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34—9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委员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1年5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90)建标字第298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5]1号文的通知要求,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34—90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委员会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0年6月23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5]1号文的通知要求,由总参谋部工程兵部组织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上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等单位共 同编制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贯彻了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和必要的科学试验,吸取了建国以来的工程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参考了国内外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有十五章和两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坑道、地道掘进;不良地质地段施工;混凝土衬砌;顶管施工;盾构施工;地下连续墙施工;旋喷桩施工;土层锚杆施工;树根桩施工;孔口防护设施的制作及安装;管道与附件安装;设备安装;设备
安装工程的防腐、消音、防火;设备安装工程的验收等。
在本规范实施过程中,请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辽宁省人防工程设计科研所,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委员会
1990年6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使人防工程施工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
量和平战结合的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人防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1.0.3条 人防工程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文件:
一、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二、完整的工程施工图纸;
三、施工区域内原有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的图纸资料;
四、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五、必要的试验资料。
第1.0.4条 工程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所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应具有出厂合格证并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当无合格证时,应进行检验 ,符合质量要求方可使用。
第1.0.5条 当工程施工影响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或管线等的使用和安全时,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第1.0.6条 工程施工中,对隐蔽工程应作记录,并应进行中间或分项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第1.0.7条 工程在冬期施工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第1.0.8条 设备安装工程应与土建工程紧密配合,土建主体工程结束并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设备安装。
第1.0.9条 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坑道、地道掘进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1.1条 本章适用于岩层中坑道、地道的掘进施工及验收。
第2.1.2条 穿越建筑物、构筑物、街道、铁路等的坑道、地道掘进时,应采取连续作业和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2.1.3条 坑道、地道的轴线方向、高程、纵坡和口部位置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2.1.4条 通过松软破碎地带的大断面坑道、地道,宜采用导洞超前掘进的施工方法。导洞超前长度应根据地质情况、导洞的布置和通风 条件等因素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第2.1.5条 坑道、地道掘进时,应采取湿式钻孔、洒水装碴和加强通风等综合防尘措施。
第二节 施工测量
第2.2.1条 施工中应对轴线方向、高程和距离进行复测。复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复测轴线方向时,每个测点应进行两个以上测回;
二、复测高程时,水准测量的前后视距宜相等,水准尺的读数应精确到毫米;
三、复测两标桩之间轴线长度时,应采用钢尺测量,其偏差不应超过0.2‰。
第2.2.2条 口部测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根据口部中心桩测设底部起挖桩和上部起挖桩;在明显和便于保护的地点设置水准点,并应设高程标志;
二、在距底部起挖桩和上部起挖桩3m以外,宜各设一对控制中心桩;
三、在洞口掘进5m以后,宜在洞口底部埋设标桩。
第2.2.3条 坑道、地道掘进必须标设中线和腰线,并应符合下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