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编制的结构
第一章 总 则 目的与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所有权性质、年度计划、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职责、用地性质、基本居民需求、水电气价格。 第二章 项目申报程序 项目选址、确定项目范围与开发模式、项目申请、项目审核、认定批文时效。 第三章 确定实施主体与编制实施方案 开发实施主体要求、公开选择合作企业的情况、公开选择流程、签订合作协议、实施方案编制、实施方案报批。 第四章 项目用地供应 用地供应、签订监管协议、土地使用权登记、整体确权、交易年限、转让条件。 第五章 开发建设 项目建设要求、企业资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报建、规划建设要求、竣工验收及备案、房屋所有权登记、抵押融资。 第六章 租赁运营与管理 租赁条件、租赁运营主体、统一租赁平台、租赁期限、房屋租赁税费、物业管理、金融支持、承租人权益、奖励措施、收益分配。 第七章 监管监督 交易监管、诚信体系、部门监督、村集体责任、租赁运营主体责任。 第八章 附则 配套政策制定、解释单位、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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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
租赁住房试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决策,加快房地产市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体系,根据《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0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7号)、《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肇府函〔2017〕457号)等文件要求,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工作,构建租购并举的住房体系和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肇庆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以下简称“集体租赁住房建设”),是指利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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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确定的宗地用途为住宅用地(含住宅兼容商服用地)的集体建设用地建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并出租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新建集体租赁住房,是指利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宗地用途为住宅用地(含住宅兼容商服用地)的集体建设用地新建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并出租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存量集体租赁住房,是指村存量房屋的所有权人或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将房屋委托给住房租赁企业,由住房租赁企业对符合条件的房屋实施统一改造,统一改善基础设施及环境,通过房屋质量检验及消防验收后,用于住房租赁的行为。
第三条 (基本原则)
集体租赁住房建设应遵循“政府引导,规划统筹,整体确权,只租不售”的原则。
第四条 (所有权性质)
集体建设用地属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集体建设用地用于租赁住房建设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
第五条 (年度计划)
各县(市、区)政府、肇庆新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产业规划及住房租赁市场的实际需求,将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纳入住宅用地供应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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