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部通风机停风及恢复通风管理制度
第1条 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调度室应急处理措施。 1、当主局部通风机因停电或其他原因突然停止运转时,无论备用局部通风机能否自动启动,调度室(施工单位的值班领导也要协助调度室通知现场人员)都要立即通知该工作面工作人员停止作业,并在跟班队长或现场班组长的指挥带领下,撤到全风压通风的主要进风巷道中。
2、矿调度室值班人员同时要将停电及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的情况向矿当天值班领导汇报,并迅速通知机电矿长和通风助理以及安全科、机电科、通风科和井下受停风影响的掘进施工单位。
3、通知机电科、通风科和受停电影响的施工单位的值班领导必须在值班室待命,并调集人员随时准备进行应急处理。
第2条 主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后,风电闭锁装置必须立即切断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的一切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的电源,同时自动切换开关必须立即启动备用局部通风机。现场班组长和机电修理工要迅速向调度室汇报,同时查明停电原因,及时恢复局部通风机的正常供电。
第3条 在备用局部通风机供风期间或无法启动备用局部通风机期间,工作面必须停止作业,现场跟班队长或班组长要迅速将全部人员撤至全风压通风的进风巷道中。瓦检员要监督现场班组长及跟班队长完成撤人工作及设置栅栏的工作。
第4条 严禁私自拆换瓦斯及风电闭锁装置以便强行给迎头和巷道内的电器设备送电。
第5条 在主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施工单位要在巷道口设置栅栏、挂明显的警标牌并派专人在巷道口新鲜风流中看守,现场安监(全)员、瓦检员,要检查栅栏和警标的设置情况,在主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以前,严禁人员进入独头巷道。
第6条 瓦检员要注意检查栅栏处的气体情况,将瓦斯浓度变化
情况及时向通风科有关领导汇报。
第7条 当备用局部通风机也不能开启时,停风的掘进工作面,未得到调度室通知,任何人不准开启局部通风机。 第8条 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通风的安全措施。
1、恢复局部通风机通风前,瓦斯检查员及时和监控值班员联系获取该局部通风机作业地点的瓦斯浓度情况,并和掘进电工一前一后进入停风区检查,证实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2、因停风导致掘进巷道瓦斯超限后,当掘进巷道回风绕道以里20m范围瓦斯浓度在2.0%以下,由通风值班干部安排瓦斯检查员按常规排放瓦斯措施就地排放。当掘进巷道回风绕道20m范围瓦斯浓度在3.0%及以下,由通风科长提出解决措施,指定通风干部或班组长按照常规排放瓦斯措施进行排放。当掘进巷道回风绕道以里20m范围瓦斯浓度超过3.0%时,由矿通风科编制专项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由矿山救护队按措施进行排放。
3、排放瓦斯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排放瓦斯时,其回风系统内必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 (2)设警戒。指定人员在可能进入排放瓦斯的地点站岗。 (3)向独头巷道内限制送入风量,逐步排放积聚的瓦斯,使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5%。
(4)严禁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
4、如果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或超过3.0%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5、独头巷道恢复正常通风后,必须由电工对独头巷道内的电气设备进行检查,证实电气设备完好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一切电气设备的电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