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课后答案详解 第十八章 不
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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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不可抗力
一、思考题
1.何谓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如何认定的? 答:(1)不可抗力的含义
国际上对不可抗力的含义并不统一,但其基本精神和处理原则大体相同,即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签订后,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和无法控制的意外事件,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可以免除当事人的责任。
(2)不可抗力的认定
构成不可抗力应具备以下条件:①事件是在有关合同成立以后发生的;②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③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后果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控制、无法避免和不可克服的。
2.发生不可抗力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答:发生不可抗力,后果有两种:一是解除合同;二是变更合同。究竟如何处理,应视事故的原因、性质、规模及其对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实际影响程度,由双方当事人酌情依约处理。具体处理原则是:
(1)解除合同
如果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即使得合同履行成为不可能,例如,特定标的物的灭失,或事件的影响比较严重,非短时期内所能复原,则可解除合同。
(2)变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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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合同是指对原订合同的条件或内容适当地变更,包括替代履行,减少履行或迟延履行。如果不可抗力只是部分地或暂时性地阻碍了合同的履行,则发生事件的一方只能采用变更合同的方法,以减少另一方的损失。
3.何谓不可抗力条款?为什么要在进出口合同中规定不可抗力条款? 答:(1)不可抗力条款的含义
不可抗力条款是指合同中订明如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的责任。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对此要求损害赔偿。因此,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免责条款。
(2)在进出口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条款的原因
由于国际上对不可抗力的含义及其称呼并不统一,对不可抗力事件及其引起的法律后果也并无统一规定,为防止合同当事人对不可抗力事件的性质、范围作随意解释,或提出不合理的要求,或无理拒绝对方的合理要求,故有必要在买卖合同中订立不可抗力条款,明确约定不可抗力事件的性质、范围、处理原则和办法,以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并有利于合同的履行。由此可见,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有着重要的法律和实践意义。
4.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有哪几种订法?哪一种比较好?为什么?
答: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有以下几种订法:
(1)概括式:在合同中不具体规定哪些事件属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只是笼统地予以规定。这类规定办法,过于笼统,含义模糊,解释伸缩性大,容易引起争议,合同中不宜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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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列举式:在合同中详列不可抗力事件。这种一一列举的办法,虽然明确具体,但文字繁琐,且可能出现遗漏情况,因此也不是最好的办法。
(3)综合式:列明经常可能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如战争、洪水、地震、火灾等)的同时,再加上“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文句。这种规定办法,既明确具体,又有一定的灵活性,是一种可取的办法。在我国进出口合同中,一般都采取这种规定办法。
5.当我方援引或对方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责时,我方应分别注意哪些问题?
答:当我方援引或对方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责时,我方应注意的问题有:
(1)对不可抗力事件性质与范围的约定办法要合理
关于不可抗力事件的性质与范围,通常的约定办法有概括式、列举式和综合式。在实际工作中,应在权衡利弊的基础上,选用其中有利的一种。
(2)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应体现公平合理原则
不可抗力条款应对买卖双方都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以致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均可免除责任。这样规定,体现了公平合理的原则。
(3)不可抗力条款的内容应当完备
为了便于履行合同和按约定办法及时处理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条款的内容应当完备。
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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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某企业与某外商按国际市场通用规格订约进口某化工原料。订约后不久,市价明显上涨。交货期限届满前,该商所属生产该化工原料的工厂失火被毁,该商以该厂火灾属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其交货义务。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对此,我方可以拒绝对方解除交货义务的要求,可以要求对方延迟交货,因为交货期届满前工厂失火被毁,并不能说明卖方没有交货的能力。具体分析如下:
如果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已经破坏了履行合同的根本基础,致使履行合同成为不可能,则可解除合同,全部免除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责任;如果不可抗力事件部分地影响了合同的履行,则可部分地免除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责任;如果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只是暂时或在一定时间内阻碍合同的履行,只能中止合同或延期履行合同,但不能解除有关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义务。一旦事故后果得以消除,仍然要履行合同。
2.某出口商以CIF条件出口货物一批,合同规定装运期为某年10/11月份(shipment during Oct./Nov.)。10月20日,出口国政府公布一项条例,规定从该年11月1日起,除非有特别许可证,否则禁止该货物出口。卖方未能装运货物,于是买方请求赔偿损失。在此案中。卖方是否可以免除其交货义务?为什么?
答:在此案中,卖方可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免除其交货义务。理由如下: 本案例事件是在双方签订合同后发生的,不是由于双方当事人的故意行为或者过失而引起,而且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后果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控制、无法避免和不可克服的。故该案例属于社会原因而造成的不可抗力,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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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不可抗力的条件。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约的一方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的买方也无权提出索赔要求。
3.我某进口企业按FOB条件向欧洲某厂商订购一批货物。当我方派船前往西欧指定港口接货时,正值埃及与以色列发生战争,埃及被迫关闭苏伊士运河。我所派轮船只得绕道南非好望角航行,由于绕道而增加航程,致使船只延迟到达装货港口。欧洲厂商要求我方赔偿因接货船只迟到而造成的仓租和利息损失。我方拒绝了对方要求,因此引起争议。对此,请予评论。
答:我方可援引不可抗力条款拒绝对方提出的索赔要求。理由如下: 虽然采用FOB贸易术语成交时,我方有义务及时派船接货,但是由于我方派船接货过程中遭遇了战争,导致正常的航行线路不能通行,而不得不绕行,是导致我方不能及时达到装运港接货的原因。
本案例中,我方由于受到战争影响导致派船延迟,发生战争是属于社会原因而导致的不可抗力,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受到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的违约,违约方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故我方可以拒绝对方提出的索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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