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学生学习、生活的良好环境,培育高素养人材,依照教育部颁发的《一般高等学校学生治理规定》(教育部令2005第21号),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形,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关于违法、违纪、违规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峻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观察; (五) 开除学籍。
前款规定的处分种类,依次以警告为最低处分,开除学籍为最高 处分。
第三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中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之内,给予较轻或较重的处分。 第四条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中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之外,减轻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规定只有开除学籍处分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那么。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能够依照规定从轻或减轻处分: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一)主动排除或减轻违纪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是受他人胁迫的;
(三)配合学校或国家机关查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有建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依规从轻或减轻纪律处分的。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能够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诱骗、唆使他人违法违纪的;
(二)一起故意违纪案件中的策划者、组织者或骨干分子; (三)对举报人、证人、知情人进行要挟恫吓、冲击报复的,或阻止他人揭发揭发和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相互串供、隐瞒真相的; (五)数犯和屡教不改的;
(六)有其他干扰、妨碍案件调查或审理工作的; (七)违纪行为阻碍恶劣或严峻破坏学校声誉的; (八)其他依法依规从重或者加重纪律处分的。
第七条 学生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峻警告的处分:
(一)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活动的; (二)张贴大、小字报,悬挂无益于校园平安、稳固、文明的口号等,造成不良阻碍的;
(三)登录非法网站;通过网络、电话等途径传播有害信息或散 布传言、不实信息的;提供虚假信息的;
(四)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治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 行公事的;要挟、侮辱他人的;
(五)故意损坏花草树木,破坏环境绿化的;乱扔杂物,故意破坏公共卫生,阻碍校园整洁的;
(六)非紧急情形下,攀爬围墙、栏杆等平安防护设施; (七)未经批准,策划、组织、参与各类活动,造成不良阻碍的; (八)被通报批评三次(含)以上的;
(九)违背课室规那么、图书馆规那么、电教课室利用规那么、饭堂管
理规定、学生住宿治理条例、校园网用户守那么,情节较轻的;
(十)其他妨害校园治理秩序或公共治理秩序的行为,情节较轻 的。
第八条 学生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一) 在校内进行宗教迷信活动的; (二) 酗酒生事、歹意起哄,打麻将的;
(三)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价值在1000元以 下的;或经公安捍卫部门确认作案未遂的;
(四) 违背课室规那么、图书馆规那么、电教课室利用规那么、
饭堂管
理规定、学生住宿治理条例、校园网用户守那么,情节较严峻的;
(五)故意损坏公共财物与他人财物,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 (六)为偷窃、诈骗等违法违纪行为提供情报及工具或进行包庇、销赃、知情不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