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外包工程施工阶段是危险因素频繁出现的阶段,为规范此阶段的安全管理,使发包单位(各厂区)和承包单位在安全管理上各负其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及与之签订承包合同的承包单位。
第二章 内容及要求
第三条 外包工程安全责任按经济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并履行本制度规定的外委工程安全保证协议书。
第四条 外包工程杜绝以包代包,公司各厂区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外包工程的安全事项负全面管理责任。
第五条 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统一归口至各厂区的安全监察部门。
第六条 各厂区在与承包工程(小型基建、设备技术改造、检修、试验、科研等)的单位签定的工作合同中,必须明确其工作范围、双方的安全责任和质量标准,严禁无合同施工。
第七条 各厂区在签订合同前按以下条款对承包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一)持有上级劳动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和工商管理部门批准的有效营业执照,且业务范围对口。
(二)有胜任承包工作的领导班子,有熟悉承包工程和施工现场有关安全要求的技术人员和熟练工人,具有完善的施工机具和安全防护工具。
(三)能严格执行各厂区的有关规程、规定、标准、制度。 (四)有严格的安全监察机构和施工质量监察体系。 (五)接受我公司三级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六)特种作业人员(包括起重工、架子工、电焊工、电工等)必须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八条 合同正式签订后,各厂区通知施工队伍安全负责人到安监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承包工程在签发开工报告前,除认真贯彻《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有关规定和措
施审批外,各单位要同施工单位签订《安全保证协议书》(见附录A),甲乙双方要进行签字存档,并认真执行《安全保证协议书》内容,否则不准开工。安全保证协议书由各厂区工程安全主管部门(厂区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管理。协议书经双方签字后与工程承包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工程所属部门(管辖设备的车间)有责任在施工中向承包单位介绍系统隔离情况及施工中的安全事项,在开工前务必将安全注意事项填写成书面材料(以工作票详细填写)交施工单位,并做好登记。
第十一条 工程开工前由施工单位(工程主体单位安全监察部门配合)组织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工作规程教育和安全措施、检修工艺、检修标准的学习及入厂安全培训工作,并经考核合格方可进入现场工作。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的安全由施工单位整体负责。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必须服从工程主体单位,即所属厂、区安全监管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承包工程单位在各厂区从事设备改进、安装、检修等施工工作时,要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工程所属部门(管辖设备的车间)应负责办理工作票,并指派工程负责人和设备管辖监护人。施工承包单位要建立工程项目安全保障体系。工程项目负责人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负责人,对项目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同时施工现场必须明确单独的施工负责人和安全员,具体负责现场安全,并能够始终在场进行安全监护。
对在生产车间等处所从事不需要停止设备运行和做安全措施的工作 ,必须经当值运行人员和工程主管部门同意,并应设专人监护,当值运行人员有权制止危害设备及人身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 施工前,施工单位要按照我公司《安全技术措施管理标准》,严格安全技术措施审批、会签手续,并在会签结束后组织全体施工人员集中贯彻措施并履行确认签字手续,施工单位负责人、安全监察人员及作业人员要严格把关。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要明确现场专职安全监察员,负责工程现场的安全监察。外委施工队伍的安全员必须具有一定资质,并在公司安全监察部和工程主体单位的安全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标准认真落实施工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单位要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天气条件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单位要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或危险部位设置符合标准的安全警戒线和警示标牌。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设置有效的消防防火措施。在火灾易发生部位作业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采取特殊消防措施。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施工现场临时搭设的建筑物要符合有关标准,施工单位对这些建筑物的安全使用负责。
