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交接制度
1 目的
为正规办公制度,规范工作交接程序,明确交接内容,确定交接双方的责任义务,保证公司各项工作的连续性,安全性,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关于工作交接的管理。
3 交接种类
档案、资料、资产、资源、工作。
4 交接制度
4.1 档案、资料交接
1、本条所指档案包括人事档案、文书档案、财务档案、城建档案、工作档案。
2、本条所指资料包括公司文件、外来文件、沟通单、工作通知、各类请示、工作报告、工作总结、工作计划、策划方案、各类报表、图片、书籍音像材料、账册及各种凭证资料。
3、一般档案、资料交接时间为每月30日;重要档案、证件、证书、文件随时交接;档案、资料交接办理完毕后,应及时归档和保存。
4、档案、资料交接应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要求,以案卷形式分类整理,保证归档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
5、档案、资料交接应填写档案、资料移交清单,移交清单应分别载明序号、日期、案卷名称、应交数量、实交数量、移交人员、接收人员、监交人登记栏,清单必须一式两份,移交人员、接收人员、监交人员应在清单上签字。
6、公司员工之间进行单份文件资料交接的,交接部门应分别填写《公司文件交接目录》,由移交人员和接收人员签字,签字后视为接收。《公司文件交接目录》应装订成册,分别置于各部门,以备后查。
7、政府、党政机关文件由总务部指定专人负责领取,逐级传阅。文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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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毕后,应填写《公司文件交接目录》移交公司档案室。 4.2 资产交接
4.2.1 本条所指资产包括个人正在使用的电脑、桌椅、电话机、文件柜、工具书、订书机、计算器、电话卡、钥匙、证照、章证等耐用办公用品。
4.2.2 资产交接应以移交人员管辖范围及实际使用的物品为基础,对照综合管理部资产登记台账进行。
4.2.3 移交人员必须保证移交的资产完好无损,能够正常使用,接收人员负有检查验收的责任。 4.3 资源交接
4.3.1 本条所指资源包括与公司工作相关的供应商及厂家、关系单位、业务单位及联系人、联系方式。
4.3.2 移交人员必须在离岗前将与工作有关的社会资源、业务资源基本情况书写清楚,将与资源有关的工作一并移交给接收人员。
4.3.3 移交人员对移交的资源信息负有保证信息真实有效的义务,接收人员对接收的资源信息负有查对核实的责任。 4.4 离岗前工作交接
4.4.1 本条所指工作包括正在进行的工作、刚受领的工作、计划在一定时间内完成的工作、前期已完成的重要工作。
4.4.2 公司员工因岗位工作变动(离任、离岗、辞职、辞退),不在原岗位继续工作,在离开岗位前必须进行工作交接。
4.4.3 公司员工辞职,本人应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报告,以便公司选调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工作交接不清的,不得离岗。
4.4.4 移交人员在移交工作时应对各项工作分类分项作出书面说明,将所需交接的物品列出清单,经分管经理审核后移交。
4.4.5 移交人员应根据交接工作的种类分类整理交接物品,按照类别整理卷内目录,列出清单,卷内目录、清单应与交接物品账物相符,有特殊情况的需附有文字说明。
4.4.6 对正在办理,尚未完结的工作,移交人员应详细说明整个工作情况,明确工作程序及重点,以保证后续工作开展的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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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监交
1、工作交接应设监交人员,监交人员由部门分管副总经理担任,特殊情况下由总经理指定专人担任。
2、工作交接时需有移交人员、接收人员、监交人员三方到场,共同对照移交清单,经复核无误后三方签名认可。计划财务部负责人、员工、其它部门分管经理、重要岗位的员工进行离岗前交接的,必须报经总裁审批。
6 责任
交接双方对整个交接工作负主要责任。移交人员交接后以清单内容为根据对所经办的业务负责,接收人员以清单内容为依据负后续责任,监交人员对整个交接工作负领导责任。
7 罚则
7.1 工作交接不清
工作交接不清,致使档案或文件资料丢失,公司利益受到损害或工作不能延续的,交接双方按各自过失程度赔偿公司损失,并扣除移交方工作责任保证金,同时对交接双方各处罚款200-1000元;监交人员负领导责任,处罚款500—2000元。
7.2 资产损坏和丢失
资产属于正常损坏的,可向总务部报备,并更换。
因公司资产损坏、丢失,致使无法正常使用的,交接前损坏、丢失的由移交人员负责赔偿,交接后损坏、丢失的由接收人员负责赔偿。若属故意损坏(丢失)的,除赔偿外,按照原物价值的三倍处罚。
8 附 则
一、本制度解释权归总务部。 二、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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