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协议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鉴于:
1、乙方担任 职务,因工作需要,在职或服务期间乙方有从甲方获得商业秘密的机会,有利用甲方物质技术资料进行创作的机会,有获得及增进知识、经验、技能的机会;
2、甲方给乙方的劳动支付的工资、奖金、绩效等报酬;乙方明白不与甲方竞业是获取以上回报的必要条件;
3、防止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流失,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现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国相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竞业限制范围:
1.1 在竞业限制期内,乙方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有竞争的业务。 1.2 不得为以下单位工作或任职: 1.2.1 与公司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单位;
1.2.2 与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的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公司关联企业所
在的其他任何地方直接或间接的设立、参股、控股、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研发机构、咨询调查机构等经济组织; 1.2.3 其他与公司有竞争业务的单位。 1.3 在竞业限制期内,乙方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1.3.1 与公司的客户发生商业接触。该种商业接触包括为其提供信息、提供服务、收取订单、直接或间接转移公司的业务的行为以及其他各种对公司的业务产生或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不论是否获得利益; 1.3.2 直接或间接在本协议第1.2条所列单位中拥有股份或利益、接受服
务或获取利益;
1.3.3 员工本人或与他人合作直接参与生产、经营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
类产品或业务;
1.3.4 直接或间接引诱、要求、劝说、雇用或鼓励公司的其他员工离职,或试图引诱、 要求、劝说、雇用、鼓励或带走公司的其他员工,不论何种理由或有无理由,不论是否为自身或任何其他人或组织的利益。不得以其个人名义或以任何第三方名义怂恿或诱使公司的任何员工在其他单位任职;
1.3.5 向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直接或间接提供任何形式的咨询服务、
合作或劳务。 第二条 竞业限制期限:
离职之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竞业限制补偿金:
1、在竞业限制期内,甲方则按月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2、竞业限制补偿金为 元/月(法定要求:不低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公司按月支付,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乙方指定工资卡账户为甲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专用账户,乙方账户注销等各种原因导致公司无法支付该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员工自行承担,且在此期间不免除员工的竞业限制义务。
4、乙方拒绝接受、自行放弃、不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或因乙方原因导致公司无法正常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且不免除乙方的竞业限制义务。 第四条 甲方义务:
按月并及时支付乙方竞业限制补偿金。 第五条 乙方义务:
1、乙方在领取上述经济补偿金时,应向甲方提供失业证明或在新单位工作的证明。
2、乙方被新单位录用后应在一周内将新单位的名称及乙方的职位通知甲方。同时乙方应将自己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告知其工作单位。
3、乙方可与甲方协商解除竞业限制义务,但乙方不得单方面终止自己的竞业限制义务。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时,应支付违约金 元; 2、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要求其依法支付违约金 元,如该 违约金不能弥补甲方实际损失的,甲方还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其实际遭受的损失。甲方可同时停止向乙方支付补偿金。损失额依照以下三种方式计算,以计算结果最高的为准:获取或开发该产品技术的全部费用;甲方相关业务因此损失的利润;竞争单位相关业务因此取得的利润。甲方追究乙方违约责任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用、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等。
第七条 双方传递文件的通讯地址:
甲方: 乙方:
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均应以书面方式及时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变更。 第八条 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意协议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九条 合同效力:
1、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 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以变更或者终止。
3、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乙方不再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甲方也不再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