第十九条 外委工程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操作规程和电力安规,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使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条 进人施工现场的垂直运输和吊装、提升机械设备应当经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有检测检验机构的合格证书)。同时施工单位必须制定专项使用管理规定,负责日常使用、管理维护及安全检查。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要建立向工程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每日汇报工程计划的制度,使安全管理部门能够及时掌握施工动态,重点加强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公司和厂区安监人员、施工单位和厂区领导及班组安监人员应经常巡视检查现场,监督施工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及时发现施工过程中的不安全隐患,发现违章作业或不安全施工应立即停止其工作,并监督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坚持“不整改、不施工;不落实、不施工”的原则,确保安全施工。
第二十三条 加强特种作业的安全监督,特别是高空作业、用电管理、电氧焊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公司下发的《氧气、乙炔气瓶验收、使用检查管理制度》,确保特种作业规范、安全。
第二十四条 各厂区安全管理人员要主动了解掌握外委工程计划进度,对重点环节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管。
第二十五条 加强现场交叉作业施工的安全管理,施工单位要制定专项措施,设立专人进行相互工作之间的协调,指派专人进行现场监护。工程主体单位要指定专人对工程现场进行安全监督,落实责任,全过程跟踪。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不服从安全管理人员监督的外委单位和施工人员,各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有权进行处罚,性质严重的可以强制停工整顿直至辞退。
第二十七条 实行安全抵押金办法。工程开工前,承包单位要到公司安全监察部交纳安全抵押金,金额为工程费用的1%,随后到公司安全监察部等部门办理开工手续。完工后,由公司安全监察部根据罚款及考核情况,返还相应押金,由公司财务结算。
第二十八条 工程完工验收前,施工单位要持经工程单位生技、安监部门签署的工程完工报告单到公司安全监察部办理安全抵押金返还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验收工程,否则不予验收。
第二十九条 对于外委工程在各工程主体单位发生的事故,公司对内将等同于本单位事故进行分析和处理。
第三十条 各单位要建立工程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级人员责任,强化、完善安全责任保证体系,全方位、全过程、全员参与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在各项工程开工前要认真做好技术交底工作,尤其是涉及到隐蔽部位、公共系统等部位的技术交底,防止因技术交底不彻底造成的事故。
第三十二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要在开工前,提前向施工单位介绍公司有关管理制度及相关手续办理流程,防止因手续不全延误工期。
第三十三条 为了确保工程安全管理闭合运行,也确保其严肃性,所有外委工程结算前,公司经营管理部要经过安全监察部的同意后方可予以结算。
第三章 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四条 按照本制度进行检查,公司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均有权按照本制度对外包工程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五条 对外包方的安全考核
(一)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扣安全抵押金的100%。 (二)发生人身重伤事故,扣安全抵押金的50%。
(三)在施工中发生火警一次,罚款200—3000元。造成经济损失或构成事故除罚款外,还需赔偿经济损失,从施工承包费用中扣除。
(四)由于措施不当或人员误拉乱动,造成设备发生故障,发生异常一次罚款300元,发生障碍一次罚款2000元。造成事故的罚款3000元,还要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五)施工中,施工人员有一人未戴安全帽,罚款100元;高空作业有一人未系安全带,罚款100元;交叉作业未设安全网或施工现场未设警告标志,罚款100—500元;构成轻伤事故,罚款2000元,并承担职工医疗费。
(六)施工中拆除安全设施,揭开沟盖板或打开孔洞未能及时恢复,以及乱拉电源、乱开门接管道者,造成异常、障碍、事故时,按相应条款处罚,未造成异常、障碍、事故时,根据情况罚款100—300元。
(七)在施工中造成设备和系统损坏,由承包方予以赔偿,承担相应损失。
(八)施工现场卫生、垃圾,做到及时清理。由于未及时清理影响到机组运行人员和检修人员的正常巡回检查和维护时,发生一次,罚款50—200元。
(九)承包单位施工人员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工作,违反其它有关安全规程制度时,各厂区安全监察部门有权按本单位职工违反规程制度的处罚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发包方(各厂区)的安全考核
以上各条款,除考核施工单位外,还要对发包单位进行考核,主要依据是《发供电分公司事故、障碍管理标准》。
第三十七条 施工中发生的其它不安全行为按照公司相关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 罚款单据统一使用公司的“三违”罚款单。
第四章 所罚款项的使用
第三十九条 未发生事故、障碍时,原则上各厂区安全监察部门发现而发生的罚款进入本单位安全基金,公司安全监察部发现而发生的罚款进入公司安全基金。
第四十条 发生异常情况时的罚款进入本单位安全基金。 第四十一条 发生事故或障碍的罚款进入公司安全基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起草。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监察部归口。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标准化管理标准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