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基因纠纷中法律责任的司法认定
基因技术的发展使得包括基因技术纠纷、 基因权利纠纷以及基因犯罪等在内的各种纠纷越来 越多地出现在了司法实践中,成为司法者所必须应对的现实挑战之一。从司法实践中来看, 对基因纠纷中的 法律责任的认定问题已成为司法实务部门倍感棘手的一个问题,
而该问题的
对
解决也需要严格的法理论证。在这种情况下,研究基因纠纷中法律责任的司法认定问题, 于司法者正确适用法律以维护司法公正, 无疑将具有重要意义。基于此,本文拟从相关民事 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三个角度对该问题加以研究。 一、 基因纠纷中的民事责任之司法认定
基因纠纷就是指围绕基因技术和基因权利等问题而引发的各种纠纷。
在民事方面,这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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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表现为四类:其一是基因技术 合同纠纷,即由于当事人就基因技术的开发、转让、 或者服务而签订合同时所引发的纠纷;
其二是基因环境民事纠纷,即由于基因工程操作事故
其三是由于基因人格权、 基因所有
而对环境或人们的生命健康造成损害而引发的民事纠纷;
权及基因财产权等具体基因权利而发生的民事纠纷;其四是因基因治疗而引发的民事纠纷。 那么,司法者对四种民事纠纷中的民事责任应如何加以认定呢?是适用统一的法律规定, 是不同的归责原则呢?我们认为, 对于以上四种民事纠纷, 司法者在具体认定法律责任时所 适用的法律及遵循的归责原则是存在差别的。下面,我们将分别加以分析:
1就基因技术合同纠纷而言,这类纠纷在本质上应属于合同纠纷,或者说得具体一点,应 属于技术合同纠纷。 我国现行《合同法》对技术合同作出了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
这些规定
还
显然也应当适用于基因技术合同。 依此分析,我们认为,对于基因技术合同纠纷所引发的民 事责任,司法者应当依照《合同法》关于技术合同的规定来加以认定。
2.就基因环境民事责任而言,这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应当适用特殊的法律规定与归责 原则。首先,从民法学的角度来分析,在基因工程对环境及周围人们的人身健康或财产具有 潜在负面效应的情况下,基因工程作业实际上属于高度危险作业,
而一旦从事这种作业的人
在这
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其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就应当是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种情况下,即便致害人主观上无过错,也要承担民事责任。其次,从环境
法学的角度来看,
基因环境民事责任说到底是一种环境民事责任,对于该种责任,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及 《环境保护法》都分别有明确规定,即由致害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3?就基因人格权、基因所有权及基因财产权纠纷引发的民事责任而言,我国现行民法还没
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然而,由于基因人格权、 基因所有权与基因财产权本质上也分别是人 格权、所有权及财产权的内容,
因此,我们认为,对这种民事纠纷所引发的民事责任的认定
在归责原则上实行过错责任
问题,可以比照民法关于人格权、所有权及财产权的规定进行,
原则,并在进行诉讼时,遵循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 4.就基因治疗所引发的民事责任问题,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也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笔者以为,
由于基因治疗也是一种医事行为, 因而其民事责任的认定就应按照与一般医事行为相同的归 责原则来进行,在具体认定时适用医疗法的有关规定,在诉讼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由医方(或治疗方)承担举证责任。
二、 基因纠纷中的行政责任之司法认定
因基因技术、基因权等问题引发的民事责任是基因纠纷中最为常见和主要的一种责任纠纷, 除此之外,基因问题还会引发一些行政责任纠纷,这种纠纷也是一种较为重要的法律纠纷。
根据责任归属的不同, 基因纠纷中的行政责任可以被分为两类: 一是由国家所承担的行政责 任,二是由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个人和单位所承担行政责任。 都必须以基因技术法的明文规定为依据。
首先,就国家所承担的行政责任来说, 这种行政责任主要是由于主管基因科技的生命科技主 管部门违反基因技术法的规定, 不履行监管职责或者错误行使监管权引发的, 源于生命科技行政主管机关的基因科技监管权。
其产生直接根
这两种行政责任归属的司法认定
基于此,我们以为,对于基因问题所引发的
该种行政纠纷之行政责任的司法认定, 应当以现行基因技术行政法对基因科技行政主管机关 之行政职责的规定为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基因技术法基本上都对基因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职 责进行了明确规定。因此,基因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否严格依照这些规定而认真履行职责将 是认定基因技术与基因权行政纠纷中的行政责任的一个主要依据。
例如,我国《人类遗传资
料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 责管理全国人类遗传资源,
联合成立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
负责日常工作。”而第
