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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2011年7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际经济法概论试卷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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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会制订的法律文件不包括:《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目前正在进行的WTO多边贸易谈判回合是:多哈回合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卖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是:请求损害赔偿·依《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适用于所有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FCA ·下列关于信用证的说法,正确的一项是:卖方是信用证交易项下的受益人

·关于托收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下列说法错误的一项是:代收行与付款人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在反倾销调查程序中,确定正常价值的方法不包括: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国国内销售价格·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属于一般性义务的是:最惠国待遇·我国对自由进口技术的管理方式是:合同登记管理

·保密条款一般出现于国际技术许可合同中的:专有技术许可·美国全权经营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是:海外私人投资公司

·布雷顿森林体制以黄金储备为基础,以美元为主要国际货币,并实行“双挂钩”制度,体现为:美元与黄金挂钩,其他成员国的货币与美元挂钩

·国际融资协议中的借款人出现实际违约事件的情形是:陈述与保证失实·居住国对其居民因来源地国实行减免税优惠而未实际缴纳的那部分税额,应视同已经缴纳同样给予抵免,这被称之为:税收饶让抵免

·可以申请加入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国家应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国·在部长会议休会期间行使部长会议职能,并执行《WTO协定》授予的职能的机构是:总理事会·欧盟的主要决策机构是:欧盟理事会

·属于欧洲货币贷款的是:中国银行发放的欧元贷款

·对跨国独立劳务所得的征税,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是:固定基地原则

·关于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在外国承认与执行问题,最重要的国际公约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为:《纽约公约》

·依照《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卖方需办理保险的贸易术语有:CIF、CIP、DDP、DAF、DES、DEQ、DDU

·属于《服务贸易总协定》意义上的“境外消费”的有:出国旅游、出国留学、出国就医·关于知识产权执法,《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一般义务:

1.以国内法保护。2.公平公正保护。3.充分调查。4.司法审查。(二)民事、行政与刑事程序

(三)临时措施与边界措施和特殊要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确立的知识产权保护原则主要包括:国民待遇原则、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各资本输出国的投资保险机构通常承保的政治风险主要有:外汇禁兑险、财产征用险、战争内乱险、政府违约险、恐怖袭击保险

·发展中国家对外国投资的管制主要体现在:外资项目的审批、外资进入的限制、外资雇佣职工的限制、对外国投资“本地化”的要求、对外资企业行为的管督

·根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与《关贸总协定》取消数量限制规定不符的投资措施有:当地成分要求、贸易平衡要求、进口用汇限制、国内销售要求。

·国际融资协议的共同条款主要包括:陈述和保证、先决条件、约定事项、违约事件

·世界银行集团的成员有: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国际开发协会、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进行征税的权力,主要表现为:公民税收管辖权、居民税收管辖权、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财产所在地税收管辖权·采取反补贴措施的基本条件

第一,进口产品存在补贴,即进口的产品存在直接或间接地接受了出口国政府给予的财政方面的补贴事实;第二,存在一定的损害后果,即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第三,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就意味着,要对进口产品采取反补贴措施,不仅要证明存在补贴行为和进口国产业存在损害,而且还要证明这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当上述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时,就可以根据反补贴条例的规定,采取反补贴措施。反之,如果存在补贴,但是并没有导致对国内产业造成上述影响,或者尽管存在上述影响,但是并不存在补贴或者并不是补贴所导致的,就不能采取反补贴措施。

.·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国际合作的主要内容

第一、建立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制度,使各国税务机关能够了解掌握纳税人在对方国家境内的营业活动和财产收入情况,对于防止跨国纳税人的各种国际逃税和避税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在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增设反滥用协定条款,在税收协定中没有关于防止跨国纳税人滥用协定的条款的情况下,缔约国税务机关单纯依靠国内税法上的一般反避税原则或特别立法来管制滥用税收协定行为,往往因纳税人指控违反税收协定义务而陷入法院诉讼的困境。

