法》,以便操作规范并准确把握政策,对工薪“合理性”制订更具执行性的量化指标。在实际操作中,对企业股东以工资名义分配利润或经营者不适当地为自己开支高工资,以达到在计税时多扣除目的的,可按照“推定股息”理念对其不合理工薪推定为股息分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职工”构成的要件进行限定,以增加纳税人造假的成本和风险责任。对于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不签订书面用工合同或协议,或者虽签订了合同、协议,但未经国家有关部门鉴定的,规定其所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得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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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对未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基本保险的,所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得在税前扣除等。
(五)建议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具体的外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以利于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操作。
(六)建议国家税务总局从各种纳税人的角度考虑,明确改变征收方式企业的亏损弥补问题。对核定征收改为查帐征收的企业就不存在亏损弥补;对查帐征收改为核定征收的企业,根据目前的税收政策,核定征收企业是不能弥补亏损,但对于该企业以前查帐征收时的亏损额,按照新税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企业不超过五年期限内的亏损应给予弥补。因此,应尽快明确上述情况亏损是否可弥补?弥补的方法和程序。
(七)建议调整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重新鉴定时间,应在每年三月底前对上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为妥,以减轻基层税务机关负担。
来源:宜春市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