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惩管理制度范文
1.奖惩原则
1.1为了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使全公司员工尽心尽责,自觉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工作标准,实现行为的规范,保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有效运行。
1.2坚持鼓励、沟通引导同行政管理、经济奖惩相结合,实行奖惩严明原则。
1.3本规定是公司各项具体考核奖惩细则/措施制订的依据。各直线部门据此制订的考核奖惩细则/措施须报公司审批后实施。 2.奖励 3.1奖励形式
3.1.1考核奖励:月度考核、年度考核。
3.1.2特殊奖励:表彰、加薪/晋级、奖励性旅游、奖励培训、奖励性休假。 3.2考核奖励
对日常或年度工作表现突出的员工,直线部门负责人可在月度或年度绩效考核时提出奖励建议。
3.3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形,公司将按不同形式给予特殊奖励。 3.3.1获得政府或行业专业奖项,为公司争得重大荣誉者(市级以上); 3.3.2对公司业务发展有重大贡献者; 3.3.3个人业务、经营业绩完成情况优秀者;
3.3.4对突发事件、事故妥善处理,防止或避免了可能发生的事故或损害公司事件;
3.3.5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有实际成效者; 3.3.6为公司节约大量成本支出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者;
3.3.7顾全大局,主动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高度的团队协作精神者; 3.3.8培养和举荐人才方面成绩显著者。 3.4奖励操作程序 3.4.1考核奖励
由直线部门负责人根据月度/年度考核结果提出奖励标准,并填写《员工月度/年度考核评价表》,报公司批准执行。 3.4.2 特殊奖励
可由公司直接提名/评选或由直线部门负责人提出奖励建议,并填写《员工奖励审批表》,报公司批准后给予嘉奖,并获得相应奖励。 4.违纪处分 4.1 违纪处分种类
4.1.1 轻微行为过失:口头警告或处以2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4.1.2 行为过失:书面警告,同时给予50元—1000元经济处罚; 4.1.3 重大行为过失:解除劳动合同。 4.2 违纪行为处罚形式
4.2.1 轻微行为过失-----提出口头警告或处以2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4.2.2 一次行为过失或二次轻微行为过失---提出书面警告,同时处以50元—1000元的经济处罚;
4.2.3 一次重大行为过失或二次行为过失(不限于同一方面的问题)----解除劳动合同。
4.3有下列行为之一(以下并未列尽轻微行为过失的例子,但不表示其它的不诚实/或失当行为可以不导致采取上述纪律处分),属轻微行为过失,给予口头警告或2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处罚金额将视情节、认识态度不同由直线部门提出)。
4.3.1 对一些与日常行为有关的责任、守则的轻微疏忽; 4.3.2 对一些与日常工作职责、规章制度等有关的守则轻微疏忽; 4.3.3 未经主管同意,擅离工作岗位、擅自换班、调班的; 4.3.4 在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或处理私人事务的; 4.3.5 忽视安全危险警告标示的; 4.3.6 其它方面的轻微行为过失等。
4.4有下列行为之一(以下并未列尽行为过失的例子,但不表示其它的不诚实/或失当行为可以不导致采取上述纪律处分),属行为过失,给予书面警告,同时处以50元—1000元经济处罚(处罚金额将视情节、认识态度不同由直线部门提出) 4.4.1屡犯(二次)轻微行为过失的;
4.4.2在工作场所吵闹、饮酒、赌博等行为的; 4.4.3工作中发生意外却不及时上报主管领导的;
4.4.4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行为,造成轻微事故、安全隐患(指使事故将要发生的)或造成损失的(经济损失指低于3000元以下,含3000元);
4.4.5试图掩饰其他员工所犯的行为过失或过错,对其他员工所犯的行为过失或过错提供不真实的情况的;
4.4.6工作不负责,造成公司财产不必要浪费或损害,造成经济损失的(经济损失指低于3000元以下含3000元); 4.4.7未经许可擅自对外披露和提供公司信息资料;
4.4.8违反工作场所安全管理规定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4.4.9不服从公司工作管理或工作安排的; 4.4.10旷工一天以上的; 4.4.11其它情节的行为过失等。
4.5有下列行为之一(以下所列并未详尽无遗或意味没有其它导致立即解聘的不忠实和故意出错的事例),属重大行为过失,将导致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4.5.1 屡犯(二次)行为过失的;
4.5.2采取任何过激方式,对其他员工或其他与公司有关的人员进行任何方式的人身伤害,进行恐吓或以任何方式进行威胁或使用强迫手段的;
4.5.3 在工作场所进行赌博、相互殴打者; 4.5.4 连续或累计旷工达2天者;
4.5.5 伪造病假单证明或无病谎开病假证明者;
4.5.6 因个人过错被客户投诉、新闻媒体曝光,且查明情况属实,属责任性投诉的;
4.5.7 偷窃、涂改、伪造、毁损公司印章、相关资料的;
4.5.8 擅自对外披露和提供公司的信息资料,造成公司形象或利益受损的;
4.5.9 偷窃、盗用、藏匿任何与公司有关的财物;
4.5.10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行为,造成重大责任事故、重大安全隐患(指使事故将要发生的)或致使公司财物损失的(经济损失指大于3000元以上的);
4.5.11 违反公司工作场所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后果或经济损失的(无论金额大小);
4.5.12 利用公司名义或工作职务之便,未经批准挪用、隐瞒蒙蔽或以不正当手段,营私舞弊, 直接或变相的损害公司利益的(无论金额大小);
4.5.13 在职期间,兼职从事与本公司利益发生冲突的业务; 4.5.14造谣惑众、聚众闹事、蛊惑人心、煽动他人、涣散军心等一切不利于内部团结和正常工作之行为者;
4.5.15 造成公司财产不必要浪费或损害,造成经济损失的(经济损失指大于3000元以上的);
4.5.16 被公安司法部门劳教、判刑的; 4.5.17 犯有其它严重违纪行为的。
4.6员工有上述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规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外,还应按规定赔偿公司损失。如触犯法律,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6.1安全事故、安全隐患及经济损失的认定,由公司安委会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