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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出资经营公司协议书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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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出资经营公司协议书三篇

篇一:合伙人出资经营公司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为明确合伙企业合伙人各自的权利义务,特制订本协议,以资遵守。 第一条 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地及经营范围

1.1企业名称: 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1.2注册地址/经营地址:

1.3经营范围:从事对未上市成长企业的股权投融资,股权托管及相关咨询 第二条 合伙的目的

2.1 为了响应中央提出全国支持新疆的号召,依法合伙成立基金公司募集资金专对新疆项目进行股权投资。

2.2通过有限合伙制度充分调动投资人的投资热情,增强专业理财人士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有效降低投资风险,实现投资者和投资专家的最佳结合,通过对基金财产进行专业化的管理、运用,谋求基金财产的最大化增值。 第三条 合伙人及其出资 3.1普通合伙人

名 称: 住 所: 3.1.1 (发起人) 3.1.2 (发起人) 3.1.3 (有限合伙) 3.2有限合伙人

姓名身份证号出资方式认缴金额

3.2.1 公司货币2,000万元(出资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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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公司货币1,000万元(出资期两年) 3.2. 货币500万元(出资期两年)

有限合伙人及出资数额出现新的增加,在到资后一个月内,管理人应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3.3出资的缴付

3.3.1合伙人有权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方式缴付出资: (1)一次性缴清。

(2)本基金成立时,先支付认缴出资额的 2 %作为保证金。其余出资,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按照投资项目的实际需要,通知有限合伙人缴纳。合伙人有义务在收到执行事务合伙人交付通知时,缴纳认缴出资额的全部或一部分。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必须在本基金成立后的2年内缴清。

3.4认缴期限届满合伙人未缴清出资的处理

3.4.1普通合伙人违背出资承诺,缴付期限届满仍拖欠或者拒绝缴纳已认缴的出资额的,丧失基金收益的分配资格,其应得的基金收益由其余所有基金合伙人平均分享。 3.4.2有限合伙人违背出资承诺,缴付期限届满仍拖欠或者拒绝缴纳已认缴的出资额的,已缴付的保证金予以没收,作为基金财产,不予退还。扣除保证金以外的部分,按实际缴付金额分享投资收益。 第四条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4.1普通合伙人

4.1.1按照约定执行合伙事务。

4.1.2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基金相竞争的业务。

4.1.3在基金存续期间,未经执行事务小组的同意,不得转让出资份额,亦不得将出资份额出质。

4.1.4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获取报酬和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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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有权督促有限合伙人及时缴纳出资。 4.2有限合伙人

4.2.1有权了解基金财产的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查询、抄录基金账目及处理基金事务的其他文件;但对了解的基金所有情况和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4.2.2不参与合伙事务,无权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4.2.3有权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基金相竞争的业务,或者同本基金进行交易。 4.2.4可以转让在本基金中的财产份额,但如果向本合伙企业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应当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且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4.2.5有权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4.2.6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基金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4.2.7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缴付认缴金额,获取基金收益。 第五条经营管理机构 5.1管理人

5.1.1本基金的管理人为: 。 5.1.2管理人的责任、权利义务: 。

5.2基金顾问:是由基金管理团队聘请的、在股权投资基金业界享有高度声誉的资本运作专家。基金顾问仅对基金管理、运用和发展提供指导和咨询意见,不参与基金日常事务,不属于基金合伙人范围,基金顾问以领取顾问津贴的方式取酬。 5.3执行事务合伙人

5.3.1执行事务合伙人由如下其中符合一项条件的机构或个人担任: (1)认缴基金出资的普通合伙人。

(2)具有法定受托管理股权基金的专业机构。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5.3.2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责任、权利与义务与管理人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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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执行事务小组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设立执行事务小组作为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执行事务小组由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人组成。

5.4.1执行事务小组受全体合伙人的委托和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1)确立基金业务理念、基金业务原则和基金业务目标。

(2)制定基金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基金的各项重大计划,并监督、检查、落实项目的开展。

(3)监督、检查基金执行事务人、基金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

(4)对外代表基金开展经营范围许可的各项业务,全权代表基金对外订立合同。 (5)审议与核准基金投资或退出、转让等事项,审议与批准基金挂牌方案。 (6)合伙人向本基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退伙、以及对未实际认缴出资的合伙人进行除名、增加新的合伙人等合伙人变更事项。

(7)改变基金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动议并决定是否延迟基金期限,动议并决定是否修改合伙协议。

(8)决定执行事务小组成员、执行事务人的薪酬待遇。 (9)提名本基金的基金经理、财务经理等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10)聘任基金执行事务人以外的基金高级经理、基金顾问、其他工作人员,并决定其薪酬待遇。

(11)组织召开全体合伙人会议,严格按照规章披露基金信息。 (12)基金经营管理的其他事务。

执行事务小组对以上事宜作出决定,须经执行事务小组过半数成员同意,并由执行事务小组全体成员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 5.4.2执行事务小组的义务:

(1)按照本协议和基金管理计划,执行合伙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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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执行事务小组必须保存处理基金事务的完整记录,必须依据基金文件规定,于基金管理计划终止时将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所有合伙人及其收益人。

(3)执行事务小组对合伙人及其受益人的情况,以及处理基金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因处理基金事务必须披露的除外。 (4)执行事务小组成员违反基金目的处分基金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基金事务不当致使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5)执行事务小组成员辞任的,必须征得过半数合伙人的同意,并在新执行事务小组成员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基金事务的职责。

5.4.3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小组成员及执行事务人应当审慎、诚信、有效地履行义务,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原则处理基金事务,必须严格遵守如下规定: (1)不得自营或者参与经营与本基金有竞争关系的业务。 (2)不得同本基金进行交易。

(3)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4)不得从事损害本基金利益的活动。

5.4.4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入选由执行事务小组决定。 第六条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转变

6.1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小组的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 6.1.1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转变之前形成的基金债务仍需负无限责任。 6.1.2执行事务合伙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转变为有限合伙人,除非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原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变更为有限合伙人。 6.2一次性缴清出资的有限合伙人或者已经缴清出资的有限合伙人,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小组的同意,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参与基金的经营和管理活动。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转变前后基金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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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出资经营公司协议书三篇

合伙人出资经营公司协议书三篇篇一:合伙人出资经营公司协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为明确合伙企业合伙人各自的权利义务,特制订本协议,以资遵守。第一条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地及经营范围1.1企业名称: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1.2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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