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负责审批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年度机组(A、B、C、D级或装置检修计划或设备定检计划;合理安排检修周期和检修时间,制定检修质量考核标准;监督更新改造项目的按期完成。负责制定所管理和所属企业设备更新改造资金管理制度,
优先安排反事故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监督计划实施及资金使用;
(十三按照集团公司有关事故调查的要求组织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负责本公司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
(十四对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提出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负有事故责任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基层企业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安全生产工作,并承担安全生产直接责任。
(一落实执行国家及本地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求,制定完善本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范等;
(二根据上级公司的要求,制定本企业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的职能;充分发挥三级安全监督网的作用;实现安全生产“四级控制”;
(四利用集团公司和本企业生产信息管理网络,实现安全生产管理流程化、信息化;
(五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用于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
(六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和动态考核机制,制定并落实本企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先培训后上岗培训;
(七落实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反事故技术措施及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的要求,制定年度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和反事故措施计划,并保证“两措计划”的落实;
(八组织召开本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安全生产分析会和基建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查找安全生产存在的薄
弱环节,研究制定防范措施;
(九建立技术监控网络,开展可靠性管理,提高设备的安全可靠水平;
(十建立外包工程和所属多种经营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外包工程和多种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
(十一开展生产、基建的安全风险评估(评价,对查评出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做好整改工作;
(十二建立本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和制度,制定本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和防灾减灾措施,定期组织预案演练;
(十三组织开展本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十四加强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十五做好机组(装置检修、技术改造、设备定检、设备维护和日常消缺等工作; (十六强化基建项目的技术选择、设备选型、设备监造、材料质量、施工工艺的管理,保证基建工程质量管理;
(十七坚持项目法人和施工企业共同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的原则;负责新建、扩建工程生产准备工作;组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环保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十八及时、如实向上级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坚持“四不放过”原则,组织本企业人身、设备不安全事件调查;分析本企业发生的典型事故,制定整改措施;做好事故防范工作,避免事故重复发生;
(十九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提出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负有事故责任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各企业与相关方安全生产责任界面划分
(一对于接受委托管理的参股企业,或代管与集团公司无资产关系的企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执行。
(二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特许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一体化管理,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责任,并按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对环保特许经营企业,必须与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范围、方式以及双方承担的责任,根据代管协议行使安全管理职责,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章编制程序与内容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制程序
(一成立以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为组长的编制小组,明确牵头部门,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制工作方案;
(二编制小组依据人力资源部门明确的企业岗位设置,组织所有员工参加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的编制工作;
(三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经逐级审核后,上报编制小组,编制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汇总后的安全生产职责进行审核,形成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审核后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经本企业安委会讨论审定后,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批准,以正式文件发布。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编制内容
(一本岗位涉及领导责任、技术责任、现场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具体内容; (二本岗位负责、组织、协调、参与以及监督检查等安全生产职责的具体内容; (三本岗位负责管控的安全风险与防范措施; (四党、政领导班子各成员应负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编制应做到简明、具体、实用,可操作性强,上下配套、逐级衔接、不留空白,形成完整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责任制至少每三年修编一次。当组织机构、业务领域、生产规模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组织进行完善和修订。
第五章 责任落实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 奖惩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做到 安全责任到位、 安全投入到位、 安全培训到位、 安全管理到位、 应急救援到位。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对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分子公司、 直属企业对所管理、所属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和责任追 究制度。在集团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上,上级公司为下级公司承 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对有下列情形的分子公司、 直属企业 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安全生产机构、人员配备不满足国家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要求的; (二)安全生产长期不稳定,集团公司挂牌督办的重大隐 患和整改问题在规定时限内未解决,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不 规范的; (三)安全风险控制评估、重大危险源评估以及安全生产 专项检查反映出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风险高易诱发 事故发生的; (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形成长效机制,重大 隐患未得到消除或有效控制的; 11
(五)基建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不健全,现场安全文明 施工混乱,基建安全专项检查问题突出,安全管理责任制不落 实的; (六)应急管理机制不健全,应急预案存在严重缺陷并未 按要求整改的; (七)同类生产安全事故重复发生的; (八)集团公司认定应约谈的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事件。 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对所管理、所属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约 谈的办法由分子公司、直属企业自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分 别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技术责任、监督责任和现场管理 责任,并按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和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 定》要求,对事故单位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违反法律或构 成犯罪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有下列行为或事项的,即使无后果也要追究 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发生事故的从重处罚。 (一)有关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被责令限期改正事 项,逾期未改的; (二)对《安全生产监管意见书》、《安全生产限期整改 通知书》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 (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管理问题被集团公司挂牌督办 的; 12
(四)集团公司通过其他方式正式提出的安全生产要求没 有落实的。 第二十六条 外包工程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依据双方 签订的合同与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按照事故调查结论和责任的 划分对外包工程单位进行责任追究,业主单位承担责任的对有 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分子公司、 直属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 细则,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大唐集团 公司系统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大唐集团制〔2005〕41 号)同时废止。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