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新增加的外包催收合作机构,原则上必须分配催收难度较大的案件,之后根据业绩排名情况竞争获得催收难度较小的案件。
第三十八条 案件委托
分行应固定案件委托的时间和周期,原则上每月委托一次,委托期限一个月。外包催收管理人员应对不同的外包催收机构分别出具《委托通知书》,并将委托其催收的案件制成《外包催收委托案件清单》(见附4,以下简称《委托案件清单》)。
为保证外包催收效果,分行可另行制作《委托案件电子清单》向外包催收机构提供必要的催收信息,比如单位电话、家庭电话、手机号码、单位名称、抵押物地址等,电子清单的内容可以超出书面《委托案件清单》的范围,但不得向外包催收机构提供贷款有关的机构编号、扣款账号、客户号、额度编号、借款人月收入、业务经办人/协办人等我行内部重要信息。
《委托通知书》及其《委托案件清单》应为一式两份,经分行确认后,交与外包催收机构。经由外包催收机构授权委托人签收确认后,底联收回我行,并留存外包催收档案。
第三十九条 催收协助
分行应对外包催收机构的催收工作给予必要的协助,主要包括: (一)协助提供催收资料。外包催收机构如需调取其他催收资料,应提交《外包催收协助申请书》(见附8)。经我行审查确认后,向外包催收机构提供相关催收资料复印件(不得提供原件)。外包催收机构可先通过电子邮件提交《外包催收协助申请书》,但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书面申请书提交我行,我行收妥原件并归入外包催收档案。
外访催收时,外包催收机构要求我行协助出具《零售贷款催收通知书》等文件的,应按上述流程操作。确需向外包催收机构提供加盖我行印鉴的空白《零售贷款催收通知书》等文件的,分行须对文件进行登记管理,外包催收机构须签字领用,不得擅自对外提供。
(二)每日反馈案件收回情况。外包催收管理人员每日应制作《对账/付款清单》(见附9),将上一工作日(节假日并入上一个工作日)外包催收案件的收回情况反馈给外包催收机构。《对账/付款清单》可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给外包催收机构,我行留档备查。
第四十条 对账付款
外包催收可采取每月对账、按月付款的方式结算。每月末,外包催收管理人员应统计当月外包催收案件的收回情况,区分外包催收机构制作《对账/付款清单》,并在次月三日内以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交外包催收机构核对。核对无误的,我行填写《外包催收付款通知书》(见附9,以下简称《付款通知书》),并附上核对后的《对账/付款清单》,一式两份,经分行确认后,交予外包催收机构。经由外包催收机构授权委托人签收确认后,我行按协议约定付款,《付款通知书》及《对账/付款清单》底联收回并留存外包催收档案。
分行也可与外包催收机构协商其他对账付款方式。 第四十一条 案件退回
案件退回分为到期退回和提前退回。 (一)到期退回
委托期限届满,我行与外包催收机构的当期委托关系终止,外包催收机构未催回或未完全催回的外包催收案件,应退回我行。
外包催收管理人员填写《外包催收退案通知书》(见附11,以下简称《退案通知书》)并附应退回的《外包催收退回案件清单》(见附11,以下简称《退回案件清单》),一式两份,经由外包催收机构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后交回我行。外包催收管理人员审查后留存外包催收档案。
(二)提前退回
外包催收机构或我行发现外包催收案件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况之一的,任何一方均可要求提前退回案件。要求提前退回案件的一方应填写《退案通知书》并附退回的《退回案件清单》,一式两份,经由外包催收机构授权委托人及我行外包催收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后正式退回案件。分行外包催收管理人员应将双方签字确认的《退案通知书》、《退回案件清单》及其他相关资料留存外包催收档案。
第四十二条 委托终止
委托期限届满,则委托自动终止,外包催收机构不再对外包催收案件进行催收;委托期限尚未届满,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委托期限届满,委托提前终止:
(一)出现本办法第三十五条所列情况时,我行提前终止与外包催收机构的合作。
(二)催收过程中,外包催收案件被提前退回的。
(三)其他我行依照合同约定,认为应当提前终止委托的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行零售银行部负责解释与修改。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1.外包催收机构的管理要点
2.外包催收质量记录使用说明 3.招商银行个人贷款外包催收合作协议 4.外包催收委托通知书、外包催收委托案件清单 5.外包催收管理信息变更通知书 6.外包催收机构调查报告 7.外包催收机构监督检查报告 8.外包催收协助申请书
9.外包催收付款通知书、外包催收对账/付款清单 10.外包催收案件信息更新表
11.外包催收退案通知书、外包催收退回案件清单 12.外包催收费用参考标准
附1
外包催收机构的管理要点
分行在对外包催收机构的日常管理中,应关注以下要点: 一、保密规定
分行应要求外包催收机构对我行提供的贷款资料及相关借款人的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未经我行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以任何形式提供,同时应保证其工作人员的行为符合我行的保密要求。
二、安全规定
外包催收的日常联系中,分行应要求外包催收机构使用指定电子邮箱、传真电话以及由取得授权的授权委托人办理日常事务;外包机构或我行需变更指定联系邮箱、传真号或授权委托人的,必须填写《外包催收管理信息变更通知书》(见附5)并在对方签收确认后方可生效。
三、限制规定
日常管理中,分行应监督外包催收机构,禁止其以任何形式代收客户归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代收现金、代为转款等。
四、协助要求
(一)贷款信息资料更新。外包催收机构在催收过程中,发现并确认客户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外包催收案件信息更新表》(见附10)中予以记录,并于案件结清或退件之前提交我行。分行根据《外包催收案件信息更新表》核实相关信息后,通过贷后变更将信息在系统中更新。
(二)协助发起诉讼。外包催收机构在催收过程中,发现客户丧失还款能力或完全没有还款意愿,继续催收成功机率较小时,外包催收机构应主动提前终止催收,退回案件,并协助我行启动诉讼程序。
附2
外包催收质量记录使用说明
一、质量记录中的特指概念:
(一)贷款金额:是指贷款的发放金额; (二)逾期金额:是指已逾期未偿还的贷款本息;
(三)欠款金额:是指贷款未偿还的全部贷款本息,包括已逾期未偿还部分及未到期部分的贷款本息合计;
(四)入账金额:是指我行实际扣款并冲减贷款的金额; (五)案件编号:是指为便于区分案件,在我行与外包催收机构之间约定的案件的编号,单个案件对应唯一的案件编号。案件编号应与该贷款在我行个人资产系统中的业务编号一致。
二、各类案件清单的使用,应保证案件清单与对应的通知书编号一致,并在案件清单和对应的通知书之间加盖骑缝章。
三、附3《招商银行个人贷款外包催收合作协议》第五条第一款所列惩罚性违约金占欠款余额比重原则上为10%,分行也可自行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