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服务从业人员资格考核部分复习资料
五.简答题(21题)
1.劳动者派遣机构的管理内容
答:(一)资格条件 (二)设立程序 (三)合同体系。
在劳动者派遣的组合劳动关系运行中,劳动者派遣机构和接受单位都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承担义务,派遣机构具有作为受派遣劳动者形式用人主题和派遣劳动者与接收单位之间的中介组织者的双重身份,对保证组合劳动关系的和谐运行负有重大责任,其抵御劳动者派遣的社会风险实力和信誉都对劳动者的派遣秩序和效果至关重要,因为应对劳动者派遣机构严格管理.
1.资格条件。劳动者派遣机构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依法设立法人治理机关,并具有一 定数量的专业从业人员,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达到法定标准的注册资本,足以抵御可遇见的系统风险的保证金。
2.设立程序。劳动者派遣机构的设立应当实行许可制度。
3.合同体系。在组合劳动关系的运行中,存在两种合同,其一为形式用人主体与受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其二为派遣机构与接受单位的劳动者派遣协议。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适用于哪些劳动争议? 答:(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3.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该如何与用人单位协商?
答: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自行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和解,也可以请工会或者其他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和解。这里“第三方”可以是本单位的人员,也可以是本单位以外的,双方都信任的人员。协商和解成功后,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和解协议。如果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另一方仍然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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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职业中介机构在从事职业介绍活动中不得有哪些违法行为? 答:(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二)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四)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5.什么是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答: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国家考试制度。它是按照国家指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6.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有哪些? 答:(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八)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九)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7.小王在一家饭店打工,被老板拖欠了三个月的工资,请问小王应通过哪些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 权益?
答:《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有权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第一,到当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第二,可以就用人单位产生的劳动争议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到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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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起诉。
8.黄某大学毕业后到一家台资企业工作,公司与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2000元,视工作成效另发奖金。公司实行的是结构工资制度,黄某的2000元工资中,包括基础工资800元.岗位工资800元.等级工资400元。但公司在发放加班加点工资时,是按照月基础工资800元折算每小时的工资,对此,黄某表示不能接受。那么企业应按多少工资标准为黄某计发加班加点工资?为什么?
答:企业应按2000元发放加班费。黄某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了工资的支付标准,就应当按照该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企业以基础工资计算加班费用是不符合工资的计算标准的。
9.劳动保障监察的原则是什么?建筑工地的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后,应找哪一级劳动部门投诉? 答: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建议到劳动局投诉、申请劳动仲裁、到法院起诉,如有难度,可以请律师,或者到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
10.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的有哪些?
答:(一)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二)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三)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收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四)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11.冯某于2006年11月3日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10年的劳动合同,任销售部经理。2010年3月,该公司与冯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冯某同意。经协商,该公司向冯某支付经济补偿2.5万元,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冯某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万元。2010年5月,冯某以该公司拖欠经济补偿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该公司补发经济补偿2万元并加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1万元。仲裁委审理后,是否会支持了冯某的请求?请说明理由支持你的观点。
答: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标准应当按照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而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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