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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法制理论知识考试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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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

陈莉认为,执法人员在未表明身份,未下达处罚决定,未出具扣押清单的情况下,即认为违法占道经营,并强制扣押了经营用的冰柜1台、手推车1辆、遮阳伞1把及食品、饮料。请求撤销被告的违法行政行为,返还扣押物品。

城市管理执法局称:我局系根据市、区领导的统一布署,对占道经营影响交通的情况进行统一整治,没有违法,且只扣押了冰柜1台、手推车1辆及遮阳伞1把,没有扣押食品、饮料。

【问题】

1、本案正确的执法主体应当是谁?为什么?(9分)

答:本案正确的执法主体应当是某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因为行政执法主体,是指行政执法活动的承担者。行政执法活动是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活动,这就要求承担行政执法活动的机关或组织,要具备相应的条件或资格并经国家有关机关的合法许可。

2、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该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有哪些违法之处?(16分) 答: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该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之处有:(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本案中执法人员张伟当即将陈莉在经营中使用的物品,没有经过批准;(2)实施行政措施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本案中只有张伟一人,属于违法行为;(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而张伟却没有出示身份证件;(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

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该案中,在实施行政强制行为的第二天才向陈莉出具了扣押清单。

六、论述题(25分)

33、我国前几年所发生的“佘祥林杀人案”、“赵作海杀人案”等,当事人均坐牢十年以上,后因所谓被“杀害”的人归来才被宣判无罪。类似案件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请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谈谈如何杜绝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

答:“佘祥林杀人案”、“赵作海杀人案”均是在找到被“杀害”人尸体高度腐烂的情况下,没有确认该尸体是否确为被杀害人,而认定为被害人,将佘祥林、赵作海等被告人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并处以刑罚。这些案子都充分表现了现在司法过程中对证据收集过程中确认证据真实性的不足。

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中明确规定, 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一)被告人的身份;(二)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三)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四)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五)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六)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七)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八)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第五十三条规定 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第五十九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上述的两起案件中,被“杀害”人的尸体都没有经过鉴定是否确为被杀害人,没有

经过质证,并且也没有人证、书证等相关能证明被告人犯罪行为的证据。因此,我们要从根本上杜绝该类似案件的发生,司法机关应当注意一下几点:

1、 对能否作为证据的内容,应该经过出示、辨认、质证,对不能确认的内容,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 应当重证据轻口供,更不能刑诉逼供,使得被告人因其他不可承受的原因而被迫承认不存在的罪行。

3、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护,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法庭辩论阶段,辩护意见应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

重庆市法制理论知识考试试卷

诉讼。陈莉认为,执法人员在未表明身份,未下达处罚决定,未出具扣押清单的情况下,即认为违法占道经营,并强制扣押了经营用的冰柜1台、手推车1辆、遮阳伞1把及食品、饮料。请求撤销被告的违法行政行为,返还扣押物品。城市管理执法局称:我局系根据市、区领导的统一布署,对占道经营影响交通的情况进行统一整治,没有违法,且只扣押了冰柜1台、手推车1辆及遮阳伞1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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