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无障碍设施改
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财经一[2005]1251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局 【发布日期】2005.07.26 【实施日期】2005.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无障碍设施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28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28日)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 商业无障碍设施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经一[2005]1251号)
各区(县)财政局、商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商业无障碍设施改造工作,市财政局、商务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商业无障碍设施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北京市商业无障碍设施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1 / 3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商务局
二00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以人为本,加快建设宜居城市,进一步推进我市商业无障碍设施改造工作,确保在2008年奥运会、残奥会召开之前形成与现代国际城市相适应的良好的商业无障碍环境,根据《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5]448号),特制定《北京市商业无障碍设施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了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在居住、出行、工作、休闲娱乐和参加其他社会活动时,能够自主、安全、方便地通行和使用所建设的配套服务设施。
第三条 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和维护管理责任人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城市道路和居住小区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者之间有约定改造和维护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第四条 商业无障碍设施改造资金按照财政与企业共同负担的原则,其中财政负担部分由市财政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从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中列支。
2 / 3
第二章 适用范围
3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