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阻却事由(一)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正当防卫
一、一般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1.甲手持匕首寻找抢劫目标时,突遇精神病人丙持刀袭击。丙追赶甲至一死胡同,甲迫于无奈,与丙搏斗,将其打成重伤。此后,甲继续寻找目标,见到丁后便实施暴力,用匕首将其刺成重伤,使之丧失反抗能力,此时甲的朋友乙驾车正好经过此地,见状后下车和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约2万元),然后逃跑,丁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关于甲将精神病人丙打成重伤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08/2/94部分)
A.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为对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B.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因为“不法”必须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而精神病人没有责任能力,其客观侵害行为不属于“不法”侵害,故只能进行紧急避险 C.甲的行为属于自救行为,因为甲当时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自己的法益
D.甲的行为既不是正当防卫,也不是紧急避险,因为甲当时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精神病人丙的行为客观上阻止了甲的不法行为,甲不得针对丙再进行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对正当防卫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的理解。由于未设定观点,故应按通说观点(客观不法论),“不法”指客观不法,不考虑主观责任要素。精神病人的自主攻击行为,客观上是伤害、杀人不法行为,只是因无责任能力,而不构成犯罪。按构成要件“客观不法-主观有责”的体系,仍属不法行为,因此可以对其进行正当防卫。
2、严重精神病患者乙正在对多名儿童实施重大暴力侵害,甲明知乙是严重精神病患者,仍使用暴力制止了乙的侵害行为,虽然造成乙重伤,但保护了多名儿童的生命。 观点:
①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不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 ②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
③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不以防卫人是否明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 ④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以防卫人明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 结论:
a.甲成立正当防卫 b.甲不成立正当防卫
就上述案情,观点与结论对应错误的是下列哪些选项?()(2014/2/52) A.观点①②与a结论对应;观点③④与b结论对应 B.观点①③与a结论对应;观点②④与b结论对应 C.观点②③与a结论对应;观点①④与b结论对应 D.观点①④与a结论对应;观点②③与b结论对应 【答案】ACD 【疑难辨析】
本题和上题一样,仍然涉及对正当防卫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的理解。但不同上题的是,是根据不同理念观点的对应推理,是典型的“设定观点,考查推理”型的观点推理题。推理逻辑实际上很简单:正当防卫起因条件“不法侵害”,如果认为设定的危险是“不法侵害”,则可正当防卫;如果认为设定的危险不是“不法侵害”,则不可正当防卫。 对于“不法侵害”,理论界有不同观点:主流观点客观不法论(结果无价值观)认为“不法”指客观不法,不考虑主观责任要素,精神病人的自主攻击行为,亦是不法侵害。而少流观点主观不法论(行为无价值观)认为需考虑主观责任要素,精神病人的自主攻击行为,不是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起因),而是危险(紧急避险的起因)。 【解析】
题干案情事实是:(1)没有责任能力(严重精神病患者)的乙的重大暴力侵害,问题是:乙是否属于“不法侵害”?(2)甲明知乙是严重精神病患者,防卫人明知侵害者不具有责任能力,问题是:甲是否符合防卫认识条件?
(1)根据观点①“不法侵害”不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客观不法论),则乙的行为属“不法侵害”,甲成立正当防卫,对应结论a;
(2)根据观点②“不法侵害”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主观不法论),则乙的行为不属“不法侵害”,甲不成立正当防卫,对应结论b;
(3)根据观点③防卫认识无需防卫人明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则甲符合防卫认识条件,甲成立正当防卫,对应结论a;
(4)根据观点④防卫认识需要防卫人明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则甲不符合防卫认识条件,甲不成立正当防卫,对应结论b。
由此:观点①③与a结论对应;观点②④与b结论对应。B选项说法正确,ACD选项说法错误。
3、甲深夜盗窃5万元财物,在离现场1公里的偏僻路段遇到乙。乙见甲形迹可疑,紧拽住甲,要甲给5000元才能走,否则就报警。甲见无法脱身,顺手一拳打中乙左眼,致其眼部受到轻伤,甲乘机离去。关于甲伤害乙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2/8) A.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B.构成故意伤害罪
C.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D.系过失致人轻伤,不构成犯罪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以及“黑吃黑”的定性问题(是否属于不法侵害)。甲构成盗窃罪,乙要挟揭发罪行而向甲勒索财物,系“黑吃黑”,构成敲诈勒索罪,是不法行为;而不是公民扭送的合法行为。对于乙的犯罪行为,甲实施反击属于防卫;为了保护财物(甲非法占有赃物的效力高于乙非法占有赃物的效力)而造成犯罪人轻伤,没有“造成重大损害”,不属防卫过当;仍在正当限度之内,属于正当防卫。答案选C。
4.陈某抢劫出租车司机甲,用匕首刺甲一刀,强行抢走财物后下车逃跑。甲发动汽车追赶,在陈某往前跑了40米处将其撞成重伤并夺回财物。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2/2) A.法令行为 B.紧急避险
C.正当防卫 D.自救行为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察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在财产犯罪中,不法侵害结束,侵害人尚在犯罪现场,损害尚可挽回时,也被作为特例认为是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对其进行防卫也属正当防卫。
5.甲外出时在自己的住宅内安放了防卫装置。某日晚,乙撬门侵入甲的住宅后,被防卫装置击为轻伤。甲的行为是什么性质?()(2002/2/6) A.故意伤害罪 B. 正当防卫 C. 防卫不适时
D. 民事侵权行为,不构成犯罪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察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预先设立防卫装置,行为本身不违法,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发挥了作用,符合防卫的时间条件;并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时,一般可认为是正当防卫,保护财产防卫造成轻伤结果,没有造成重大损害,不属于防卫过当。
6.张某的次子乙,平时经常因琐事滋事生非,无端打骂张某。一日,乙与其妻发生争吵,张某过来劝说。乙转而辱骂张某并将其踢倒在地,并掏出身上的水果刀欲刺张某,张某起身逃跑,乙随后紧追。张某的长子甲见状,随手从门口拿起扁担朝乙的颈部打了一下,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