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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毕业选修结课论文范文职称论文论诈骗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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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党对于贪腐问题所给与的重视程度不断增强,在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就重点强调了反腐倡廉的重要意义,并对党风廉政建设做出了一系列的具体安排。本文所进行的研究,正是以此为背景展开的,从我国刚刚颁布不久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相关法条解读出发,对站片最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之间的差异进行了重点论述,以期望能够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构成和发展提供一些基本的理论支持。

出于对权力更深层次约束对于要求,我们在法条解读中将影响力当做一种滋生腐败的能力和温床,其实质是对权力使用的规范化过程。我国所颁布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相关法条,一方面能够有效的对我国当前社会中较为严重的贪腐现象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另一方面也能够对当前社会风气起到一定的肃清作用,保证我党的精神文明建设事业能够顺利进行下去。应该看到,这些条文的出台以及解读,对于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以及法制制度的完善都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的。尤其是在实际应用中,对诈骗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司法程序中进行有效区分目前来说还较为困难,因此对两者之间所存在的本质差异进行研究也就更具有实用价值。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概述

1.相关概念阐述

本文所引用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概念,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其他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影响力索取、收受请托人的财物,或者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其他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索取、收受请托人的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1]。

2.罪名认定

首先,对非罪和罪的判定。这里主要是通过受贿数额以及其他的重要情节来进行的。

其次,对本罪与受贿罪的判定。对这两者的判定,主要是通过犯罪主体以及客观条件上的差异性进行的, 受贿罪的主体强调现任公家公务人员,而本罪的主体则除了现任公家公务人员之外,还包括其亲属、朋友等。

与此同时,传统意义上的受贿罪的客观表现为受贿人通过自身的职务之便来获取经济以及其他收益,而本罪则主要是包括在职以及非在职国家公务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员利用其所具有的影响力获得经济以及其他收益的情况。

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法定刑

根据我国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相关法律规定,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

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

二、诈骗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体上的关系 目前在我国法律界,主要观点中认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相关法条中规定的“关系密切”人的主体主要有如下三种情况值得我们注意:首先,男女双方之间的正当情感关系以及不正当情感关系;其次是除了亲属之外的朋友关系,表现密切,由于双方之间有某种程度上的经济利益关系而形成密切关系的人;最后一种则是正常朋友关系,由于爱好等情况结成的友情关系的人。这种概述情况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关系密切的人”做出界定,但是对于实际司法过程中的界定工作并无太多帮助,正如我们从“利用影响力受贿”这一名目上所看到的,其主体实质上是指那些依靠同国家公务人员之间的直接或间接关系而出现的贿赂,本罪的主体和国家公务人员之间存在着的这样或那样的关系实际上仅仅是一种表面现象,在本质上构成本罪主体的一定是能够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决策产生实质影响的人[3]。这也是本罪和诈骗罪能够得以区分的根本要素之一。

应该引起我们关注的是,当前社会中有部分人利用自身和国家某些公职人员之间的关系作为口号,为他人非法办理各种事情;而在实际上,这些人或许真的和国家公务人员之间有这样或者那样的关系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种关系基

法学专业毕业选修结课论文范文职称论文论诈骗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区别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党对于贪腐问题所给与的重视程度不断增强,在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就重点强调了反腐倡廉的重要意义,并对党风廉政建设做出了一系列的具体安排。本文所进行的研究,正是以此为背景展开的,从我国刚刚颁布不久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相关法条解读出发,对站片最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之间的差异进行了重点论述,以期望能够为我国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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