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文理学院文件
重文理教〔2013〕4号
关于印发《重庆文理学院学士学位 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等3个制度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重庆文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重庆文理学院学位外语和学位计算机考试管理办法》及《重庆文理学院学生成绩管理办法》3个文件经修订完善,校长办公会审核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文理学院 2013年4月1日
重庆文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经重庆市学位委员会批准,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专业,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条 凡学校本科毕业学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表现良好。
(二)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德、智、体、美等方面审查合格,获得毕业证书。
(三)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根据《重庆文理学院学位外语和学位计算机考试管理办法》的规定,学位外语及学位计算机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二)在校期间有过考试作弊者。 (三)未获得本科毕业证书者。
(四)学位外语及学位计算机考试成绩不合格者。 (五)毕业论文(设计)有作假行为者。
(六)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位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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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2.0者。
(七)在校期间受过纪律处分且未撤销者。 (八)在校期间受过纪律处分两次及两次以上者。 第五条 在校期间,在某方面有突出表现者(如全国挑战杯大赛、全国电子设计大赛等),可向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投票表决是否破格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毕业生因第四条第四款、第五款、第八款未能取得学士学位者,在最长修读年限内达到了必备条件,可书面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第七条 已取得学士学位,但后来发现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并通过决议,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八条 已取得学士学位,在毕业离校前,因违反校规校纪,行为不端而造成严重后果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并通过决议,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九条 学士学位授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拟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以及属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情况者,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学士学位的学生逐一进行审核,提出拟授予或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其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拟定《重庆文理学院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重庆文理学院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核签章,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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