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文献综述
法学
论法人财产的性质
本文的主要内容是关于法人财产权利性质的论证,明确这一性质将有助于区分公司法、证券法等商事法律领域上的诸多权利之间的界限。这一点,对于现代法学的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关于法人财产权利的性质的争议由来已久,有学者考证早在上世纪二十年代就有苏联对其进行论述。在我国对于这一问题的讨论也可以追溯到上世纪八十年代或者更早的时候。可直到现在我国学界还是众说纷纭,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或较为权威的观点。现在学界对于法人财产权的性质的主要观点,概括起来有如下:
其一,所有权说。有学者认为,法人财产权是所有权,是自物权而非他物权。该观点的依据是:法人财产权的内容与所有权的基本内容相同,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法人财产权基于法人的设立,出资人的出资而产生,除此之外,法人财产权在取得方式和消灭原因上与所有权也都相同。
其二,经营权说,有些学者认为,将法人财产权认定为法人经营权更为合理一些。其依据是:法人财产权只是占有、使用及依法处分的权利,不享有收益权能以及公司法第三条等中出现的关于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等陈述。从这些依据中可以很容易的得出法人对股东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有所有权这一认识是有瑕疵的,而将法人财产权利认为是一种经营权就可以弥补这些瑕疵。
其三,综合权利说。该说认为财产权是人身权的对称与人身财产权利相对应的也包括所有权、他物权、知识产权、债权等所有民事财产权利,法人财产权并不是某个单一的权利,而是诸种民事权利的综合或统称。
根据对于有关资料的调查与研究,发现以上这些主流观点都或多或少的都存在这一些瑕疵。1、所有权说,认为法人财产权是法人的所有权这是欠妥的。首先由于股东享有选举权和决定权,所以股东就直接或间接的决定了法人财产的处分。这也就是说法人财产的处分权其实是在股东手里的。其次,法人还有分红权,也就是说股东享有法人财产的部分收益权。最后,我国法律规定:土地只能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也是国家或集体专有。因此法人便不可能享有这些财产的所有权。根据以上几点,法人便不可能对其财产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因此法人财产权的所有权说是欠妥的。2、经营权说,经营权将法人财产权定义为,法人代
为经营法人财产的代为经营权。这一观点否认了法人的收益权。但事,实上法人是有通过提取公积金来获得收益的权利的。因此经营权说也是不恰当的。3、综合说,综合说认为法人的财产权是包括所有权、他物权、知识产权、债权等所有民事财产权利,法人财产权并不是某个单一的权利,而是诸种民事权利的综合或统称。但是,更具上文在讨论所有权说时所说的法人对于其财产都不具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分等权能。因而,虽然法人具有所有权、他物权、知识产权、债权等权利的部分全能,但是都是不完整。因此法人财产的综合说并没有正确的对法人财产权的性质做出定义。笔者认为法人的财产权利应该被定义为一个用益物权,是法人享有的来自于这些财产的所有权人(法人的股东)的,对于这些财产的占有、使用以及享有部分的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这一权利的期限为法人的存继期间。这样理解便可以很全面的对法人财产权的性质做一个科学的解释。
当然,对于现阶段我研究范围来讲。要将法人的财产权利的性质讲清楚还是有很多没能顾及到的地方,比如说上文中对于法人财产的内涵的概括也只是一些书上的观点可能并不能代表更广泛的意见,但是我觉得我的观点是恰当的。因为将法人财产权的性质定义为一个用益物权取其合理之处。这一观点认为根据法人的股东以其出资对法人负责以及法人消灭后其余值归其股东等依据认为法人财产的所有权归其股东。而法人的财产权则是其股东让渡给法人的用益物权。然后,将完整的法人财产所有权予以拆分,将其分为:占有、处分、使用和收益等四部分。再分别对这些权能的归属进行讨论。最后,将这些中归法人所有的权能定义为法人财产权的内容。这样,不但表现出了法人权能的不完整性。而且由于其权能是由股东让渡而来的,所以这一观点也包含了一定的综合性的。同时由于财产所有权归股东所有所以也解决了某些财产必须归国家的这一问题。因而不会像其他几种观点那样出现不足之处。
综上所述本文的主要写作目的是为了,阐述法人的财产权利的性质。要明确这一性质关键的争议在于在搞明白,经营权说、所有权说、综合性的权利说等现有观点的主要内容的基础上终结出较为全面合理的观点。而在阅读了“罗伯特·C·克拉克的《公司法则》、刘虹霞的从法人财产权到法人财产所有权、郭潞的法人财产权的本质是法人所有权、苏梁的法人财产权的性质问题研究、韩莹石的公司法人财产权的理论探析、刘广的公司法人财产权性质探析、施晓红的公司法人的法人所有权探讨_以英美法系公司法人本质理论为视角、于兰的浅析法人财产权的性质、赵旭东的公司法人财产与公司治理等资料之后,笔者得出了法人财产权是一个用益物权,是法人享有的来自于这些财产的所有权人(法人的股东)的,对于这些财产的占有、使用以及享有部分的收益的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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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权利。这一权利的期限为法人的存继期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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