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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院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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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书院副院长任职条件

(一)讲师以上职称,学士学位以上,特殊情况经校领导审议同意可放宽任职条件。

(二)党龄三年以上,有丰富的学生工作、党务工作和行政管理经验,有教学、科研经历,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敬业、合作、奉献精神,责任心强,办事公道正派。

(三)能结合书院目标开发、规划素质教育课程,指导确定课程内容建设。

(四)熟悉高职院校学生管理动态,能提出学生管理和素质教育的创新管理意见。

(五)综合素质较高,有较强的创新意识。 第二十五条 书院院长职责

(一)全面负责书院工作,组织实施并完成学校、“书管委”下达的学生培养等各项工作任务。

(二)领导制定书院工作规划并组织制定书院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负责建立明确的、操作性强的书院学生素质培养工作模式。 (四)主管书院人员管理工作,积极引进人才,配备合理的人才梯队。

(五)主持书院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和支持副院长所分管的工作。 (六)作为书院安全第一负责人,负责全书院防火、防盗等综治工作。

(七)主管书院财务预算工作,做好财务规划与管理工作。 (八)完成校党政领导、“书管委”交给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二十六条 书院副院长工作职责

(一)协助院长主持书院工作,加强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

(二)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发书院特色素质课程,优化现有公共课、选修课课程及有关素质、社团活动。

(三)协助院长协同书院导师开展各类书院活动。

(四)指导辅导员及导生实施书院学生自治,开展各类书院学生活动。

(五)完成院长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七条 书院人员配置

书院设书院院长1名(兼职),名誉院长若干名(兼职),副院长1名,院务主任1名,根据书院需要配置其他管理人员若干名。

第二十八条 书院负责编制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制定年度师资培训、导师聘任拟用计划,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书院负责书院各类人员进行目标管理和日常考勤管理、根据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履职考核及相应的奖惩职能。

第三十条 书院推行导师制,设立导师委员会,按一定比例配置书院导师,导师管理具体办法见《**书院兼职导师工作条例》。

第三十一条 以勤工助学方式在书院学生中招聘、招募导生或者工作助理,协助进行书院文化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书院的其他人事管理依照学校有关人事制度执行。

第七章 书院的运行

第三十三条 书院实行院务会议制度、导师委员会会议制度。院务会议由院长或副院长主持,不定期召开,参加成员为院长、副院长、院务办公室人员(书院辅导员)、书院导师代表和相关人员,商讨决定书院建设、人才培养、学生管理、评先奖优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四条 导师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每学期召开一次,导师委员会根据学校《书院兼职导师工作条例》行使工作职责,决定相关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 书院人员实行分级管理。书院管理人员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选拔、考察和聘任。书院内设机构负责人由院长提名,经书院院务会议讨论决定后,报学校“书管办”和人事处备案。

第三十六条 书院根据学校编制计划,结合书院实际情况设置书院人员工作岗位,制订相应的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

第三十七条 开展书院目标管理,接受学校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制定符合实际能保障书院运作的管理办法;制定及落实书院各岗位工作考核目标。

第三十八条 书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置书院办公及活动场所,包括院长室、副院长室、院务办公室、辅导员室、谈心室、导师室、导生室、社团活动室、多功能会议室和图书阅览室等。

第三十九条 书院要确立自己独特的办院理念和特色目标。调动书院师生的力量,提炼书院特有文化元素,包括书院院徽、院训、院刊,打造文化品牌,营造文化氛围。

第八章 书院沟通协调机制

第四十条 书院内部沟通协调机制

(一)书院通过年度、月度工作会、研讨会等有效形式,做好每年、每月的工作总结及未来的工作规划,每周由副院长主持召开一次院务会议。

(二)在书院院长、副院长领导下,建立内部工作沟通机制,确保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和有效运行。

第四十一条 书院外部沟通协调机制

(一)根据书院的实际需要向“书管办”提出书院外部协调事项,由“书管办”根据实际情况协助协调解决有关事项,“书管办”解决不了的事项向“书管委”提出商议方案并提议召开“书管委”会议商议解决。

(二)书院配合二级学院做好学生事务和学生学业事项,解决二级学院需要书院协助处理的各项工作。

第九章 书院经费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实际情况,按照需要设立书院专项经费。

第四十三条 根据学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结合学校实际确定的经费分类定额,编制书院的经费预算方案。

第四十四条 书院的年度经费预算项及额度,由“书管办”牵头,书院、财务处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共同制定。

第四十五条 书院严格执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管理并统筹书院资产有效、合理的使用。

第四十六条 书院接受校友、社会人士的助学捐款并按捐助人要求和学校有关财务制度进行专项管理。

第四十七条 书院院长负责对本书院各项日常经费开支进行审批和监控。

第十章 书院管理绩效与目标考核

第四十八条 书院作为一个独立单位(部门)进行管理绩效与目标考核内容原则上反映三方面内容:书院管理及其过程有效性的改进意见;与学生成长有关的服务的改进意见;管理活动资源方面的配置需求改进意见等。

第四十九条 书院的年度考核指标由“书管办”会同书院、人事处本着实事求是促进书院发展的原则制定。

第五十条 通过管理绩效与目标考核确保书院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管理服务质量。

第十一章 书院规范

第五十一条 书院活动须在上级部门法规政策及学校规定范围内进行,必须有利于学校整体办学目标的实现和办学质量与办学绩效的提高,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成才。

第十二章 协同保障职责

第五十二条 学生处(校团委)负责制定书院建设实施方案,组织书院学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协调学院与书院的关系,开展书院文化建设。指导学生工作和共青团组织的实施与建设,组织开展各类学生活动和校园文化建设,协调各部门开展书院建设。

第五十三条 党委办公室(党委宣传部)负责指导书院开展党建工作,指导书院开展校园文化建设等思想政治学习和教育工作,做好书院的宣传包装。

第五十四条 素质教育中心负责制定素质教育规划,开发素质教育课程,指导书院推行素质教育证书。

第五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负责推荐任课教师担任书院导师,在书院实施专业实践活动,解决书院需要二级学院协助处理的各项工作。

第五十六条 教务处负责统筹协调书院素质教育课程实施,包括认定该类课程主讲教师的教学工作量等工作。保障书院办公设备,如电脑、打印机等。

第五十七条 就业指导中心负责指导二级学院和书院共同开展学生就业创业工作。

第五十八条 人事处负责做好书院制的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研究制定导师制和有关激励政策。

第五十九条 财务处负责为书院运作提供经费预算。

第六十条 图文信息资源中心负责为书院建设提供信息化支撑平台,保障书院网络畅通。

第六十一条 后勤安保中心负责书院社区内师生的人身、财产、交通等安全及应急保障的统筹协调;负责为各书院分配公寓资源,协调书院开展公寓调整,完善书院办公和学生活动空间的室内装修、设备配置等后勤保障措施的统筹协调;负责管理和培训学生社区(公寓)的服务人员,配合书院开展育人工作,保障学生安全,服务学生生活,制定服务规范。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书院制暂行办法

第二十四条书院副院长任职条件(一)讲师以上职称,学士学位以上,特殊情况经校领导审议同意可放宽任职条件。(二)党龄三年以上,有丰富的学生工作、党务工作和行政管理经验,有教学、科研经历,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敬业、合作、奉献精神,责任心强,办事公道正派。(三)能结合书院目标开发、规划素质教育课程,指导确定课程内容建设。(四)熟悉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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