第三、在税款征收方面的相互协助,主要内容包括一国的税务机关接受另一国税务机关的委托,代为执行某些征收行为。

·与调解解决方式相比较,仲裁解决方式的主要特点

仲裁是当今国际上公认并广泛采用的解决争议的重要方式之一。国外通过仲裁解决经济纠纷已是非常普遍,国内随着仲裁法的颁布实施,目前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了解、熟悉并选择仲裁方式来解决经济纠纷。仲裁与调解相比,有其鲜明的特点。

1、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我国仲裁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可见仲裁采取自愿原则,仲裁是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的,包括自愿决定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自愿决定解决争议的事项,选择仲裁机构等;当事人还有权在仲裁委员会提供的名册中选择其所信赖的人士来处理争议。涉外仲裁的当事人双方还可以自愿约定采用那些仲裁规则和适用的法律等等。

2、裁决具有法律效力。我国仲裁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可见,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一样,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经济纠纷在仲裁庭主持下通过调

解解决的,所制作的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涉外仲裁的裁决,只要被请求执行方所在国是《承人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的缔约国或是成员国,如果当事人向被执行人所在国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法院就得依其国内法予以强制执行。

3、一裁终局。即裁决一旦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是不可以就同一纠纷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的,仲裁也没有二审、再审等程序。

4、不公开审理。我国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此举可以防止泄露当事人不愿公开的专利、专有技术等。仲裁方式保护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更为重要的是仲裁从庭审到裁决结果的秘密性,使当事人的商业信誉不受影响,也使双方当事人在感情上容易接受,有利于日后继续生意上的往来。

5、独立、公平、公正。仲裁案件可以得到公正妥善的处理,原因如下:第一、仲裁是由仲裁庭独立进行的,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干涉仲裁庭;第二、仲裁委员会聘请的仲裁员都是公道正派的有名望的专家,由于经济纠纷多涉及特殊知识领域,由专家断案更有权威而且仲裁员在仲裁中处于第三人地位,不是当事人的代理人,由其居中断案,更具公正性。第由于仲裁具有上述特点,因而也产生了收费较低,结案较快,程序较简单,气氛较宽松,当事人意愿得到广泛尊重的优点。·《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关于买卖双方货物保全的规定

货物保全是公约对不同情况下的买方和卖方规定的一项非常富于实务性的义务。

公约第85条规定了卖方货物保全的义务:如果买方推迟收取货物,或在支付价款和交付货物应同时履行时,买方没有支付价款,而卖方仍拥有货物或仍能控制货物的处置权,那么,卖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在这种情况下,卖方有权保有货物,直到买方把卖方所付出的合理费用偿还给卖方为止。

公约第86条规定了买方货物保全的义务:A.如果买方已经收到货物,但打算行使合同或公约规定的任何权利退货,买方必须近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在这种情况下,买方有权保有货物,直到卖方把买方所付出的合理费用偿还给买方为止。此外,B如果发运给买方的货物已经到达目的地,并交给买方处置,而买方行使退货权,则买方必须代表卖方收取货物,除非这样做需要买方支付价款而且会使其遭受不

合理的不便或需承担不合理的费用。如果卖方或受权代表他掌管货物的人也在目的地,则上述规定不适用。如果买方根据本款规定收取货物,那么,买方的权利和义务与A款中规定的相同。公约还进一步规定了买、卖双方货物保全的共同规则。公约第87条规定:有义务采取措施以保全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把货物寄放在第三方的仓库内,由另一方当事人承担费用,但该项费用必须合理。公约第88条规定: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在收取货物、收回货物、支付价款或保全货物费用方面有不合理的迟延,那

全国2011年7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际经济法概论试卷答案

·国际商会制订的法律文件不包括:《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目前正在进行的WTO多边贸易谈判回合是:多哈回合·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卖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是:请求损害赔偿·依《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适用于所有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FCA·下列关于信用证的说法,正确的一项是:卖方是信用证交易项下的受益人·关于托收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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