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教育培训
第一条 安全生产教育是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最重要的措施之
一,是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是提高员工安全生产素质的重要手段,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安全教育工作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应予以保证。
第二条 安全教育的方法应结合实际灵活运用。对于员工的安全教
育,采用讲授法、谈话法、实际操作演练法、读书指导法、访问法或宣传娱乐法等,对于安全管理人员则采用讲授法、案例研讨法或培训法等。
经常性安全培训教育的形式有:每天的班前班后会上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安全活动日;安全生产会议;各类安全生产业务培训班;事故现场会;张贴安全生产招贴画、宣传标语及标志;安全知识竞赛等。
第三条 安全教育应由各项目部安质部门统一负责,有关管理部门
协助。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安全教育计划、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情况和安全教育档案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台帐,完善安全教育培训管理网络。
第四条 安全教育培训必须做到全面、全员、全过程地覆盖所有人
员(含合同工、农民工、临时工、实习生和代培人员等),贯穿于施工生产和企业管理的全过程。
1. 各项目部主要负责安全教育的重点是,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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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及有关行业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生产技术;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及调查处理方法,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原则;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企业安全文化理念等。其目的主要是提高对安全生产方针的认识,增强安全生产责任感和自觉性,掌握基本的安全生产技术和安全管理方法,促使各级领导关心、重视安全生产,积极作好安全管理工作,以身作则,遵章守纪,积极支持安全技术部门的工作,为安全生产提供良好的条件。
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含指挥长、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监察(检查)人员等)教育重点是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劳动卫生知识和安全文化知识;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工伤保险的政策、法律、法规;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方法;事故现场勘验技术,以及应急处理措施;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原则;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等。其目的主要是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强烈的安全事业心、高度的安全责任感、务实的工作作风及实事求是、以身作则的精神。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各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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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3. 一般管理人员教育重点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安全知识和安全文化知识等。安全教育培训每年进行一次,考核成绩要作为本人综合考核成绩的重要部分。
4. 项目部对在岗的从业人员应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重点是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安全生产的新知识、新技术;安全生产技能培训,事故案例等;
5. 各项目部对雇佣的临时工、农民工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为:安全意识教育、本单位生产活动有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等,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6. 新上岗(新招收、新录用、新调入、新改职和新转岗)的各类人员,必须接受不少于48学时的三级安全教育(公司(厂)级、队(车间)级、班组),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一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24小时,教育培训主要是: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安全法规;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本单位概况、生产特点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关事故案例等。二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16学时,教育培训主要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和规章制度;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8学时,培训教育主要是: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标准化作业程序;生产设备、安全装置、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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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具)的正确使用方法;事故案例等。
7. 施工中采用“四新”(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应由所在项目部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必要实际操作训练,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操作。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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