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医疗技术进步,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及新技术的临床应用,规范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行为,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以及原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制定和调整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发生的相关价格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以下称新增项目)是指:未纳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包括新增和修订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规范》)和《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项目,国内首创或领先和从国外引进的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经临床试验及科学论证(鉴定)对提高诊断和治疗水平确有显著效果的医疗服务项目。
《项目规范》中已有而我省尚未定价的项目,以及《项目规范》中已设立的检验、检测项目,因增加了不同的检验检测方法,也按照新增项目管理。
第四条 新增项目的申报
(一)新增项目申报应具备的条件
1、医疗技术、方法及特殊医用材料在国内具有先进水平,经临床试行两年以上、有确切疗效及科学论证(鉴定)取得显著效果,反映医疗市场需求并具备临床医疗推广应用条件的;
2、被医学界公认为引进国外先进医疗技术和方法的; 3、《项目规范》中我省未定价的项目;
4、符合《项目规范》的立项要求,不以某种仪器、设备、试剂的名称命名;
5、省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确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医疗机构推广应用的项目;
6、有较为完善的操作规范。 (二)下列项目不列为新增项目:
1、对《项目规范》所列项目进行分解的项目; 2、技术尚不成熟未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鉴定)和临床验证,仍属于科研实验阶段的项目;
3、预防保健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4、采用新设备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其诊断、治疗内容与《医疗服务价格》所列项目相同的医疗服务项目;
5、疗效不确切,诊疗目的不明确,诊疗效果不明显,不符合卫生经济学的要求、性价比不合理的项目;
6、已有专项经费保障的项目;
7、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的项目。 (三)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应提供的材料
1、申报文件。立项的依据、理由;
2、证明材料。申报项目的国内外科研及临床成果证书或证明(复印件);
3、相关证书。新材料的产品批准证书,仪器、器械、试剂和一次性医用耗材的须提供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市级价格、卫生主管部门(省级医疗机构除外)的初审结论;
5、设备、试剂、一次性医用耗材购货票据和设备维修合同书(复印件);
6、《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 7、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 新增项目的受理
省、市价格、卫生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报告后,应及时对报送的文件、资料进行核对,对资料不全的,下发《补充资料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单位未按规定上报补充资料的,下发《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六条 新增项目的论证
新增项目实行专家论证制度,专家由医疗、价格、医政、医保等方面的人员组成,以医疗专家为主。
(一)初审。市级价格、卫生部门在上报新增项目前,应组织非申报单位的专家(不少于三名专家)参与初审,并加盖价格、卫生部门公章;省管医疗机构在上报前,应通过非本单位人员组成的专家(不少于三名专家)进行初审,单位分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二)论证
省卫生厅会同省物价局每两个月研究审查、批准一次各地新增项目的申报事项。
省物价局、卫生厅受理后,由省卫生厅委托省医学会对申报新增项目认证,必要时也可由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三)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为:
1、界定医疗机构申请立项的医疗服务项目是否确为新增项目。
2、与原有同类项目的技术和价格相比,立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3、根据《项目规范》的规范原则,确定项目名称、项目内涵、计价单位、使用范围、建议价格等相关内容。
(四)专家论证程序另行制定。 第七条 新增项目的公示
对经论证可以立项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应在有关媒体向社会公示,一周内无异议的,由省卫生厅会同省物价局下发正式新增项目,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编码、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说明。
第八条 新增项目价格的制定
(一)新增项目价格制定的原则
1、按补偿成本定价。新增项目价格按项目直接成本定价(不包括公务费、公用房屋折旧、管理费等间接成本),并考虑市场供求及与相关医疗项目价格合理比价等因素制定。
2、符合实际和政策规定。新增项目服务例数应符合实际,按正常的服务时间、诊疗(服务)规定核定,其中大型设备检查、治疗价格要从紧、从严掌握,要根据大型医用设备额定工作量、设备满负荷运行和设备本身的特性制定价格。
(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构成。
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成本由卫生材料、低值易耗品、水电费、劳务费、折旧费、大修理费构成,并按如下要求填报:
1、低值易耗品、水电费按实际消耗摊入成本。 2、特殊医用材料直接消耗,多次使用的,应按使用次数分摊。
3、劳务费依据下列公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