八条则紧接着规定,“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暂设在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 在国务院科学技术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行使以下职 责:(一)起草有关的实施细则和文件, 经批准后发布施行,协调和监督本办法的实施;(二) 负责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遗传资源的登记和管理;
国际合作项目;(四)受理人类遗传资源出口、出境的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三)组织审核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 申请,办理出口、出境证明;(五)与
”依据这些规定不难得知,作我国人类遗传资源行政主
管机关的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具有“负责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遗传资源的登 记和管理\等的行政职责,
假如其不履行这些行政职责, 对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的遗传
资源不予登记和管理,则就显然违背了其行政职责,依法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其次,就行政相对人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来说, 这种行政责任是由于行政相对人实施了违反
基因技术行政法的行为所导致的。 基因技术行政法作为法律,具有普遍适用性,任何人都须 遵守。这一点,对一般公民或组织来说如此,对专门从事基因科技活动的个人与单位而言, 更是如此。为了保障基因科技活动的规范进行,
我国基因技术法对行政相对人的基因科技活
动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果要进行基因科技活动都必须依照这些规定来进 行,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如被处以行政罚款等。因此, 对从事基因科技活动的行
政相对人行政责任的司法认定也必须要以相关的行政相对人是否违反基因技术行政法的规 定为依据,如果其违反了基因技术行政法的规定,
司法机关就应认定由其承担行政责任。
开发单位及基因科技工作者行政责
这
是认定基因纠纷中作为行政相对人一方的基因科技研究、 任的一个基本准则。
三、基因纠纷中的刑事责任之司法认定
基因问题还可能会引发刑事责任。 具体而言,在基因技术的研究、开发、应用或咨询过程中, 如果出现了严重的违法行为以致构成了犯罪,则相关行为人须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例如, 在进行基因技术研究过程中,
非法向环境中释放转基因生物,
造成重大环境资源事故的; 或
再或者,在从
这些行
者在基因开发的过程中, 为了获取他人基因而造成基因所有者死亡或伤害的;
事基因技术开发的过程中, 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规定, 泄露国家基因科技机密的……。 应如何具体认定这些责任呢?我们以为,
为都将会触犯刑律,而相关行为人依法也都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那么,在司法实践中, 司法机关
司法者应当从主体、客体、客观方面和主
观方面这四个方面具体考察相关行为的犯罪性。具体来说:
1在主体方面,行为人是否属于 刑法所规定的该类犯罪的主体范围。例如,我国刑法规定 的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犯罪主体须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密的行为人应承担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刑事责任,
因此,如果认定泄露国家基因科技秘
则泄露国家基因科技秘密的行为人就必须符
合该罪的主体特征,即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否则,就不应以泄露国家秘密罪认定行为人 的刑事责任。
2?在客体方面,行为人的犯罪性为所侵害的是为刑法所保护的特定客体。还是以泄露国家 基因科技秘密为例,如要认定行为人承担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刑事责任, 因科技秘密的行为需要以侵害国家的保密制度为前提。
则行为人泄露国际基
如果行为人的泄密行为没有侵害国家
的保密制度,而是侵害了单位的保密制度,则也不能以泄露国家秘密罪认定行为人应承担的 刑事责任。
3?在客观方面,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某特定犯罪的客观方面的要求。如非法向环境中释 放转基因生物造成环境资源事故的,如司法者认定该种行为的行为人应承担重大环境污染事 故罪的刑事责任,则依照刑法规定,
必须符合以下两项要求:(1)行为人违反了法律关于环
境资源保护的规定;(2)行为人实施了向环境中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包括转基因生 物)的行为。否则,就不得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承担这一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4?在主观方面,行为人须具有过错,即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假如行为人实施了相关的危害 行为而其主观上却并无过错, 或者一定的危害后果是由意外事件所引起的, 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而要求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也不得认定行为 也不得要求行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