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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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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

一、报案受理阶段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6条)

二、案前审查阶段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5条)

三、立案侦查阶段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刑事诉讼法第107条)

可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64条—第98条):

1、拘传,适用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2、取保候审,适用于(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3、监视居住,适用人群同取保候审,期限六个月。 4、刑事拘留,最长时间为37天。

5、逮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应即依法逮捕:(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一、报案受理阶段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6条)二、案前审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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